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视觉贫困”现象:除了“虚假助农”“卖惨带货”,还有这些类型

  9月20日,四川凉山警方等部门公布了四川首例“系列网红直播带货案”,揭示了“凉山曲布”“赵灵儿”等网红通过制造“视觉贫困”,带货销售假冒农产品,最终谋取高额利益的营利手段。  网络平台上,用虚假的贫困吸引流量,从中牟利的行为屡见不鲜。随着一个个“视觉贫困”的案例被揭露,大众也开始对网络创作中虚假的剧本有所警惕。除了“虚假助农”“卖惨带货”,“视觉贫困”现象还有哪些?我们梳理了以下几种类型。类型一:“假慈善”骗取流量和善款  代表案例:主播给老人3000元拍视频,后收回2800元。  “1、2、3......这2000元我送给那个孤儿,然后这个3000元你就拿着,过两天给孩子上学时候用......”  在短视频主播“云南波波”(曾用名“波波善行”)的账号中,曾出现过一则将从网络上筹集来的善款捐赠给大凉山一位老人的短视频。视频中,“云南波波”一边将好心人资助的3000元现金交给老人,一边叮嘱她要把钱放好。而视频的文案则写着:“已经安排好,感谢大家支持”。  看似善意的举动,然而只是一个“云南波波”导演的剧本,封面新闻记者走访得知,视频中的老人称,“云南波波”当时确实给了她3000元现金,但在视频拍摄完后,又收回了2800元。  今年2月,在被凉山州公安机关抓获后,“云南波波”坦言,自己在看到一些当地主播通过直播带货挣钱后,开始编虚假故事,以“卖惨”“视觉贫困”的形式博取网友同情,从而涨粉,走上带货挣钱的道路。  类型二:“卖惨带货”:寻找村民当演员,视频情节全靠编  代表案例:凉山、攀枝花石榴“卖惨带货”现象。  老人向路边车辆推销石榴,但车内人员却将石榴扔到车外;一位大叔带着两个小女孩向路过车辆推销石榴,但司机一把将石榴打落;9岁男孩“小宝”和奶奶外出卖石榴,奶奶用衣服垫座害怕弄脏车子座椅.......  今年9月,随着四川凉山、攀枝花地区的石榴成熟上市,网络上出现了不少类似的催泪短视频,不明就里的网友看后纷纷表示想要帮助这些卖石榴的老人,然而,深究其背后,不难发现相同的“套路”:通过“卖惨视频”引流,在平台带货,销售石榴。  封面新闻记者走访了解到,此类视频中的老人,多为当地的村民,视频拍摄者通常以“帮忙卖石榴”的好心为由,支付一定的报酬让当地村民当演员。  例如,在“黑牛应季水果”发布的视频中,9岁小宝和奶奶的故事感动了大量网友,并称“小宝家的石榴已经全部卖完”“我每个月会拿500块钱给他们”。  但实际上,视频中的奶奶和“小宝”家并没有种植石榴,视频内容则是拍摄者教的,视频拍完后收到了200元钱,之后几位拍摄者又来了一次,送来了一辆自行车、一些衣服、鞋子,还给了 3000元钱。  在“尔康(水果达人)”视频中,大叔带着两个小女孩卖石榴的故事也让人直呼“心酸”,走访过程中,视频中的大叔李金邦(化名)告诉记者,他们家中根本没有石榴。此前,几名自称收石榴的人找到李金邦,让他拍个宣传视频,之后李金邦根据设计好的情节,进行了一段表演。事后,拍摄者给了他们400元。  类型三:“虚假助农”“售卖假货”直播  典型案例:“网红”凉山孟阳、凉山曲布、赵灵儿直播售假。  “凉山曲布”和“赵灵儿”,曾是大凉山当地有着200多万粉丝的网红。一场“偶遇”下,一句“我可以去你家吃饭吗?”将无数网友代入了两人的故事,也让更多人看到了二人视频中“贫困”的大凉山。  今年5月,经凉山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凉山曲布”“赵灵儿”在MCN机构的策划下,以一场偶遇开始,在当地无人居住的生产用房、断壁残垣前,将自己打造成“大凉山原生态”人设。之后,又通过“蹭饭”“助农”等情节短视频博取眼球,收割流量。  在成功孵化出“凉山曲布”“赵灵儿”两个粉丝数超百万网红账号后,该MCN公司顺势开设网点和直播带货,打着“助农”“优质原生态”等旗号,从成都、南京等外地食品公司低价购入蜂蜜、核桃等农副产品,假冒“大凉山特色农产品”商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涉案金额超千万元,涉嫌犯罪。  此外,“凉山孟阳”作为凉山本地较为知名的“网红”,在走红初期,曾靠“卖惨”打造悲情人设,积累大量粉丝后,也走上了直播带货的道路。  自2021年3月以来,“凉山孟阳”及其团伙从成都、昆明等地低价购入雪燕、红花、贝母、羊肚菌等农产品,打着“凉山土特产”“助农”“原生态”等旗号,通过网络直播进行销售。期间,该团伙还雇佣网络水军在直播间制造爆款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涉案金额超千万元。  类型四:卖惨视频吸粉赚流量  典型案例:大凉山女孩捡瓶子挣学费。  2022年11月,自媒体博主“笑宝来也”在微信视频号、抖音号上同步发布了一个视频,视频中,漆黑的夜里,博主开车途中遇到了一个15岁的女孩阿月(化名),对话中,阿月自述“走了一个半小时,每天放学后都捡废瓶子,卖钱交学费”。随后,博主开车将阿月送到家门口,并给了她饮料和100元钱,让她交学费。视频下,博主配文:“如果你有这么懂事的女儿,一定会很幸福吧”。  视频发出4天时间里,该视频仅在微信视频号上点赞和收藏超过10万,转发6.2万,评论超2万。网友纷纷评论“看后忍不住流泪。”  据阿月的姐姐介绍,视频中捡瓶子是假的,“拍摄视频那个人过来跟妹妹说,以后妹妹的学费都由他来交,然后给了妹妹100块钱和一件饮料,让妹妹拍视频。”  经当地政府核实,视频中的小女孩阿月一家在脱贫攻坚期间享受了国家住房政策,修建新房获得了4万元补贴,目前一家人的住房、收入等各项指标都没问题。

2023-11-15

对网络谣言说“不”!这十起典型案例“很警示”

  近年来,一些自媒体从业人员假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有的甚至公然在网上自编自导自演、无中生有炮制虚假案事件,以此吸粉引流、非法牟利;  一些网站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放任网络谣言在其所属平台大量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相关违法行为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广东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开展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迅速行动、重拳出击,按照“以打开路、以打促治”的思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谣言,全面整治网络谣言问题突出的网络平台,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6月底,共侦办网络谣言案件149起,查处造谣传谣网民2765人,有力净化了网络环境。  广东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谣言信息,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提升鉴别能力,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网络谣言线索,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典型案例】  一、广州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覃某编造“警车撞倒3名群众”网络谣言案。2023年5月25日,广州覃某为博取关注,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公安执行任务撞上路人3人”谣言信息。该谣言信息被多次转发,迅速引发公众热议,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广州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覃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广州公安机关已对覃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深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陈某某编造“网民被绑匪绑架”网络谣言案。2023年4月28日,深圳陈某某为吸引流量、迅速涨粉,在深圳某地自编、自导、自演了“自己被绑架”、绑匪“索要50万元赎金”的视频。相关视频发布后迅速引发大范围传播扩散,以及许多不明真相网民的报警,该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深圳公安机关依法调查,陈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佛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廖某某编造“佛山三水大塘医院虐婴”网络谣言案。2023年5月10日,佛山廖某某为吸引流量、博取关注,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佛山三水大塘医院虐婴”谣言信息。该谣言信息迅速引发公众热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经佛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廖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佛山公安机关已对廖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其造谣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  四、惠州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马某某编造“某核电厂是中国核弹武器生产基地”网络谣言案。2023年6月27日,惠州马某某为博取关注,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某核电厂是中国核弹武器生产基地”谣言信息。该谣言信息迅速引发网民关注,引起社会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惠州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调查,马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惠州公安机关已对马某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五、汕尾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黎某某编造“海丰县海边出现死鱼与核污水有关”网络谣言案。2023年6月20日,汕尾黎某某为博取关注,自行下载网上来源不明的视频,并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海丰县大湖镇海边出现大量鱼死亡与核污水有关”的谣言信息。相关信息发布后迅速引发网民转发,造成当地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经汕尾公安机关依法调查,黎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汕尾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黎某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六、东莞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某某编造“东莞沙田多个快递中转仓发生火灾”网络谣言案。2023年6月7日,东莞林某某因其淘宝网店未按时给客户发货,为向淘宝客服申请延迟发货,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东莞沙田多个快递中转仓发生火灾”谣言信息作为延迟发货佐证,该谣言信息被大量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东莞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林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东莞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其造谣账号采取关停措施。  七、湛江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符某某编造“湛江某小区一住宅的冰箱内藏有碎尸”网络谣言案。2023年5月17日,湛江符某某在网络群组中编造发布“湛江某小区3栋17楼碎尸,放在冰箱里哦”谣言信息。该谣言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湛江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符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湛江公安机关已对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八、茂名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陈某某编造“信宜城管打死人”网络谣言案。2023年3月16日,茂名陈某某为博取关注,增加粉丝量和流量,将随手拍摄的城管执法人员正常执法视频编辑后上传至网络平台,编造发布“信宜城管打死人”谣言信息。该谣言信息被大量转发,引发公众热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经茂名公安机关依法调查,陈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茂名公安机关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九、肇庆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程某某编造“肇庆高要禄步镇一女生多次被父亲侵犯导致怀孕”网络谣言案。2023年6月13日,肇庆程某某为吸引眼球、赚取流量,牟取个人利益,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肇庆高要禄步镇一女生多次被父亲侵犯导致怀孕”谣言信息,该谣言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经肇庆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程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肇庆公安机关已对程某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并责令其删除相关贴文消除影响。  十、揭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张某某编造“揭西摩托车驾照考试花钱买过”网络谣言案。2023年5月18日,揭阳张某某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揭西摩托车驾照考试花钱买过”谣言信息。该谣言信息被大量转发,引发网民热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揭阳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张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揭阳公安机关已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3-07-11

骗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近百万

  近日,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黄某某、许某某、曾某某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招募了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刘某(另案处理)在其家中,由黄某某提供手机、电脑,并负责购买建立QQ群,制订网络话术模板,安排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等人按照话术本以微信号码中奖赠送手机、游戏皮肤等手段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和密码,成功后再将微信账号以30元或35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价款由黄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支付并作为其工资报酬。2021年10月18日后,被告人黄某某又招募了刘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加入其中继续从事上述活动。被告人黄某某在收购到上述微信账号后再高价卖出。  2021年12月,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广汉某小区抓获黄某某团伙。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黄某某组织许某某等人在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骗取微信号3359个,卖出微信号2007个,获取资金90余万元;其中许某某骗取微信号1675个,获利32321元,曾某某骗取微信号1103个,获利38623元。  广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9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违法所得分别为32321元、38623元,均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同时,三名被告人为牟取利益,非法获取、出售众多不特定公民信息,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系从犯,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重、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三名被告人所有违法所得;并判令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曾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失90余万元、32321元、38623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泄漏、非法买卖已屡见不鲜,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链日益猖獗,严重威胁了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也规定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所要受到的法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  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不仅是对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曾某某的惩罚,更警醒正在从事非法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分子,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不轻易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记者  胡宇  通讯员  李霞)

2023-01-20

明星肖像怎么用才合法

  明星肖像权维权近期频繁登上微博热搜,一些品牌商为了增加流量和关注度,节省高额明星代言费,在未取得肖像权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明星肖像,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明星是品牌形象代言人。那么,明星肖像怎么用才合法?代言合同又有哪些需要重点注意呢?  影视宣推不意味获得明星代言  案情回顾  知名演员张某将广州一家制衣厂告上法院,因为该厂未经张某授权许可,便在其官方网店、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店铺及商品包装显著位置、秋冬新品发布会现场、订货会现场,大量使用张某肖像制作广告牌、灯箱广告、手持广告、台卡等宣传物料,使用其肖像并配有文字“国民男神助力×××品牌升级”等字样。制衣厂辩称,其作为乙方,分别与案外人某影视娱乐公司、某传媒科技公司等甲方签订过《品牌宣传推广计划》《肖像权授权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电视剧剧照(张某为主演)、音像制品成品以及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乙方可选用为‘某品牌’产品做宣传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签订合同的授权方属于案外公司,他当庭否认对案外公司有授权,制衣厂也未提供案外人获得张某授权的相关证据,因此制衣厂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公众人物有权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一部分被告也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争取合法使用原告肖像。实践中,各类主体基于肖像许可签订的授权合同复杂多样,涉及的主体更是形形色色,更多的是将肖像授权许可作为一部分内容,在其他综合性、复杂的无名合同中约定,这也给不少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经常发现以下这种情况:公司与某明星在影视剧或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中有过合作关系,或仅仅获得明星参演影视剧或综艺节目的版权利用这层关系,公司便对外宣称有该明星的肖像授权和转授权,并以较低的价格将该明星的肖像授权给其他第三方公司使用。第三方公司自以为有合法授权而在网上使用该明星肖像推广商品,权利人在固定证据后将第三方公司诉至法院,结果第三方公司不仅支付了费用,还因为侵犯肖像权而面临高额赔偿款。  其实,涉及肖像权的合同再复杂,在商业场景中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前提和核心内容仍然是肖像权的授权。因此,企业如果想使用某明星的肖像,通过该明星的经纪公司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相对稳妥和安全。但现实生活中,明星因忙于各种社会事务,其肖像权的许可往往由经纪公司全权代理。公司在与明星签订肖像使用合同时,要严格审查相应的手续,如经纪公司是否有明星的授权及何种授权,是否有资格与第三方公司签署肖像使用合同。若与其他中介公司签约则要更加谨慎,须仔细查看权利人的授权原件,确保中介公司取得了完整授权,切勿贪图低价或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可能会付出更高的代价。  著作权人同意不等于获肖像授权  案情回顾  某婚纱摄影工作室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使用了知名演员吴某与妻子的结婚照,对产品、服务及品牌进行宣传,吴某认为对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将工作室诉至法院。工作室辩称,所使用的吴某照片是其本人委托该工作室旗下摄影师拍摄完成的,摄影师及工作室依法享有吴某照片的著作权,此次发布使用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通过非法转载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不构成对吴某相关网络权益的侵犯。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即使涉案肖像照片为工作室摄影师拍摄,其仅为肖像作品权利人,享有肖像作品著作权,但在未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下,无权使用吴某肖像照片进行宣传或招揽客户,因此工作室的行为侵犯了吴某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对肖像作品权利人使用作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制,首次在立法中出现了“肖像作品”“肖像作品权利人”的概念,解决的是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权利人所享有的两种权利冲突。  根据该规定,肖像权人即使同意第三人将其肖像制作成肖像权利作品,也不意味着肖像权人必然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其肖像。比较常见的肖像作品权利人有摄影师、影视剧制作方等,明星即使因为影视剧拍摄合同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对其进行拍照、录像、雕塑、绘画等,并不必然表示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可以将其肖像公开使用或进行转授权。因此,肖像作品权利人要对肖像进行公开、使用和再许可,也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所以,在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时,如果肖像作品完成后还想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继续使用该肖像,则还需要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肖像使用范围约定应清晰准确  案情回顾  明星齐某的私服穿搭经常受到粉丝追捧,上海一家女装品牌在其运营的小红书中发布了多篇明星同款穿搭笔记,并未经许可使用了齐某的50张照片及动态视频画面作为配图。而且文中含有购买跳转链接及品牌商城小程序,齐某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该公司辩称,已与齐某经纪公司签订了《媒体拍摄合同》,约定由该经纪公司为自己品牌提供拍摄植入服务,并通过微信与齐某的工作人员进行过沟通,约定作为附随权利,该公司有权在品牌的社交媒体平台以宣传品牌为目的使用所拍摄照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就齐某为该女装品牌提供拍摄植入服务签订过相关合同,但合同约定了该公司的使用行为,不应使公众认为或误认为艺人是该品牌代言人,或艺人在为其提供服装广告。而该公司在小红书穿搭笔记中附加跳转链接、淘宝信息、购买链接等明显商业动作,结合使用位置、使用方式及文字,足以使一般公众误认为齐某是该品牌代言人。因此,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侵犯了齐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肖像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要素,主要体现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但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肖像权的财产利益依然是权利人积极行使权能的重要形式,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营销模式、广告代言形式更是花样迭出,权利人对肖像权能的划分愈加详细,代言品类也更为丰富。  为避免因侵权带来的各种麻烦或经济损失,企业在使用名人肖像之前,不仅应先与权利人签订正式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同时在合同中须明确约定使用的具体权能,避免在履行中产生争议。  实践中,关于肖像许可合同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的效力范围,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被许可人的范围是否包含被许可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肖像许可使用的范围,如包括地域、行业领域、空间领域等;肖像使用的具体方式、渠道,如线下使用、商品包装、线上推广或形象代言人等,以及具体品牌或服务、产品品类、期限等。同时,在履行合同中,应谨慎使用相关标题、引导语,以免实施超出合同明确约定的商业动作。  合理确定市场回收期避免超期  案情回顾  艺人张某曾为上海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他诉称,该公司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张某:这才是大写的真男人!”的宣传海报,其中,未经许可就使用了自己的肖像,侵犯了肖像权。该公司辩称,张某曾为其代言人,作为甲方,与乙方张某签订过《肖像及声音使用授权书》,约定:“肖像及声音授权期限(即广告有限期)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限为一年,张某同意予以公司20天的市场回收期……”在授权到期后,该公司积极联系经销商等停止使用张某肖像、下架相关海报产品,但因约定的市场回收期过短,未及时撤回、清理市场,主观恶意较小,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授权期限为一年,市场回收期为20天,而回收期满后,张某于2019年6月取证时,相关肖像仍未删除,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使用了张某肖像,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官释法  广告代言是公众人物商业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商业价值实现的主要渠道,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约定范围使用肖像是违约行为,此种行为不仅影响公众人物获得同类产品代言的机会,同时也会因为产品质量、风格,甚至公司经营问题,牵连到公众人物本人,影响其形象甚至名誉,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一千零二十二条是关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为此提供了处理方法和思路。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争议条款的处理方法,即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该规定仅针对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使用,对通用条款,如违约、约定管辖或未约定的事项等,则不适用该条款。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则是对肖像许可期限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为了避免合同到期,因未及时撤下肖像、回收肖像产品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结合行业特点、肖像使用情况等因素约定市场回收期,以保证有充足时间撤下或回收肖像产品。此处的市场回收期从合同结束之日起算,并不包含在合同许可期限内。而第二款规定明确,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通知后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条并未对“正当理由”进行细化,但应既包含肖像权人的原因,也包含被许可人的原因,还有可能与双方均无关的原因。所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对该条款以列举细化等方式予以约定,避免侵权。

2022-11-17

主播侵权,平台缘何“背锅”?

  主播未经许可在网络上播放电视剧,享有著作权的企业将直播平台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主播直播涉嫌侵权  《琅琊榜》是现代女作家海宴创作的长篇小说。2014年前后,该小说被改编成54集的同名电视剧,申报机构为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0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电视剧《琅琊榜》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性权利,授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授权范围载明:该授权书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独占性行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指所有与有线和无线网络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点播、直播、网吧、下载、局域网、手机电视、数字电视、任何基于3G技术或IP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通过手机、电脑、机顶盒向公众传播权利。该剧片尾署名亦显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爱奇艺公司所有。  2015年9月17日,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根据授权,向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电视剧《琅琊榜》的上线播出通知,载明电视剧《琅琊榜》将于2015年9月19日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首播,每日两集,网络播出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零点,每日跟播时间为次日零时。  2019年12月6日,有关取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电脑查询虎牙直播网的ICP备案主体为虎牙公司。访问虎牙直播网,首页热门分类里有“一起看”频道,显示有364场直播。  点击“一起看”频道,该频道顶部设置了“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分类。频道内首页展示有“江左梅郎-梅长苏复仇剧”直播间(以下简称案涉直播间),主播为“沐小错”。点击进入该直播间,显示直播间正在播放电视剧《琅琊榜》第49至54集、第1至4集。直播页面还显示案涉直播间有28.2万人订阅,直播人气最高时为339221。直播画面下方可给主播赠送礼物,每种礼物均需以金豆或虎牙币购买。直播过程中,有部分用户给该主播赠送礼物。  2019年12月10日,取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电脑访问爱奇艺网(iqiyi.com),搜索电视剧《琅琊榜》并点击相关剧集,显示播放第1至2集前均有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第3至54集均为VIP剧集,仅可试看数分钟,试看完成后提示需开通VIP会员方可免费完整观看。  通过与虎牙直播网官方客服的聊天得知,用户以1∶1000比例购买金豆,使用金豆购买礼物,打赏主播。主播获得打赏后,可跟平台按比例结算提成。  进入虎牙直播网“一起看”频道,频道顶部显示有广告。在2019年12月不同时间点,点击进入直播间,显示直播间正在播放电视剧《琅琊榜》,直播页面还显示直播间有20余万人订阅。查看该直播间周贡献榜,排名前三送出金豆分别为94300、77700、18800。另查看华为应用市场该App情况,显示有5亿次下载,开发者为虎牙公司。  平台被起诉担责  爱奇艺公司据此认为,虎牙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开发运营的虎牙直播网(网址为www.huya.com)及虎牙直播手机安卓版App(以下共称虎牙直播平台),擅自以直播的形式向公众提供案涉作品,侵害了其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为此,爱奇艺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虎牙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47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00元。  爱奇艺公司指出,虎牙公司与直播间主播之间属于分工合作、共同提供电视剧《琅琊榜》,具体体现在:虎牙直播平台提供技术或技术使用指导,由主播直播播放电视剧《琅琊榜》;就主播的直播过程中所获礼物等,虎牙直播平台有超过52%的收益分成;根据虎牙直播平台的用户协议,用户使用其平台发布的图片、视频等即视为对虎牙直播平台的授权,虎牙公司享有这些内容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故可知其与主播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义务。  爱奇艺公司进一步指出,虎牙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理由是虎牙公司就其主播直播电视剧《琅琊榜》存在应知或明知的主观过错,具体表现在:虎牙直播平台专门设置了“一起看”频道,且首页对该专区进行推荐,属于热门专区,虎牙公司允许主播进行直播视频资源的业务模式,应承担相匹配的责任和义务;虎牙直播平台对主播没有任何核验措施,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案涉直播间一直处于“一起看”频道的首页,属于热播专区,可以推定直播内容是具有较高热度或知名度的作品,电视剧《琅琊榜》具有较高知名度,直播标题也包含了主角的名称,即便以人工审核的方式也可以检测到;案涉直播间并非一次性侵权,而是24小时不停止地一直直播电视剧《琅琊榜》;根据虎牙直播平台公示的分成模式,虎牙公司就主播直播过程中所获礼物等至少可有52%的分成,占据比例较高。  针对爱奇艺公司的起诉,虎牙公司辩解称,虎牙公司未实施直播电视剧《琅琊榜》的行为,该行为系主播通过虎牙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技术服务实现的;虎牙直播平台仅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且已经采取了相关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设置了专门的投诉渠道,虎牙直播间亦设置有投诉按钮,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负有的事先注意义务,但爱奇艺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向虎牙公司发送过侵权通知。  针对爱奇艺公司起诉的侵权问题,虎牙公司认为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其称虎牙公司未对案涉直播间进行推荐和编辑,且虎牙直播平台是以直播游戏为主的平台,在案涉内容直播量不大的情况下,虎牙公司难以特别注意到主播对电视剧《琅琊榜》直播的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关于热门分类,其称是虎牙直播平台根据用户喜好进行的算法推荐,并非预先设置。关于与案涉主播之间的关系,其称案涉主播非平台签约主播,仅是注册主播,与平台无关,而相关分成仅是直播平台收取的正常运营服务费。虎牙公司同时指出,虎牙直播平台用户量巨大,虎牙公司无法实现对每一个用户的每一个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控,而案涉直播间的名称只包含“梅长苏”,系电视剧《琅琊榜》的主角名,不包含电视剧《琅琊榜》名称,虎牙公司作为平台无法事先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关屏蔽措施。  在回答法官关于为什么要设置“一起看”频道时,虎牙公司表示,其设置“一起看”频道的目的是为了让主播分享自己的视频,由于虎牙直播平台以游戏直播为主,故即便设置了该频道,用户流量也很少。该频道之所以处于首页热门分类中,系基于用户喜好进行的算法推荐,案涉直播间出现在“一起看”频道首页,系因爱奇艺公司取证时点击过该直播间,故会出现在首页。  此外,爱奇艺公司还主张,虎牙公司的前述行为,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体现在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建立专门的影视专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直播电视剧《琅琊榜》。而电视剧《琅琊榜》在爱奇艺网上是付费视频并设置有片前广告,虎牙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会员收益和广告收益,同时损害正版授权的价值,扰乱了行业竞争秩序。对此,虎牙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案涉行为非虎牙公司实施,亦不会替代、分流爱奇艺公司的受众群体,虎牙公司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亦未扰乱市场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爱奇艺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权利范围,海淀法院认为,结合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发行许可证、《授权书》《版权声明》等证据,可以确认爱奇艺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有线或无线方式点播、直播、下载的方式进行传播等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因此,他人未经爱奇艺公司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直播案涉作品。  关于虎牙公司是否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涉行为系由名为“沐小错”的主播,通过虎牙直播平台,采用直播的方式将案涉作品呈现给公众。无论该主播采用何种方式、何种技术完成直播,该播放行为的行为模式、行为效果均指向于网络直播。因本案未有证据证明该主播直播案涉作品已获得相关授权,故该主播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鉴于网络直播行为的行为特征并不同于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控制的行为,无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加以调整,在无著作权法具体权项进行适用的情况下,考虑到此类行为确有规制必要,如任由第三方无需支付版权费用即可通过网络直播其作品,对权利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平,故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该行为加以调整。即案涉主播的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爱奇艺公司虽主张虎牙公司作为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属于分工合作、共同提供案涉作品,但一方面,本案缺乏证据证明虎牙公司与案涉主播之前存在劳务合同、劳动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且就案涉作品存在共同提供直播行为之合意;另一方面,结合虎牙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虎牙公司作为虎牙直播平台的运营者,为主播提供直播服务、为用户提供观看直播服务,虎牙公司通过用户协议、设置直播规则等方式经营、管理该平台,属于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故对爱奇艺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虎牙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结合本案证据,法院认为,虎牙公司作为虎牙直播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首先,虎牙公司在其平台上设置了“一起看”频道,且属于热门分类,同时,该频道内还有电影、电视剧、综艺等分类。虎牙公司表示其设置“一起看”频道的目的是为了让主播分享自己的视频。而通常情况下,主播作为网络用户,一般不可能提供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影视作品,此类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也不可能准许一般网络用户予以传播,故虎牙公司应对该频道下主播行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次,案涉直播间位于“一起看”频道首页内,处于可被明显感知的位置,且根据爱奇艺公司的取证情况,案涉直播间至少在2020年12月6日至31日期间连续、多次、长时间直播案涉作品相关剧集。此外,案涉直播间关注数量达28万至29万余,直播过程中的人气量亦在20余万至50余万期间,有相当的关注度,虎牙公司应当知晓案涉主播的案涉行为。  最后,案涉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证据亦体现各媒体对案涉作品进行了广泛宣传并获各类奖项;在爱奇艺网站上案涉作品仅有第1至2集为免费观看,且有片前广告,其余剧集均需成为爱奇艺VIP会员方可观看;案涉直播间名字中虽无“琅琊榜”,但包含了案涉作品的知名主角名。因此,虎牙公司应对此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虎牙公司在具备合理理由应当知晓案涉主播直播案涉作品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制止案涉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9月30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虎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驳回爱奇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虎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属于帮助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应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负有较高注意义务。  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具体案情认定,虎牙公司对案涉网络用户利用案涉直播间侵害爱奇艺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构成应知,应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并无不当。虎牙公司仅提交用户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与此同时,虎牙公司在案涉平台设置“一起看”频道并进行特定分类的情况下,主张其组织了志愿者团队对直播内容进行巡视亦不足以证明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2022-10-31

业委会在公众号公布起诉状被业主起诉

  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属于私密信息,起诉时,原告在起诉状上主动向法院提供了上述个人信息,就意味着同意个人信息公开吗?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业主起诉业委会侵犯隐私权纠纷案,对此作出了回应。  宁波某小区业委会因业主知情权纠纷被四位小区业主起诉,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小区业委会将此次诉讼及聘请律师情况在业委会的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同时将该份民事起诉状原封不动地发到了公众号上,起诉状上的个人信息包括四位业主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电话号码等,均未予以遮挡处理。  四位业主发现后,认为业委会将其个人信息公布到网络上,侵犯了其隐私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业委会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庭审中,被告业委会答辩称,民事起诉状中记载的个人信息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选择公开的内容,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被告将民事起诉状发到微信公众号,是为了保障业主知情权而进行的履职行为,无侵权故意,没有过错,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鄞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起诉状中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所地、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与当事人个人生活安宁相关联,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属于私密信息,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四位业主递交民事起诉状的对象为人民法院,发送对象为案件相关当事人,递交民事起诉状并不意味着同意公开个人信息,或者同意他人公开其个人信息。被告将未对个人信息进行遮蔽处理的民事起诉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个人信息的泄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民事起诉状虽然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履职亦应建立在合法基础之上,不能就此免除其侵权责任。考虑到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后不久即删除了侵权文章,根据侵权责任与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当的原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及小区业主群内发布道歉声明,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活在互联网时代,为了融入现代生活,我们需要将个人信息不断提供给各类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等,以换取相应的网络服务。对于这些个人信息,如何进行保护,以免对自然人的隐私、个人生活造成影响,本案的判决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敲响了警钟。  根据法律规定,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机构或电子商务平台等,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会涉及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属于私密信息,如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医疗健康信息、行踪信息、金融信息等,这些信息与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相关。掌握这些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对上述信息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否则将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如果处理除私密信息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造成自然人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根据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相关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果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可能被行政处罚,最高可被处以五千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2-09-06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准确把握民法典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精神,聚焦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彰显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力度。

2022-07-20

案例 | 自媒体人 千万不要用这种方法“搞个大事情”

  没有杜撰事实  也没有直接的侮辱或诽谤  但还是侵害了他人名誉权  这到底是为什么?  自媒体到底应该如何正确地  发表意见与看法?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  基 本 案 情  2019年3月15日,佳丽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文章称: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一些投机取巧、假冒伪劣之行为均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近日,阿道夫品牌母公司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对使用类似‘阿道夫’商标和标识的品牌行为提出异议,这些品牌不在少数,它们傍着阿道夫之名,以知名洗护品牌的声势混淆消费者视听,严重侵犯了品牌权益,扰乱了品牌健康有序的渠道拓展,经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商标局审理,现已对此类品牌做出了无效宣告和不予注册的处决。”  文中还附有判定“Rt阿道夫”品牌商标无效的裁定书,但该裁定书经人为裁剪,仅保留了文书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落款。未保留正文中的起诉告知,即“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而万发公司作为“Rt阿道夫”商标受让注册人,认为佳丽公司在文章中隐去万发公司不服前述无效宣告裁定书的情况,以及裁定书中起诉告知的内容,对读者产生误导,侵犯了其名誉权。  万发公司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佳丽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万发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发布在其网站上的侵权文章;  2.佳丽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向万发公司赔礼道歉,为万发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佳丽公司赔偿万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4.佳丽公司承担万发公司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800元;  5.本案受理费由佳丽公司承担。  而佳丽公司对万发公司的控诉并不认同,其辩称:  媒体是具有社会监督功能,该文章评论也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没有侵权的故意。即案涉文章记载的内容系以事实为基础的评论,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不具有贬损万发公司名誉的违法性。  相反,万发公司本身存在违法的事实,对于在行业中具有侵权性质的案件,媒体亦有义务提醒一般消费者明辨有合法权利基础的品牌方。  争 议 焦 点  佳丽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案涉文章是否侵害了万发公司的名誉权?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佳丽公司在其网站上,向万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文章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佳丽公司赔偿万发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驳回万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民、法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带有评论性的意见表达是言论自由的重要体现。本案中,万发公司为案涉争议商标“Rt阿道夫”的受让注册人,后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佳丽公司于3.15消费者权益日发布案涉文章,并在文章尾部引述案涉裁定书内容,表明其系基于上述裁定意见在文章中使用“山寨”“伪品牌”“投机取巧、假冒伪劣”“傍着阿道夫之名”等言辞发表评论意见。因此,佳丽公司作出的意见性评论有权威机构的认定意见支撑,并非杜撰或捏造,不构成主要内容严重失实或严重失实。  但佳丽公司在案涉文章中隐去裁定书中关于万发公司不服裁定内容,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内容,亦未说明案涉裁定内容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为在客观上容易对不具有法律专业认知水平的读者产生误导,将案涉裁定书误认为终局性裁决,并影响读者对佳丽公司所作意见性表达的客观判断。  综上,佳丽公司的选择性报道行为,已侵害了万发公司的名誉权,其应向万发公司赔礼道歉。由于万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佳丽公司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结合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以及万发公司维权支出成本等因素,酌情判决佳丽公司赔偿万发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法 官 说 法  当前,自媒体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的现象频发。由于自媒体具有自主性强、准入门槛低、受众范围广等特点,相应的损害后果在互联网环境下可能产生数倍放大的效果。我国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言论自由,同样也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侵害名誉权行为类型包括“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和撰写、发表的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但是,实践中一些自媒体可能会发表一些基本反映真实问题、无侮辱性内容或者不作直接评论的文章,甚至部分内容转引权威报道,但文章整体却意图引导读者否定被评价者,具有明显的导向性。自媒体发表此类文章,根本目的在于模糊其行为性质,规避法律责任承担。该类侵权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列举的侵权具体表现形态中,可能无法找到具体的对应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自媒体的此类侵权行为会脱离法律的规制。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条对名誉的含义和侵权方式进行了更为具体化、直观化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即名誉权保护需要规制不客观、不公正的表达行为。  但社会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法律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等”字兜底侵权行为,只要符合侵害他人名誉权益的特征,即构成名誉侵权。因此,除了侮辱、诽谤等常见的行为模式,可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形态,通过行为效果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益的实然结果,即可认定构成侵权,而不必拘泥于行为人具体的行为手段。  当前,国家网信办正在集中整治自媒体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乱象。规范自媒体传播行为,除要发挥司法引导、政府监管作用外,自媒体行业也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主动维护良好的互联网舆论秩序。

2022-01-14

警惕 | 这些违法移动应用被曝光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近期通过互联网监测,发现18款移动应用存在隐私不合规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将对它们采取通报整改等处理举措。  1、在App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或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涉嫌隐私不合规。涉及3款App如下:《旁趣》(版本3.3.3,vivo应用商店)、《iGO出行》(版本3.3.0,华为应用市场)、《好爸妈点读》(版本4.0.4,小米应用商店)。   2、未向用户明示申请的全部隐私权限,涉嫌隐私不合规。涉及15款App如下:《开心学汉字》(版本4.4.3.1,360手机助手)、《有问》(版本2.1.3,360手机助手)、《法加》(版本1.8.2,OPPO软件商店)、《迈斯通英语》(版本3.7.1,OPPO软件商店)、《觅马出行极速版》(版本2.4.00,vivo应用商店)、《音乐壳》(版本3.0.5,vivo应用商店)、《麦田思维》(版本3.5.4,vivo应用商店)、《一元手游》(版本1.8.2,抖音广告推广)、《居理买房》(版本6.8.5,抖音广告推广)、《iGO出行》(版本3.3.0,华为应用市场)、《人民出行》(版本6.2.3,华为应用市场)、《瑞卡租车》(版本3.6.3,华为应用市场)、《游园卡》(版本2.0.7,豌豆荚)、《21世纪房车》(版本2.2.4,小米应用商店)、《好爸妈点读》(版本4.0.4,小米应用商店)。   3、App在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涉嫌隐私不合规。涉及3款App如下:《有问》(版本2.1.3,360手机助手)、《觅马出行极速版》(版本2.4.00,vivo应用商店)、《旁趣》(版本3.3.3,vivo应用商店)。   4、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或注销用户账号设置不合理条件,涉嫌隐私不合规。涉及7款App如下:《有问》(版本2.1.3,360手机助手)、《迈斯通英语》(版本3.7.1,OPPO软件商店)、《音乐壳》(版本3.0.5,vivo应用商店)、《一元手游》(版本1.8.2,抖音广告推广)、《游园卡》(版本2.0.7,豌豆荚)、《一只船教育》(版本2.9.0,豌豆荚)、《顺道出行》(版本5.12.0,小米应用商店)。   5、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受理并处理,涉嫌隐私不合规。涉及4款App如下:《一元手游》(版本1.8.2,抖音广告推广)、《居理买房》(版本6.8.5,抖音广告推广)、《21世纪房车》(版本2.2.4,小米应用商店)、《顺道出行》(版本5.12.0,小米应用商店)。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提醒广大手机用户,首先谨慎下载使用以上违法、违规移动应用,同时打开手机中防病毒移动应用的“实时监控”功能,对手机操作系统进行主动防御。

2021-07-29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监测发现二十一款违法移动应用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近期在“净网2020”专项行动中通过监测发现,多款民宿、会议类移动应用存在隐私不合规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   违法违规移动应用具体如下:   未向用户明示申请的全部隐私权限。具体App如下:《锦江酒店》(版本5.0.2)、《自如》(版本6.7.3)、《泊寓》(版本4.11.2)、《巴乐兔租房》(版本5.2.5)、《途牛旅游》(版本10.26.0)、《同程旅游》(版本9.2.8.1)、《携程旅行》 (版本8.22.2)、《去哪儿攻略》(版本5.9.0)、《日租房客栈-民宿》(版本3.1.4)、《无纸化会议》(版本3.0)、《全时云会议》(版本5.0.200323)、《左邻会议安卓版》(版本7.3.0)、《云际会议》(版本V2.8.1.0)、《小鱼易连》(版本2.28.12-6882)、《V智会会务版》(版本2.5.7)、《31会议助手安卓版》(版本7.6.4.1 )、《飞书会议》(版本1.2.1)、《好视通云会议》(版本3.22.1.7)、《开会宝视频会议》(版本3.6.2)、《联盒会议》(版本1.2.3)。   未说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具体App如下:《V智会会务版》(版本2.5.7)、《巴乐兔租房》(版本5.2.5)、《泊寓》(版本4.11.2)、《锦江酒店》(版本5.0.2)、《自如》(版本6.7.3)。   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具体App如下:《泊寓》(版本4.11.2)、《好视通云会议》(版本3.22.1.7)、《开会宝视频会议》(版本3.6.2)、《联盒会议》(版本1.2.3)。   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受理并处理。具体App如下:《同程旅游》(版本9.2.8.1)、《我爱我家》(版本4.5.1)、《携程旅行》(版本8.22.2)、《V智会会务版》(版本2.5.7)、《锦江酒店》(版本5.0.2)。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提醒广大手机用户谨慎下载使用以上违法违规移动应用,避免受到安全威胁;其次,建议打开手机中防病毒移动应用的“实时监控”功能,进行主动防御,第一时间监控未知病毒的入侵活动。(记者 张建新)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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