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指导企业主办的商业性网络安全会议、竞赛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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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
  关于不再指导企业主办的商业性网络安全会议、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国内不同形式和规模的网络安全会议、竞赛活动日益增多,在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发展、培养发现网络安全人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一些会议、竞赛以牟利、争名为目的,商业色彩太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落实《关于规范促进网络安全竞赛活动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8〕8号),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安全会议、竞赛活动,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环境,对于企业主办的商业性网络安全会议、竞赛(商业性是指通过收取门票、报名费等形式盈利),中央国家部委和相关司局原则上不再作为指导单位。   特此通知。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8日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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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中网办发文〔2018〕3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部门:   《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我国网信事业取得积极进展,网络强国建设不断深入推进,涌现出一大批互联网、信息设备制造、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的网信企业,有效拓展了经济发展新空间,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新动力。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发展,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持续提升。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积极作用,加快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促进网信企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和促进网信企业创新发展,推进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   (一)推动网信事业和资本市场协同发展。牢牢把握世界经济加速向以网络信息技术产业为重要内容的经济活动转变的历史契机,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保障作用,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大力培育网信企业,为资本市场注入新动力。   (二)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完善网络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引导网信企业在利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和强化网信企业信息披露,加强互联网上资本市场违法信息监测和处置,推动网信企业规范发展。   (三)促进网信和证券监管工作联动。围绕资本市场促进网信事业发展主题,加强网信和证券监管工作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化行业监督管理,凝聚工作共识,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政策引导,促进网信企业规范发展   (四)支持网信企业服务国家战略。引导网信企业围绕网络强国战略目标选择发展方向,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积极支持符合国家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方向,有利于促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的重点项目。   (五)提高网信企业规范运作水平。指导网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业务标准,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坚持合法稳健的经营原则和模式,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确保企业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权属清晰。引导网信企业采取措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不正当市场竞争或垄断行为。   (六)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指导网信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积极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维护公民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   (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结合网信企业经营业务和模式特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网信行业细分领域信息披露要求。指导网信企业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及所处行业特点,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全面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主要业务模式及运营状况,企业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等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网信企业加快发展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网信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快扶持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网信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鼓励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中小网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中小微网信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拓宽债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网信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九)推动网信企业并购重组。鼓励网信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完善产业链条,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参与全球资源整合,提升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通过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支持与中高端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的网信企业加快发展,打造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突出、国际竞争力强的领军网信企业。   (十)完善优化投融资环境。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的市场环境,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投资引导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作用,为网信企业发展提供资本支持。   (十一)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发挥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期货经营和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执业质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网信企业高效对接资本市场。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网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就网信企业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推动符合条件和国家战略、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战略。   (十三)促进信息共享。加强网信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网信企业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行业监管政策、诚信处罚记录,以及申请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信息将纳入信息共享范围。   (十四)提供专业化服务。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组织、研究机构、企业等作用,加强网信领域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投融资服务机构发展,搭建投融资专业服务平台,通过组织联盟、论坛、研讨会等形式促进网信企业与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   (十五)加强政策研究和宣传。发挥网信和投融资行业专家作用,加强网信企业上市融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研究网信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资本市场改革政策在网信领域先行先试,着力提高监管政策的协同性和适应性。

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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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
  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网办发文〔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网络安全标准化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安全的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治理体系变革方面发挥着基础性、规范性、引领性作用。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应用,网络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严峻,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落实网络强国战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构建统一权威、科学高效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工作机制,支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1)建立统一权威的国家标准工作机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要坚持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紧贴实际需求,守住安全底线。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在中央网信办的统筹协调和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其他涉及网络安全内容的国家标准,应征求中央网信办和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相关国家标准与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的协调一致。   (2)促进行业标准规范有序发展。探索建立网络安全行业标准联络员机制和会商机制,确保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和衔接配套,避免行业标准间的交叉矛盾。   (3)促进产业应用与标准化的紧密互动。加强网络安全领域技术研发、产业发展、产业政策等与标准化的紧密衔接与有益互动。建立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标准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重大工程或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并在项目考核指标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明确标准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的引领和拉动作用。   (4)推动军民标准兼容。建立军民网络安全标准协调机制和联络员机制,加强军民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密切协作。促进网络安全领域技术标准双向交流,在国防网络安全领域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需求的军民共用国家标准,共同推动基础性标准的军民通用。   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5)科学构建标准体系。推动网络安全标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兼顾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中承诺的国际义务。根据国际国内网络安全形势发展和现实需求,持续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发挥标准体系的规划布局作用,定期发布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指导标准制定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推进。促进网络安全标准与信息化应用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制定。   (6)优化完善各级标准。按照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涉密网络等领域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在基础通用领域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视情在行业特殊需求的领域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原则上不制定网络安全地方标准。   (7)推进急需重点标准制定。坚持急用先行,围绕“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和“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国家战略需求,加快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审查、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网络空间保密防护监管、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大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智慧城市安全、物联网安全、新一代通信网络安全、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等领域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   三、提升标准质量和基础能力   (8)提高标准适用性。在标准制定中,坚持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开展前期调研、征求意见、测试、公示等工作,保证标准充分满足网络安全管理、产业发展、用户使用等各方需求,确保标准管用、好用。提高标准制定的参与度和广泛性,鼓励和吸收更多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测认证机构和用户等各方实质性参与标准制定,注重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9)提高标准先进性。紧密跟踪网络安全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时转化科技创新成果,提升标准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保标准及时满足网络安全保障、新兴技术与产业发展的需求。   (10)提高标准制定的规范性。加强标准制定的过程管理,建立完备的网络安全标准制定过程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细化明确各阶段的议事规则,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以规范严谨的工作程序保证标准质量。   (11)加强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标准信息服务能力和标准符合性测试能力,提高标准化综合服务水平。加强网络安全标准化战略与基础理论研究。   四、强化标准宣传实施   (12)加强标准的宣传解读。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将标准宣传实施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促进应用部门、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和人员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开展网络安全优秀实践案例评选活动并进行宣传和推广。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标准的解读和宣传力度。   (13)加大标准实施力度。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在网络安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在政策文件制定、相关工作部署时积极采用国家标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施指南和规范,指导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试点示范、实施情况反馈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工作,提升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   (14)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规则制定,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并发挥作用,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推动将自主制定的国家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促进自主技术产品“走出去”。结合我国产业发展现状,积极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   (15)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常态化、持续化。打造一支专业精、外语强的复合型国际标准化专家队伍,提高国际标准化组织注册专家的数量。推荐有能力的专家担任国际标准组织职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保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六、抓好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16)积极开展教育培训。选择有条件、有意向的重点院校,设立网络安全标准化相关课程,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鼓励校企合作,支持在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和企业人员到学校接受标准化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   (17)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加大网络安全标准化引智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重点企业引进一批高端国际标准化人才。建立网络安全标准化专家库。对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提高待遇、晋升职务职称等方面予以倾斜。   七、做好资金保障   (18)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各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利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财政渠道,做好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保障。   (19)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对标准研制和应用的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公益性基金支持网络安全标准化活动,设立网络安全标准优秀奖,对先进适用、贡献突出的标准进行奖励。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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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网办发文〔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为提高党政机关网站安全防护水平,保障和促进党政机关网站建设,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入应用,特别是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党政机关网站作用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政务信息的重要窗口,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民办事和了解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推进党政机关网站建设的同时,认真做好网站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了党政机关网站作用的发挥。但也要看到,当前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制度不健全,开办审批不严格,一些不具备资格的机构注册开办党政机关网站,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仿冒党政机关网站,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侵害公众利益;一些单位对网站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安全投入相对不足,安全防护手段滞后,安全保障能力不强,网站被攻击、内容被篡改以及重要敏感信息泄露等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网站信息发布、转载、链接管理制度不严格,信息内容缺乏严肃性,保密审查制度不落实;党政机关电子邮件安全管理要求不明确,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邮件系统被攻击利用、通过电子邮件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等问题比较严重,威胁国家网络安全。   随着党政机关网站承载的业务不断增加,涉及政务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内容越来越多,党政机关网站及电子邮件系统日益成为不法分子和各种犯罪组织的重点攻击对象,安全管理面临更大挑战。各级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持清醒头脑,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党政机关网站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二、严格党政机关网站的开办审核   明确党政机关网站开办条件和审核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政务信息、开展网上办事。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党政机关网站要使用以“.gov.cn”、“.政务.cn”或“.政务”为结尾的域名,并及时备案。规范党政机关网站域名和网站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工作,2015年前,要组织完成党政机关网站开办资格复核。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配合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工作,不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域名注册申请,及时清理没有通过资格复核的已注册党政机关网站域名。   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要统筹规划本部门及直属机构的党政机关网站建设。提倡各地区采取集约化模式建设党政机关网站,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政机关可利用上级党政机关网站平台,原则上不单独建设党政机关网站。   为党政机关提供网站和邮件服务的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平台等要设在境内。采购和使用社会力量提供的网站和电子邮件等服务时,应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加强安全监管。   三、严格党政机关网站信息发布、转载和链接管理   党政机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务信息、办事指南、便民服务信息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核审查程序,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核审查工作,建立审核审查记录档案,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严肃性,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信息发布审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信息之间的关联性,防止由于数据汇聚泄露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信息。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不承担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无关的新闻信息采集和发布义务,不得发布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以及低俗、庸俗、媚俗信息内容。   党政机关网站转载的信息应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并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加强网站链接管理,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需要链接非党政机关网站的,须经本单位分管网站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批准,链接的资源应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或者属于便民服务的范围。采取技术措施,做到在用户点击链接离开党政机关网站时予以明确提示。   四、强化党政机关网站应用安全管理   积极利用新技术提升党政机关网站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网站开通前要进行安全测评,新增栏目、功能要进行安全评估。加强对网站系统软件、管理软件、应用软件的安全配置管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党政机关网站中留言评论等互动栏目管理,按照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的要求,对拟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审查。严格对博客、微博等服务的管理,博客、微博申请注册人员原则上应限于本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发布要署实名,内容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关。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不开办对社会开放的论坛等服务,确需开办的要严格报批并加强管理。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标准和协议要求,加强党政机关网站中重要政务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修改和泄露。   五、建立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制度   建立和规范党政机关网站标识,有助于公众识别、区分党政机关网站和非党政机关网站,发现和打击仿冒党政机关网站,有助于保证党政机关网站的权威性、严肃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设计党政机关网站统一标识,组织制定党政机关网站标识使用规范。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应按要求放置,非党政机关网站不得使用。   加大对仿冒党政机关网站行为的监测力度。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组织研制专门技术工具,自动监测发现盗用党政机关网站标识行为和仿冒的党政机关网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组织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真假党政机关网站的能力。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仿冒党政机关网站举报并组织处置,各单位发现仿冒党政机关网站以及攻击破坏党政机关网站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加强党政机关电子邮件安全管理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利用本单位网站邮箱等专用电子邮件系统处理业务工作。严格党政机关专用电子邮件系统注册审批与登记,各单位网站邮箱原则上只限于本单位工作人员注册使用,人员离职后应注销电子邮件账号。各地方可通过统一建设、共享使用的模式,建设党政机关专用电子邮件系统,为本地区党政机关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加强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防护,综合运用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邮件安全。严格电子邮件使用管理,明确电子邮件账号、密码管理要求,不得使用简单密码或长期不更换密码,有条件的单位,应使用数字证书等手段提高邮件账户安全性,防止电子邮件账号被攻击盗用。严禁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办理涉密业务,存储、处理、转发国家秘密信息和重要敏感信息。   七、加强党政机关网站技术防护体系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在规划建设党政机关网站时,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从业务需求出发,建立以网页防篡改、域名防劫持、网站防攻击以及密码技术、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为主要措施的网站安全防护体系。切实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要求,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管理工作,加强党政机关网站移动应用安全管理,提高网站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能力。   制定完善党政机关网站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处置权限,落实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强化技能训练,开展网站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合理建设或利用社会专业灾备设施,做好党政机关网站灾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党政机关网站域名解析安全保障能力。统筹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网站开展日常安全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对本地区重点党政机关网站的安全监测。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运行提供通信保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攻击破坏党政机关网站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国家标准委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网站、电子邮件的国家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   八、加强对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本部门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相关工作,加强对网站安全的领导,明确负责网站的信息审核、保密审查、运行维护、应用管理等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利用网站和电子邮件的意识和技能。中央和地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要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立足现有经费渠道,对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给予保障。   加大党政机关网站、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检查力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网站和省市两级党政机关门户网站、电子邮件系统等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网站和电子邮件系统信息涉密情况的检查监管。对违反制度规定、有章不循、有禁不止,造成泄密和安全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军队网站和电子邮件安全管理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规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关于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审批备案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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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
  关于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审批备案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相关精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以下审批备案职能: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审批;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审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备案。  具体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备案流程等信息可登录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查询。联系方式:010-6512074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010-65129305(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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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国 务 院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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