"注销网贷账号"骗局借"疫"再现 骗局瞄准大学生

  近期,“注销网贷账号”骗局借“疫”再现,多地警方发文提示风险,不法分子主要以影响征信为由,恐吓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青年人群注销网贷账号并骗取钱财。另据记者调查发现,此类案例并不鲜见,单人被骗金额从数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   网贷诈骗案高发    “网贷账户不注销就影响征信?切莫被骗!‘逾期可清空’?‘包退息’?不要轻信!”3月30日,辽宁、上海等多地警方发布关于“注销网贷账号”骗局的风险提示,疫情期间“注销网贷账号”骗局又有抬头之势,主要是以影响征信为由恐吓青年人群注销网贷账号并骗取钱财。   “注销账号”即诈骗者在掌握受害者个人信息后,诱导受害者从各大网贷平台借款,然后转账到其指定的私人账号,谎称以此来清空贷款额度,从而“注销账号”。以受害者张希(化名)为例,他近期接到一个自称是某借贷平台“客服人员”的电话,对方称张希在大学期间申请过助学贷款,现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注销账号,消除贷款记录;在张希表示自己并未申请过此类贷款后,对方又提出或是身份信息被盗用注册了贷款账户,如不尽快注销,就会产生滞纳金,建议尽快将贷款额度提现至贷款平台“指定账户”以注销账号,同时承诺账号注销后提现资金将原路返还;于是,在“客服人员”多次诱导下,张希被“指导”下载了多个网贷App,并将贷款额度提现转至“客服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直到多次转账仍未注销网贷账号,张希才发现被骗,共被骗88000元。   张希称,诈骗分子甚至主动亮出了他的“身份证件”及在该贷款平台的“工作证件”,这点更让张希对诈骗话术深信不疑。   此类网贷诈骗案近期呈现高发态势。包括湖南、广东等多地网警在近期纷纷发布提醒,已有多名大学生或毕业生上当受骗,作案手法基本一致。   骗局瞄准大学生    与一般电信诈骗不同,“注销网贷账号”骗局主要瞄准的是在读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等。警方指出,当前,高校大学生是网贷生力军,许多大学生涉世未深,容易轻信他人,成为遭受“套路贷”的重灾区。许多上班不久的工作职员,也会因读大学时注册账户不谨慎,而被“客服”以身份信息引诱陷入圈套。此类案例并不鲜见,单人被骗金额少至数千元,多则几十万元不等。   记者梳理多个诈骗案例发现,在多起诈骗中,被骗者均是在对方准确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紧急联系人、学校名称、地址或者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后,才开始对对方的所谓身份深信不疑。而诈骗者口中所称的贷款平台,包括小米金融、爱学贷、爱又米、名校贷等,大多是受害者曾注册或使用过的平台。   对此,小米金融回复称,对于“注销网贷账号”等网络电信诈骗和伪冒App等骗局,小米金融通过微博、微信、App等官方自媒体渠道进行了图文式宣教和强提醒,若用户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小米金融官方客服咨询反馈,如有必要,小米金融也会及时协助寻求警方帮助。   爱学贷、爱又米等电话则未能接通。记者注意到,爱学贷和爱又米系同一平台,均为杭州互金公司爱财集团旗下,2019年末,爱财集团法定代表人已主动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投案。名校贷则为麦子金服旗下平台, 2019年末,麦子金服运营主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立案侦查,公司15名高管被抓。   信息泄露惹的祸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称,因一些金融平台信息泄露导致的诈骗事件时常出现,一方面原因在于借款平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不足,忽视技术层面的信息维护,导致用户信息易被黑客等攻击、截取,平台信息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者风险意识较差等。此外注册用户信息安全意识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也成为被骗原因。   但在部分诈骗案中,也有用户并未注册该贷款App,但同样被诱导受骗。一行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其根源主要在于黑灰产人士的非法利益链,在这一利益链中,有犯罪分子专门获取个人信息,用于贩卖获利,而后再有人员用专业话术诈骗用户的“注销账号费用”,进行快速转移销赃。也就是说,尽管没有注册网贷App,但只要注册其他平台,在信息安全保障不足情况下,同样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   对此,警方提示,凡是接到自称贷款平台客服,提到“在校期间贷款记录”“影响个人征信”“注销贷款账号”“清空贷款额度”的关键字,均为诈骗。在此提醒大家不要轻信陌生来电,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和二维码,“捂紧钱袋子”。(孟凡霞 刘四红)

2020-03-31

别被“带毒软件”忽悠了

  近期,各地网安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大量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噱头的木马、病毒等程序打着“新冠肺炎疫情实时查询”“教你如何防控新冠肺炎”等名号,在网上广泛传播,不少人纷纷中招:手机收到大量垃圾信息,电脑重要文件被莫名删除……这给防疫期间的人们又添了一份堵。    在举国上下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的关键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居然蠢蠢欲动,利用人们关注疫情的心理,借疫情制作并传播恶意软件,实施网络攻击,窃取公民信息,何其可恶!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表示,对此类违法犯罪将依法查处,严惩不贷。同时,建议人们从软件官方网站或具备病毒木马检测能力的正规软件商店下载程序。当收到来路不明的文件,如未知格式的文件、压缩包等,千万不要点击、安装、运行。   实际上,利用木马、病毒等程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归根到底是因为有利可图。网安部门发布的信息显示,安徽公安机关日前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纪某。经审讯,纪某对自己制作、贩卖涉疫情木马程序、协助买家控制被木马感染的电脑等行为供认不讳。截至被抓获前,纪某累计非法获利20余万元。   如今,使用网络服务已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与此同时,人们也面临个人信息遭泄露、网络诈骗等各种安全威胁。为此,政府近年来不断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比如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正式施行,《规定》重点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及网络行业组织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这意味着今后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将正式纳入法治轨道。   同时应该看到,进入网络时代,人人都是参与者。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以结合网络的传播优势,更好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普法教育等。要始终牢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但凡践踏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追责和严惩。(栾雨石)

2020-03-30

骗子已复工!疫情期间,这些骗术要警惕

  人民网北京3月22日电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实施诈骗,虚假售卖防护物资、潜入班级群冒充老师收取学费、冒充公职人员骗财……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套路升级。小编为大家盘点了假借疫情之名实施的几种骗局,帮你识破套路,不交“智商税”。  1、虚假售卖口罩、消毒液等医疗防护用品       【套路】“有一批医用口罩、防护镜、消毒产品出售,货源紧张,欲购从速。”  【真相】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囤有口罩、测温枪等防疫物资,买家付款后,不法分子以各种理由拒不发货、谎称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查、发送虚假快递单号或者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当买家与不法分子联系时,往往已被拉黑。  【案例一】1月下旬,山东淄博张某发现李某在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后,进行了咨询。李某在手中无货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某医药公司货源,并以单价5元的价格买进3000个口罩,再以单价1元的低价卖给张某骗取其信任。  张某收到口罩后,又动员身边18人募集货款再次进行购买。期间,有亲朋好友产生过质疑,但因为已经低价买过部分口罩,并且李某一直声称货源紧张、欲购从速,经不住鼓动的张某最终向李某汇款。收到226万元货款后,李某将张某微信拉黑后逃匿。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李某抓获,先期追回赃款111万元。  2、以慈善之名,行诈骗之实       【套路】“您想为疫区贡献一份力量吗?所得款项将用于武汉抗疫。”  【真相】不法分子通过在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线下募捐等方式,冒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组织,谎称为防控新冠肺炎献爱心,利用群众积极表达爱心、希望参与捐赠活动的心理,骗取捐款。  【案例一】2020年1月27日,蔡某注册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下载、修改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发布“扫码捐款所得款项将全部用于武汉抗疫及疫情人员治疗”等虚假信息。  当天18时至22时,共有109人扫码捐款,蔡某以此骗得人民币共计8833.03元,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1月30日,蔡某被刑事拘留。经审理,广东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2020年1月27日12时许,孙某某、蒋某经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欺骗他人向孙某某微信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微信账户。  2020年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售卖虚假"抗新冠病毒特效药"、保健品       【套路】“这是我们机构新研制出的‘特效药’,可以防止新冠肺炎。”  【真相】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疾控单位、药物研究机构、公益组织或者“老中医”“养生专家”“权威人士”等,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打广告等方式推销所谓的防疫情“新药”,或者在假冒伪劣药品上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国外研制的新药,骗取财物。  新冠肺炎暂无特效药。针对新冠肺炎研发的药品,会由权威部门公布,应关注官方消息。  【案例一】日前,网上出现一篇帖文,称一款“具有抑制新冠病毒功效”的消毒剂横空出世,这种消毒剂由所谓的“金砖国家生物医学组织”代理销售。  经警方侦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成立了一个所谓“金砖国家生物医学组织有效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工作指挥部”的机构,赵某等人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宣称一款消毒制剂“不仅能够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还能喷在口罩上帮助口罩反复使用”。  经警方调查,该款产品功效等同于一般外用消毒药水。截至案发,赵某等人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对外销售了近千瓶消毒制剂,非法获利七万余元。  【案例二】福建省福州市居民邱某通过电话多次向陈某推销针对新冠肺炎的“特效药”,陈某信以为真,约定1月27日见面交易。当天中午,陈某以微信转账九千元的方式购得42颗绿色药丸粒。后经家人提醒,感觉受骗的陈某向邱某再次确认,发现已无法联系到对方。1月29日,邱某在福建省古田县被福州铁路警方抓获。  4、借疫情延迟开学,冒充老师欺骗家长       【套路】“各位家长,受疫情影响,学校要求线上收取学费,请尽快点击群收款交费。”  【真相】受疫情影响,学校延期开学,很多学校在网络平台进行线上教学。不法分子通过广撒网式搜索“家长群”等关键字,利用部分QQ群没有设置验证步骤、疏于管理、家长信任老师等漏洞,进入多个家长群,伪装成学校老师,在群中发布二维码、群收款或私聊家长,要求家长缴纳学费、补习费、培训费等费用,或者在网络课堂中插入链接,引诱学生点击从而套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骗取财物。  【案例一】2020年2月13日,李某某加入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学英语复习QQ群,将自己的昵称、头像修改成和任课老师相同的样式。他以任课老师口吻发布信息称,为保证疫情期间教学质量,教育局将在复课后统一组织校外辅导,相关费用为1300元。李某某在群内发布微信二维码,要求每位家长扫码付款。  李某某还扮演负责此次校外教学的辅导机构老师,要求学生家长提供孩子班级和姓名,假意为其进行收款登记。  两名家长信以为真,各向李某某转账1300元。收到转账后,李某某立即删除微信好友并退出班级群。两名家长在继续咨询时发现自己已被删除,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5、冒充“感染者”或“感染者亲属”行骗       【套路】“我得了新冠肺炎,身上没钱,无法治疗,可以借我一笔钱吗?”  【真相】不法分子冒充学校或某公司工作人员,以孩子或某亲属突然高烧,已被隔离医治为由,要求亲属汇缴“住院费”,或谎称自己患上新冠肺炎,博同情,骗取钱财。  【案例一】苏州常熟市严某谎称自己是去武汉参加疫情防控的志愿者,并称自己得了新冠肺炎,已经在武汉隔离,但因为自己身上没有钱,不能在医院进行很好的治疗。张女士通过游戏和严某成为网友,出于善心,且对他孤身前往武汉做志愿者很感动,便借钱给他看病,在三天内汇给他14488元。  拿到钱后,严某不再联系张女士,张女士觉察被骗后报案。2月4日下午,苏州常熟市公安局支塘派出所民警将严某抓获。  6、借疫情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       【套路】“公检法”人员来电:“你涉嫌违法贩卖防疫物资,为你转接到当地公安。”  【真相】目前为止,公安机关未与任何单位、部门实现话务直接转接通联。  这个骗局,首先,骗子会冒充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致电,说受骗者涉嫌非法买卖口罩、酒精、囤积防疫物资等要配合调查,或者说受骗者到过某个疫情地,要配合调查,否则就会派人来抓去强制隔离。  其次,骗子会扮好人,耐心帮受骗者分析原因,骗取信任。  最后“免费”帮受骗者转接到公安局电话,让其亲自去一趟接受调查。疫情期间,一般都不愿意出远门,骗子就会说要暂时冻结全部资金直到查明真相。当受骗者产生恐慌时,诱导其转账汇款。  【案例一】宅在家中40多天的刘女士(化名)接到一通来自“北京疾病预防管制中心”的电话,对方称刘女士违法贩卖口罩,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刘女士否认贩卖口罩后,对方告诉刘女士,她的身份信息可能被泄露了,以致于被犯罪分子冒用。在乱了阵脚的刘女士恳请对方“查清楚”后,对方为她转接到了“当地公安”。  7、利用疫情期间交通不便行骗       “受疫情影响,您预定的航班已被取消,办理退改签补偿误机费300元。”  【真相】不法分子发送机票、火车票退改签信息,以退费、发放补偿款为借口,诱导消费者点击虚假退票网址,或拨打虚假客服电话,提供银行卡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等敏感信息,进而盗取用户银行卡余额。  接到办理退改签的电话、短信,不要理会,自己通过购票网站、官方客服等官方途径处理。  【案例一】1月22日,杭州市的董某接到了一条“航班取消”的短信,她按照短信上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过去,在骗子假扮的客服人员诱导下,加了一个所谓的“退票专员”QQ号,又点击了骗子发来的“退票链接”,把自己的银行卡号、手机号、手机验证码都输了进去,之后,银行发来了扣费4900元的信息。  8、利用非接触式复工宣称招人在家“刷单”做兼职       【套路】“招聘兼职刷单,疫情期间,在家也能月入过万”“足不出户,日入百元”  【真相】首先,刷单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这种虚假交易。其次,网络兼职刷单100%是诈骗。  不法人员利用疫情期间企业员工停工或在家办公的时机,以高额佣金吸引受骗者兼职刷单,骗取保证金、培训费。  前期平台客服会以练习业务流程为由,让受骗者购买小额商品,随后快速将本金和刷单佣金返还给受骗者,逐渐获取信任。然后以系统故障、转账延迟、账户冻结为幌子,诱骗受骗者不断投钱刷单,在积累到一定数额后,不法分子会将受骗者“拉黑”。  【案例一】王某是一名14岁的在读初中生,2月25日在家使用家长的手机进行网络上课的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拉进一个名为“某网红生日福利群”的QQ群,对方称有福利发给大家,私聊转账可返利,同时发送二维码让王某转账,其后又以二维码异常、审核需要费用、虚拟订单等托辞,多次让王某扫描新的二维码转账,导致王某累计被骗19万元人民币。  9、利用防疫物资紧缺,大家恐慌情绪实施诈骗       【套路】“师傅,我想请您运送一大批口罩。但我怕您拿着东西跑了,可以先给我一笔定金吗?”  【真相】不法分子利用近期急需运送防疫物资的时机,以预防司机逃单为由骗取网约货运司机定金。  【案例一】1月29日,陈某平(网约货车司机)在“运满满”平台找到订单,对方以担心其货车运载救灾物资可能跑路的名义,骗其支付了1000元定金。陈某平询问装货地点时,对方将其微信、电话都拉黑了。1月29日下午,茂名市局刑警支队在福建漳州成功抓获嫌疑人胡某林(男,33岁,福建漳浦人),当场缴获作案手机1台。  10、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套路】“我是XX公安局的,疫情期间不能营业,扫二维码交罚款后马上离开!”  【真相】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抽查、督查等名义,以防控措施不到位进行威胁,要求缴纳逃避处罚费用、购买不必要物品等,从而骗取财物。  【案例一】1月30日,四川广元一男子冒充公职人员进入一家茶馆,以疫情期间执法名义对该店进行罚款,大爷大妈将其堵在门口并报警。警方赶到后,该男子企图以伪造的工作证蒙混过关,被警方识破后,该男子承认了自己骗取财物的意图。  【案例二】2月15日,计某自称是“浙江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出示“红头文件”,“指示”企业生产40万只口罩,并称“将会把口罩全部公益捐赠,回馈社会”。期间,计某还主动联系媒体接受采访。截至案发,这家口罩生产企业共为计某打样和试制出半成品口罩五千余只,损失七千余元。3月11日,计谋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等)(温璐、薛婷婷)

2020-03-26

"云生活"消费陷阱:防疫用品"坑"多多 直播产品涉违规诱导

  疫情防控已至关键阶段,“宅抗疫”“云生活”成为大多数普通人的重要日常。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有一些不法分子炮制多类消费陷阱,借“疫”谋财,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防疫用品“坑”多多    ——“跨界”。日前,北京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一黑窝点内现场查获囤积待售的一次性“三无”口罩9900余只、防护服9400余套、防护镜2900余副,让人意外的是,同时还查获假冒爱马仕、宝格丽、迪奥等名牌化妆品9000余件(套)。记者从执法部门了解到,原来是一个制售假名牌团伙在疫情发生后发现倒卖紧缺防疫物资获利更多,于是转而囤积假防疫用品出售牟利。   ——“流窜”。电商平台上存在不法商家企图以频繁“换马甲”方式逃避销售问题口罩的法律责任。日前,阿里巴巴方面告诉记者,通过智能监管机制发现淘宝平台上存在店铺违规上架发布口罩商品,在被风险控制系统拦截后用更换店铺“马甲”的方式逃避监管,继而以个人卖家身份在闲鱼平台违规售卖口罩商品。   此类“陷阱”还可能威胁一线战“疫”人员的安全。记者从北京警方了解到,有人通过微信平台购买2300余套防护服准备捐赠给湖北武汉环境监测机构,经检验这批物资均为“三无”产品。   ——“任性”。还有一些商家利欲熏心,对一些商品任性涨价、捏造功能。在北京西城区,有商家两天内9次提高口罩单价,将成本60—80元、原价90元的口罩最终以599元出售。还有药店捏造“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某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抑制冠状病毒SARS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广告,将该药品价格提高七成出售。   直播产品多涉违规诱导    “云学习”平台上诱导贷款、退费困难等投诉明显增加。记者了解到,有消费者在“学霸君”平台办理在线课程时,该平台员工以“方便中途退款,不办没法上课”为由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后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给用户办理了银行分期贷款,每月要支付1800多元。   疫情期间,大众上网娱乐需求激增、时间延长。记者发现涉及网游、直播类产品违规诱导消费的投诉也大量增加。一些消费者投诉称有号称“不用充值、送VIP、装备回收”的知名网络游戏其实不持续充值游戏根本无法继续。还有消费者反映,疫情期间,家中低龄未成年人被直播平台“网红”以“打赏后能得到现金红包和手机”忽悠,白白打赏出不少钱,家长们则苦于与平台客服沟通无果。   一些不法分子抓住疫情期间公众经济需求旺盛的心理特点,操弄概念坑害投资者。记者发现,有不法分子宣称所谓冠状病毒加密货币“Coronaviruscoin”等虚拟货币是用于在境外建造口罩、防护服工厂,或用于研究生产冠状病毒疫苗,购买可获得高额回报。已有部分投资者被坑。   甚至还有人瞄上了鉴别力较差的中小学生。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多地中小学生在上网时遭遇“某网红生日福利群”为名的“刷单返利”骗局,被教唆用父母手机“刷单返利”赚零花钱,有人损失19万元。   加强政企联防联控机制    记者注意到,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消费陷阱,相关政府部门和平台企业共同探索的协同多元共治模式在信息共享、“黑名单”制度建设、打击查处、智能反诈等方面发挥了作用。   目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家全国知名电商平台企业,共同发起建立涉疫跨平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享、共用疫情期间因哄抬价格、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被平台清退的商户信息,联合防范不法商户跨平台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做到“一处清退、处处关店”。   腾讯等企业通过反欺诈智能算法受理网民举报。腾讯110平台负责人袁成艳介绍,疫情期间,平台共收到“哄抬物价”举报117744个,打击违规账号37347个;收到“劣质产品”举报776起,打击量50起;阿里则通过随时将平台技术识别出的、消费者举报的相关线索主动推送给执法机关,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围剿”线下假货生产流通源头。   受访专家认为,针对当前侵权假冒行为“线上线下”一体、身份更加隐蔽、手法不断翻新等新特点,应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和预警防范能力,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堵塞监管漏洞。   有关部门同时提示广大群众,在购买相关防护用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避免上当受骗;参与投资理财时应牢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拒绝轻信高息诱惑,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拒绝泄露个人敏感信息等。

2020-03-24

法官教你网购维权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络购物成为购买生活用品的主要方式。网购规模扩大,也增加了网购纠纷发生的风险。   付款后商家迟迟不肯发货怎么办?购买到假冒伪劣防护物资怎么办?商家临时坐地起价怎么办?微信个人交易被骗怎么办?这一连串问题,都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的普法讲堂上有答案。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网购“付款不发货”问题,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赵琳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商家确实因为优先保障抗疫等原因,商品被征调、征用导致无法发货或取消订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商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赵琳说。   但若因商家自身原因或其他目的(如本身库存不足、意图囤货高价销售等)而不发货的,消费者可主张正常履行合同,或追究卖家违约责任,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疫情让人忧心,更糟心的是好不容易抢到的口罩竟然是假货,法官,我该怎么办?”   对此,赵琳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面对居民关于商家哄抬物价行为的提问,赵琳表示首先要明确何种行为构成哄抬物价。   据介绍,卖家使用“某产品全网全国缺货、货源紧张没有其他任何普通渠道存货可购买、进价达到以往的多少倍”“该价格为近日最低价格、全网卖家已经确认即将大幅涨价”“某产品厂商感染受疫情影响已全部停止生产”“某产品近期被大量医院抢购用于疫情防治”类似宣传标语;商家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商家大幅提高配送费或收取其他费用的方式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买家在疫情暴发前下单时确定有货但疫情发生后卖家突然下架产品或无正当理由突然取消订单不予发货、意图囤积产品或提高价格再次进行销售等行为均属于哄抬物价的行为。   赵琳提示,如果遇到以上情况,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商品宣传、交易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向电商平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如发现卖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和举报。   人们通过微信好友、微信群代购或团购商品时,为避免纠纷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赵琳建议,消费者在交易前应要求卖家提供其身份信息、货物来源渠道保障及质量保障信息等材料,同时,需对购买的商品种类、质量要求、发货时间、价格标准、货物未收到或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等问题以聊天记录等书面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其次,消费者应注意消费过程留痕,对卖家个人信息、商品宣传和介绍信息、协商记录等以截图、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保留,转账付款时,应当写明款项支付用途及目的。   再次,付款后,消费者要及时追踪商品发货及运输情况,对卖家违反约定迟延不予发货的情况,应当提高警惕,及时协商处理,要求卖家退还支付的款项。   最后,收到货物后,建议消费者及时进行查验,并通过录制开箱视频等方式进行记录,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卖家反馈并要求解决。

2020-03-24

线上工具助力复学复工,个人信息保护不可忽视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今年的复工复产复学变得格外特别,本应该出现在写字楼、学校教室的人们,纷纷响应号召,借助各类在线办公、教学系统实现居家办公、上课,以阻断病毒传播路径;各类App、小程序、扫码在线登记工具也被广泛用于各个场景,大数据助力防疫彰显互联网的便捷优势。当以往这些“线下”场景转为使用“线上”工具时,难免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关乎个人权益,这就需要引起工具的开发者、运营者的重视。然而,一些App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做法,让网友觉得费解、担心。   举报问题情况分析   2020年1月以来,“App个人信息举报平台”共计接收到2000余条举报信息,关于疫情期间线上工具收集个人信息的举报信息300余条,占比15%,涉及40余款App。   40余款App中网课等在线教育类数量占比超过了80%,经初步核验、分析发现此类App在处理个人信息方面存在一些共性现象及问题,主要包括: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水平偏低   核验30余款网课等在线教育类App发现:   (1)30%左右的App没有公开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另有15%左右的App虽提供了隐私政策,但是属于格式文本,没有将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阐明。   (2)75%的App首次启动时,申请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且并未同步告知收集目的,部分权限被设置为必须提供,不允许即闪退,无法浏览App或使用其基本功能。甚至还有App首次启动时一次性申请授权所有可能用到的权限,否则无法使用App。   (3)50%的App使用后无法注销账号,一是没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注销入口,二是提供了注销渠道,如联系客服注销,但是拨打电话始终显示正忙或没有回应,依旧无法实现注销。总的来看,很多此类App为了适应“线上”教学需求,紧急更新功能,上线新版本,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显得考虑不到位,问题不少。   个人敏感信息处理规则不明确   对于网课类App来讲,为了课堂教学和课堂秩序需要,开启麦克风、摄像头、进行人脸比对等成为常见的现象,这就不可避免地让一些个人敏感信息成为收集使用的对象。然而,核验发现,超过一半的此类App对于收集上述个人敏感信息后,如何处理没有详细的规则说明,包括是否留存,留存的时间和方式,是否加密,是否共享第三方等等。App只是一味地收集信息,忽视了用户的知情权,用户自然会对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举措产生质疑、担心。就有网友表示“为了查看学生在干什么,防止学生“挂课”,部分教育类App会通过监测用户手机桌面,后台运行程序,强制锁屏、抓屏方式,让他们觉得隐私遭到侵犯”。确实,通过采集大量个人信息方式来维持课堂秩序时,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满足最小够用原则,其次,需要以非常明确的方式告知用户采集该类信息的目的和处理方式。按照维持课堂秩序所需分析,该类信息仅能被授权的老师查询,且不能长期保留,更不能挪作他用。如果没有合理正当的目的,足够清晰的规则说明,恐怕只能引人反感,适得其反。   此外,很多网友也反馈,“一些网课App在安装使用时就强制要求打开摄像头等权限,否则无法正常打开使用,同时,赋予了教师端或管理端特权,比如可以在不通知学生情况下直接开启学生前置摄像头、麦克风等,视频画面直接暴露在其他师生面前,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的“失控”让他们觉得不安”。设置这种机制的初衷,可能是为了让在线教育达到线下教育的效果,对学生的学习情况采取线上“突击检查”。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尽可能考虑恰当的方案,不可顾此失彼,比如,即使App要求用户开启了摄像头权限,但是从技术上限制非课堂时间摄像头等权限的使用;在管理端远程打开摄像头时,给予用户提示图示或提示音等。   很多网课等在线教育App,其用户为未成年人,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收集使用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监护人,并征得监护人同意。其实,很多时候,征得同意的方式可以采用教师通过下发相应“开课告知书”等的方式向家长等监护人告知使用网课App时的注意点,以及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措施和承诺,让授课过程变成教师与家长的共识,然后再引导用户自行选择打开相关的权限和功能。而不是依赖于App动用技术力量处处设置“强制”手段,让网络授课过程失去了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这恐怕也背离了教育本身的初衷。   对民众使用线上工具的建议   除网课等在线教育App以外,为了配合有关防疫工作、适应当下生活、工作环境,恐怕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要一些线上工具,就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从用户角度出发,有以下几条建议供参考:   识别线上工具“真伪”   疫情期间,很多在线登记、求助、义诊、查询、捐款等线上工具爆发式增长,除了官方推出的工具外,很多热心公益的企业也在贡献其智慧和力量。但是,据报道,个别浑水摸鱼之辈通过假冒、山寨的疫情相关线上工具在收集个人信息,甚至骗钱骗物。因此,建议大家在下载、扫码使用相关线上工具时,首先关注其是否存在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如填报手机号、要求打开权限等,其次,对于存在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线上工具,关注其开发商、发布者是否清晰明确,是否为具备疫情防控相关授权的机构,以免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不明身份者造成损失。   填写个人信息要谨慎   在配合有关组织进行人员行踪、病史等排查相关的在线登记工作时,尽可能填写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必填项信息,对于存在疑问的填写项,可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原因和目的。对于需要注册使用的线上工具,如密切接触者查询等,可以了解其查询条件及需要提供的个人信息后,对比多款类似工具,选择收集个人信息最少的工具进行查询。   关注工具采取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注册使用收集个人信息的线上工具前,建议查看其隐私政策中关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尤其是收集目的、保存时间、删除机制、注销功能、投诉渠道等。如果线上工具提供了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一旦后来发现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时,可通过投诉举报、注销账号、删除信息等机制来维护个人权益。   如果网友发现疫情期间相关App等线上工具有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向本平台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有害信息,还可以在12377“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对于紧急上线运营工具的建议   为了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很多线上工具都是短时间紧急开发并投入运营的。这让很多工具的开发者、运营者在考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不够周到、细致。对此,工作组有以下具体建议:   1.线上工具在首页等显著位置注明开发者、运营者信息,得到有关部门授权或协助其开发的,注明相关的授权关系。   2.涉及数据查询类的工具,注明数据来源。   3.涉及收集个人信息的工具,应注明收集个人信息的责任主体,以“简版隐私政策”、“个人信息保护声明”等方式,在注册、登录、填写个人信息等页面,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关键规则,如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保存时间、安全措施及投诉渠道等。   4.明确工具的主要目的,保证收集个人信息均与目的直接相关,工具功能更迭涉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予以补充说明。   5.工具涉及申请使用“位置”、“电话”、“存储”等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的,应同步向用户告知目的,由用户自行选择授权,不应使用强制索要、频繁打扰等方式。   6.已有隐私政策的工具更新上线疫情防控相关功能的,应该对其新增功能涉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进行补充说明。   7.明确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保证个人信息的最小化收集,比如查看附近疫情等功能使用地理位置的,应采用本地化处理方式,无需上传服务器端,并在相关界面向用户告知处理方式。   8.明确用户个人信息处理的生命周期,就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保存时间,事后处置措施等制定计划,涉及账号注册功能的,应提供注销功能。   9.涉及展示、发布疫情防控相关数据的,应设定“禁止展示字段”等去标识化措施;涉及公民查询本人、亲人等行踪、活动记录的,应设置手机验证码等必要的验证方式和查询次数限制等措施,查询结果展示界面可屏蔽部分字段防止信息泄露。   10.密切关注用户的反馈和投诉,以及外界相关评价,进行快速迭代,完善工具功能。   面对疫情防控和复学复工的复杂局势,越是紧要关头,越需井然有序、从容不迫。互联网、大数据造就的各类线上工具成为“破题”的利器之时,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不应被忽视和淡化,恰当、合理、必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并不“费事”,完全可以兼顾。各相关单位、企业理应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勿让数据安全事件成为了“并发症”、“后遗症”。

2020-02-28

警惕利用复工实施的电信诈骗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提醒,近日经监控发现,不法分子利用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复工、居家隔离等情景,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诈骗,应进一步提高警惕,切勿被不法分子欺骗。   据分析,诈骗手段主要分为三类,即利用非接触式办公诈骗、利用虚假疫情信息诈骗以及人身性质的捐赠诈骗。   具体来说,诈骗分子利用目前多数企业非接触式办公,以采购为名,要求“先打款,待到岗后再签字”;或称因疫情影响,先行报销车票住宿费用等,要求财务人员跳过财务流程转账。工作人员提醒,一定要电话联系本人进行确认,切勿因此上当。同时,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民众关注疫情新闻的契机,发送钓鱼网站或木马链接,引导用户点击后开始安装非法的木马程序,从而获取其银行卡账号、密码等,随后再用电话等方式骗取受害人的手机验证码,直接在线进行转账。   “甚至出现了以辟谣为名义的木马,一旦点开这些‘辟谣信息’,将发现是乱码,并被植入恶意病毒。”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工作人员建议,在正规网站浏览新闻,不要随意点击弹窗信息及来历不明的网站链接,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防范电脑受到恶意攻击或病毒侵害。   一些人身性质的诈骗也应引起注意。“一些诈骗人员盗取手机通讯录,随后群发称手机主人因疫情正在抢救已被隔离,需要立即打款支付医疗费用,利用亲友的关心,进行诈骗。”工作人员提醒,面对疫情,保持冷静,一定要与亲友本人进行多渠道确认。(张翅)

2020-02-26

公开涉疫个人信息防止泄露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疫情期间发布个人信息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个人。疫情结束后,应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封存   2月9日起,全国许多地区陆续复工复产。为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基层单位广泛落实人员申报登记制度。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在各地频现。如何在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求得平衡,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月9日发文强调,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被泄露。   在疫情暴发的特殊时期,政府应依法公开哪些信息?如何在公布涉疫个人信息与保护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之间做好“平衡术”?   响应呼声公开信息 确保合法性必要性    1月30日,深圳市在广东省率先公布新冠肺炎病例患者逗留过的小区和场所,南山区的德意名居在列,但具体的门牌号码等信息都被隐去了。   深圳市卫健委说,此举不仅是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以社区防控为主”、加强“群防群控”的通知精神,更是响应市民对公布确诊患者发病期间活动轨迹的强烈呼声。   深圳的做法被很多城市效仿。   1月31日,中山市、珠海市、梅州市陆续公布确诊病例患者发病期间的活动场所。2月6日,北京市也发布了新发病例患者活动过的场所和所在的小区。   天津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室主任张颖2月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某百货大楼的5例确诊病例进行了分析,梳理了他们在流行病学上的关联性,以及天津市如何追溯、构建5例确诊病例之间的关系。   受访专家认为,除了国家卫健委要求公布的确诊、重症、疑似以及确诊病例发病时间、收治信息等基本情况外,各地对疫情信息公开的做法和程度有所差别。这与当地疫情发展情况相关,也与各地政府的依法行政理念、治理能力相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要保证公开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必要性与正当性。   针对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中央数次发出相关通知。   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要求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   2月4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月9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发布通知强调,限定依法授权单位有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作他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谁掌握信息谁负责,严防信息泄露等。   信息公开把好尺度 侵犯隐私违反法律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升级,各地纷纷采取硬核举措。排查上报湖北返乡人员和确诊患者信息,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切断传播途径。   然而,一份份包括个人信息的文件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被疯狂转发,内容包括相关人员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及车票、航班信息等。信息泄露给返乡人员及确诊患者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不少人甚至接到骚扰电话和谩骂短信。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收集患者、疑似患者的个人信息,但在公开时必须掌握一个‘度’,个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是不必要公开传播的。这类个人信息是隐私,公民享有隐私权。”朱巍说。   最近,一些地方对泄露信息的人进行了处罚。   2月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王某擅自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转发至3个微信群,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月5日,天津警方发布通报称,天津市一女子泄露涉及疫情的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七日;2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月4日上午,郑某将多名曾乘坐某邮轮的游客名单(含个人信息)发送给朋友叶某,后叶某又将上述游客的个人信息转发至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海珠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对违法人员郑某、叶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部门要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在朱巍看来,疫情期间,个人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医务人员或公职人员在接触患者、疑似患者时,可以在遵循法律、保证真实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信息公开,目的是防控疫情。但泄露、偷拍并散播个人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参照规范收集信息 坚持最小范围原则    国是千万家,有国才有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个人权利,体现了人们的爱国精神;政府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则彰显了法治原则与人文关怀。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发布确诊病患确诊前的行动轨迹应该尽可能详细,有助于密切接触者自我观察、及时就医,有的地方还发布了确诊病例的感染路径分析,便于公众加强自我防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认为,类似的这种信息公开只要没有指名道姓、不能识别特定的人,就没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且尽到了善意提醒的作用,有助于寻找密切接触者和提示有关人员自我观察。   在朱巍看来,目前,基于大数据技术,公民可以查询实时防疫地图,这种直接或间接不可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公开是没有问题的。这种程度的信息公开已经能够达到抗击疫情的必要性要求,没有必要再变成可识别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朱巍认为,在疫情防治的特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需要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但信息公开要有底线。   根据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通知,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对此,朱巍认为,为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应当在收集和保管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被泄露。同时,疫情期间发布个人信息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个人;疫情结束后,应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封存。   朱巍还提到,被侵犯个人隐私的当事人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传播的信息若不属实,可要求传播者进行更改;电话号码公开后被骚扰,可要求公布者进行修改。   对于患者利用网络求助时主动公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行为,朱巍认为,选择公开隐私也属于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但不意味着他人可以违法使用这些信息。   专门立法亟待提速 遏制个人信息滥用    记者注意到,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以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都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不过,在朱巍看来,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因此,有必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刘德良也认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从现实角度看,缺乏可操作性,且会妨碍个人信息正常的利用。例如,疫情期间,存在隐瞒接触史及相关信息的人员,依照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若不公开其相关信息,可能导致他人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刘德良说,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信息都被N次收集利用。例如,手机App、银行等都在收集个人信息。公民不愿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主要是担心遭遇骚扰电话等问题。在理性的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泄露并不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单纯的公开信息并不会产生危害。公众对于电话号码等信息并没有保密的必要性需求,被公开后也不必然出现被骚扰的情况。公布信息本身是中性的,公开的信息不会导致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获取信息的成本。“担心出现的问题是信息滥用,而不是信息泄露。”   “防止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要从信息不被滥用入手。”刘德良说,“我国目前在立法层面没有区分合法利用和违法滥用。大家普遍认为,个人信息控制论是一旦超出个人允许的使用范围即为滥用。其实,超出社会公众对于某一类个人信息正常的、合理的、符合期待或评价上的范围,应为滥用,也就是说,会对个人其他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应当通过立法遏制个人信息的滥用。”(记者 赵丽 见习记者 邹星宇)

2020-02-24

阻断“网络喷子”的“飞沫”传播

  疫情面前,佩戴口罩是阻断新冠病毒飞沫传播的重要措施。不过,还有一种“飞沫传播”远不是医学防护就能解决的。   疫情发生以来,网上有谩骂湖北人民的,有叫骂卡点防控人员的,有辱骂钟南山院士的,有咒骂援鄂医疗队的……更普遍的,有责骂国家救援不力的,叫骂医疗技术落后的,唾骂官员无知无能的,斥骂限制出行自由的,臭骂法律法规制度的……反正在他们眼里,“洪桐县里无好人”,所有人都是“病毒”。   这些“飞沫”产生于网络时代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群体显著的特征就是运用语言暴力,见什么就喷什么,有时完全不动脑筋,有时搬出一堆歪理,有时纯粹人云亦云,到处乱喷、飞沫四溅,也被网民们称为“网络喷子”。   疫情汹涌,上网开骂是最简单的宣泄方式。可是,开骂既不同于严厉的批评,更对解决疫情毫无帮助。在疫情面前,以一种无知者无畏的态度随意开喷,既没有公民的教养,也缺乏谴责的资格。对网络生态来说,网上开骂很容易诱发偏向性的情绪传染,“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这种语言暴力与建设网络生态文明格格不入,而且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信息传播秩序,影响了广大网民对正常信息的需求。   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谁都不能置身事外。这个时候,我们更需要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激励,而不是冷嘲热讽、为人凉薄、满嘴污秽的谩骂。这个时候,对“喷子”的纵容就是对自己身心的伤害,对“喷子”的容忍就是对防控大局的悖离。   2月3日,衡阳警方对自制视频咒骂湖北人民的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2月9日,中山警方对辱骂钟南山院士的涂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2月13日,盐城警方对咒骂援鄂医疗队的闫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对此,我们拍手称快。   一个开放的网络空间,需要包容多种声音。但是,言论自由是有底线的,既有社会道德底线和良心底线,更有法律底线。用法律阻断“网络喷子”的“飞沫”,既符合当下万众一心战疫情的短期需要,也符合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长远需要。   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既然想要“享受”宣泄开骂的快感,就要老实接受法律严惩的痛感。

2020-02-21

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名义实施诈骗,性质十分恶劣,让不明真相的人们落入了圈套。   近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称,截至2月14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36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3名,涉案金额6691万元。   此前,在全国首起涉疫情诈骗案情出现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于1月27日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通知》。   据公安部介绍,目前,涉疫情诈骗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受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将受害人“拉黑”;二是不法分子以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其捐款;三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冠肺炎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疫期诈骗影响恶劣 从重处罚于法有据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分析涉疫情诈骗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人们有购买口罩的需求,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第二,疫情期间,人们迫切地想要献爱心,心理防范意识就下降了;第三,公安机关的大多数人都在忙着抗击疫情,可能对诈骗行为的关注度降低。   “在抗击疫情期间实施诈骗的人可以用道德败坏来形容,趁人之危、趁国之危,这种犯罪更恶劣,后果更严重,国家应该从重从严处理。”郑雪倩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也认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不道德,同时也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网络诈骗“套路”层出不穷,稍有不慎,很可能一步步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诈骗行为本身就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疫情期间进行诈骗,会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可以依法从重或者加重惩处。”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   郑宁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郑雪倩补充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郑雪倩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此外,郑雪倩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及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   切记不盲听不盲信 及时核辨信息真伪    疫情期间的诈骗让人防不胜防,公众该如何防范呢?   对此,韩英伟说,疫情期间,人们只要时常保持一颗警惕的心,不要盲从、盲信。要加大普法力度,告诉人们获取财物的方式要通过合法途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韩英伟建议:首先,人们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贪图便宜;其次,购买防疫用品或进行爱心捐赠,一定要通过官方正规渠道,切勿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账;最后,不点击陌生号码发来的网址,遇到改签信息与官方客服核实确认。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报警。   郑宁则针对具体的诈骗方式给出建议:对于退改签诈骗,人们在接到退改签电话或短信后,一定要拨打航空公司官方电话核实情况;飞机若因故不能起飞,航空公司也会给旅客发送信息,不会让旅客通过网银、支付宝等方式进行任何涉及钱款的交易。非旅客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退改签不收费。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国内多家航空公司及旅游公司都发布了应急预案和退改签办法,旅客可通过官方渠道咨询了解。人们在购买机票时,应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客服电话、机票代售点等正规途径,避免使用搜索引擎点击票务类钓鱼网站,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借“献爱心”实施诈骗的行为,郑宁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很多爱心人士想为抗击疫情出一份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这种心态,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以红十字会、民政部门、感染者本人或亲属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新冠肺炎“献爱心”的虚假信息,利用群众的同情心进行诈骗。因此,人们在献爱心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信息,通过正规渠道捐赠,谨防受骗。   “不法分子以政府部门采购的名义或打着‘能买到医疗级防护口罩’‘数量有限即将断货’的幌子,欺骗商家和需要口罩的公众。因此,人们在购买口罩、消毒液等医用防护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平台,不要相信陌生人口中所谓的‘特殊渠道供货’‘国外代购’等信息,更不要通过微信、QQ等方式直接转账,这样不但容易上当受骗,即使买到货物也很难保证质量。”郑宁说。   郑宁最后谈到的是特效药诈骗。不法分子以药物研究(医疗)机构的名义,推广所谓的防疫情“新药”、保健品、防疫中草药。将假冒伪劣药品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国外研制的新药,故弄玄虚。   “要相信不出门就是最好的防护。目前尚未研发出针对新冠肺炎的特效药,那些广告中增强身体免疫力的药存在诸多陷阱,人们务必进行甄别。适当运动、合理膳食才是增强免疫力的关键因素。”郑宁说。(记者韩丹东 实习生刘金波)

2020-02-21

1页,每页10条记录,当前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