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准确把握民法典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精神,聚焦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彰显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力度。

2022-07-20

案例 | 自媒体人 千万不要用这种方法“搞个大事情”

  没有杜撰事实  也没有直接的侮辱或诽谤  但还是侵害了他人名誉权  这到底是为什么?  自媒体到底应该如何正确地  发表意见与看法?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  基 本 案 情  2019年3月15日,佳丽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文章称: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一些投机取巧、假冒伪劣之行为均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近日,阿道夫品牌母公司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对使用类似‘阿道夫’商标和标识的品牌行为提出异议,这些品牌不在少数,它们傍着阿道夫之名,以知名洗护品牌的声势混淆消费者视听,严重侵犯了品牌权益,扰乱了品牌健康有序的渠道拓展,经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商标局审理,现已对此类品牌做出了无效宣告和不予注册的处决。”  文中还附有判定“Rt阿道夫”品牌商标无效的裁定书,但该裁定书经人为裁剪,仅保留了文书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落款。未保留正文中的起诉告知,即“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而万发公司作为“Rt阿道夫”商标受让注册人,认为佳丽公司在文章中隐去万发公司不服前述无效宣告裁定书的情况,以及裁定书中起诉告知的内容,对读者产生误导,侵犯了其名誉权。  万发公司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佳丽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万发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发布在其网站上的侵权文章;  2.佳丽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向万发公司赔礼道歉,为万发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佳丽公司赔偿万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4.佳丽公司承担万发公司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800元;  5.本案受理费由佳丽公司承担。  而佳丽公司对万发公司的控诉并不认同,其辩称:  媒体是具有社会监督功能,该文章评论也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没有侵权的故意。即案涉文章记载的内容系以事实为基础的评论,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不具有贬损万发公司名誉的违法性。  相反,万发公司本身存在违法的事实,对于在行业中具有侵权性质的案件,媒体亦有义务提醒一般消费者明辨有合法权利基础的品牌方。  争 议 焦 点  佳丽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案涉文章是否侵害了万发公司的名誉权?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佳丽公司在其网站上,向万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文章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佳丽公司赔偿万发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驳回万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民、法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带有评论性的意见表达是言论自由的重要体现。本案中,万发公司为案涉争议商标“Rt阿道夫”的受让注册人,后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佳丽公司于3.15消费者权益日发布案涉文章,并在文章尾部引述案涉裁定书内容,表明其系基于上述裁定意见在文章中使用“山寨”“伪品牌”“投机取巧、假冒伪劣”“傍着阿道夫之名”等言辞发表评论意见。因此,佳丽公司作出的意见性评论有权威机构的认定意见支撑,并非杜撰或捏造,不构成主要内容严重失实或严重失实。  但佳丽公司在案涉文章中隐去裁定书中关于万发公司不服裁定内容,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内容,亦未说明案涉裁定内容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为在客观上容易对不具有法律专业认知水平的读者产生误导,将案涉裁定书误认为终局性裁决,并影响读者对佳丽公司所作意见性表达的客观判断。  综上,佳丽公司的选择性报道行为,已侵害了万发公司的名誉权,其应向万发公司赔礼道歉。由于万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佳丽公司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结合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以及万发公司维权支出成本等因素,酌情判决佳丽公司赔偿万发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法 官 说 法  当前,自媒体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的现象频发。由于自媒体具有自主性强、准入门槛低、受众范围广等特点,相应的损害后果在互联网环境下可能产生数倍放大的效果。我国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言论自由,同样也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侵害名誉权行为类型包括“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和撰写、发表的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但是,实践中一些自媒体可能会发表一些基本反映真实问题、无侮辱性内容或者不作直接评论的文章,甚至部分内容转引权威报道,但文章整体却意图引导读者否定被评价者,具有明显的导向性。自媒体发表此类文章,根本目的在于模糊其行为性质,规避法律责任承担。该类侵权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列举的侵权具体表现形态中,可能无法找到具体的对应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自媒体的此类侵权行为会脱离法律的规制。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条对名誉的含义和侵权方式进行了更为具体化、直观化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即名誉权保护需要规制不客观、不公正的表达行为。  但社会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法律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等”字兜底侵权行为,只要符合侵害他人名誉权益的特征,即构成名誉侵权。因此,除了侮辱、诽谤等常见的行为模式,可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形态,通过行为效果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益的实然结果,即可认定构成侵权,而不必拘泥于行为人具体的行为手段。  当前,国家网信办正在集中整治自媒体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乱象。规范自媒体传播行为,除要发挥司法引导、政府监管作用外,自媒体行业也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主动维护良好的互联网舆论秩序。

2022-01-14

警惕 | 这些违法移动应用被曝光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近期通过互联网监测,发现18款移动应用存在隐私不合规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将对它们采取通报整改等处理举措。  1、在App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或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涉嫌隐私不合规。涉及3款App如下:《旁趣》(版本3.3.3,vivo应用商店)、《iGO出行》(版本3.3.0,华为应用市场)、《好爸妈点读》(版本4.0.4,小米应用商店)。   2、未向用户明示申请的全部隐私权限,涉嫌隐私不合规。涉及15款App如下:《开心学汉字》(版本4.4.3.1,360手机助手)、《有问》(版本2.1.3,360手机助手)、《法加》(版本1.8.2,OPPO软件商店)、《迈斯通英语》(版本3.7.1,OPPO软件商店)、《觅马出行极速版》(版本2.4.00,vivo应用商店)、《音乐壳》(版本3.0.5,vivo应用商店)、《麦田思维》(版本3.5.4,vivo应用商店)、《一元手游》(版本1.8.2,抖音广告推广)、《居理买房》(版本6.8.5,抖音广告推广)、《iGO出行》(版本3.3.0,华为应用市场)、《人民出行》(版本6.2.3,华为应用市场)、《瑞卡租车》(版本3.6.3,华为应用市场)、《游园卡》(版本2.0.7,豌豆荚)、《21世纪房车》(版本2.2.4,小米应用商店)、《好爸妈点读》(版本4.0.4,小米应用商店)。   3、App在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涉嫌隐私不合规。涉及3款App如下:《有问》(版本2.1.3,360手机助手)、《觅马出行极速版》(版本2.4.00,vivo应用商店)、《旁趣》(版本3.3.3,vivo应用商店)。   4、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或注销用户账号设置不合理条件,涉嫌隐私不合规。涉及7款App如下:《有问》(版本2.1.3,360手机助手)、《迈斯通英语》(版本3.7.1,OPPO软件商店)、《音乐壳》(版本3.0.5,vivo应用商店)、《一元手游》(版本1.8.2,抖音广告推广)、《游园卡》(版本2.0.7,豌豆荚)、《一只船教育》(版本2.9.0,豌豆荚)、《顺道出行》(版本5.12.0,小米应用商店)。   5、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受理并处理,涉嫌隐私不合规。涉及4款App如下:《一元手游》(版本1.8.2,抖音广告推广)、《居理买房》(版本6.8.5,抖音广告推广)、《21世纪房车》(版本2.2.4,小米应用商店)、《顺道出行》(版本5.12.0,小米应用商店)。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提醒广大手机用户,首先谨慎下载使用以上违法、违规移动应用,同时打开手机中防病毒移动应用的“实时监控”功能,对手机操作系统进行主动防御。

2021-07-29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监测发现二十一款违法移动应用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近期在“净网2020”专项行动中通过监测发现,多款民宿、会议类移动应用存在隐私不合规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   违法违规移动应用具体如下:   未向用户明示申请的全部隐私权限。具体App如下:《锦江酒店》(版本5.0.2)、《自如》(版本6.7.3)、《泊寓》(版本4.11.2)、《巴乐兔租房》(版本5.2.5)、《途牛旅游》(版本10.26.0)、《同程旅游》(版本9.2.8.1)、《携程旅行》 (版本8.22.2)、《去哪儿攻略》(版本5.9.0)、《日租房客栈-民宿》(版本3.1.4)、《无纸化会议》(版本3.0)、《全时云会议》(版本5.0.200323)、《左邻会议安卓版》(版本7.3.0)、《云际会议》(版本V2.8.1.0)、《小鱼易连》(版本2.28.12-6882)、《V智会会务版》(版本2.5.7)、《31会议助手安卓版》(版本7.6.4.1 )、《飞书会议》(版本1.2.1)、《好视通云会议》(版本3.22.1.7)、《开会宝视频会议》(版本3.6.2)、《联盒会议》(版本1.2.3)。   未说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具体App如下:《V智会会务版》(版本2.5.7)、《巴乐兔租房》(版本5.2.5)、《泊寓》(版本4.11.2)、《锦江酒店》(版本5.0.2)、《自如》(版本6.7.3)。   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具体App如下:《泊寓》(版本4.11.2)、《好视通云会议》(版本3.22.1.7)、《开会宝视频会议》(版本3.6.2)、《联盒会议》(版本1.2.3)。   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受理并处理。具体App如下:《同程旅游》(版本9.2.8.1)、《我爱我家》(版本4.5.1)、《携程旅行》(版本8.22.2)、《V智会会务版》(版本2.5.7)、《锦江酒店》(版本5.0.2)。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提醒广大手机用户谨慎下载使用以上违法违规移动应用,避免受到安全威胁;其次,建议打开手机中防病毒移动应用的“实时监控”功能,进行主动防御,第一时间监控未知病毒的入侵活动。(记者 张建新)

2020-05-01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查处一批违规App

  当前,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权、侵害用户权益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记者了解到,近期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再次聚焦用户权益保护,开展App隐私合规及网络数据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督促各应用商店排查疑似违规App七万余款,发现并下架违规App5998款,驳回违规App上架申请2807次。   同时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加大执法力度,对抽检存在问题的21款App运营者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同步通知应用商店下架处置,对问题突出的“我连网”“聚超值”等5款App运营者做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次查处的App问题,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聚焦以下两类:   一是违反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主要体现在“无隐私政策或隐私政策中没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违反必要原则,索取或自动开启可收集用户敏感信息且与当前服务无关的权限”“未提供账号注销功能或指引”“默认同意或默认选中隐私政策、服务协议”“不给非运行必要权限自动退出”“私自共享给第三方”“未明示收集规则提前索取权限”等。   另一类是存在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的App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源文件风险”“安全策略风险”“组件风险”“Activity劫持风险”“SO注入风险”“通讯传输风险”“内部数据交互风险”“程序反编译风险”“键盘劫持风险”“WebView远程代码执行漏洞”等。   根据艾媒咨询2020年2月25日发布的《2020年中国手机App隐私权限测评报告》显示,App违规索权仍比较普遍,数据显示,97.0%的App默认调用相机权限,35.0%的App默认调用读取联系人权限。其中,移动社交类和短视频类App调用联系人读取权限情况较为突出、移动理财类App调用拨打电话权限情况较为严重。   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规范条例加快落地的同时,用户需重视手机隐私权限管理,及时维护个人隐私权益,运营者也须重视数据安全及用户隐私管理。(记者 张露)

2020-03-23

骗子“复工”,警惕利用疫情的“花式电信诈骗”

  疫情发生以来,骗子使出“花式诈骗”套路趁火打劫,有的谎称有防疫物资骗钱,有的冒充“感染者”博“同情”、还有的混入家长群冒充班主任骗学费。   作为网络用户主力军的90后,如今已成为被骗概率最高的群体,这是不久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近年来电信诈骗的高发类型和目标人群得出的结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许绍田分析,如今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诈骗已衍生出多种“智能化”手法,年轻人因其社会经历有限、防范意识不足,成为受骗的“重灾区”。   2月初,天津市某高校一名女大学生王菁菁(化名)报警称,被冒充学校“化学老师”的骗子骗取了2835元。王菁菁是班里的学习委员,“化学老师”通过QQ群临时对话框,告知她因防控疫情,开学后上课做实验,需要买防护服,让其去找班里的同学收费,每人45元。王菁菁班级里共有63名学生,她在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将2835元转到了“化学老师”指定的银行账户。事后,她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警方分析,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通过班级QQ群、微信群联系学生家长诈骗,且手法较以往有所升级。骗子利用QQ群非好友也能聊天的特点,进群将头像、昵称改为和班主任一样后,与群内家长单独联系,以线上收费形式实施诈骗。警方建议学校负责人应尽快启动入群验证功能,避免陌生人随意加入班级QQ群、微信群。如有人在群内收费,学生或家长可直接打电话核实后再缴费,避免上当受骗。   公安部国家反诈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月29日20时,全国公安机关累计侦破利用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517起,累计涉案金额超过2.73亿元。   天津警方提醒,疫情期间电信诈骗手段抓住不同群体的迫切需求,精准升级了诈骗手段。近期最高发的是卖口罩等防疫医用物品类骗局;还有不少人利用学生上网课伺机行骗;此外有人利用部分群体收入不稳定,发布虚假网贷信息实施诈骗。   这几天,天津市河东区居民小李在网上看到贷款信息,与对方电话联系,互加QQ后,对方以收取工本费、手续费、保证金等为由,让小李向指定账户汇款后,将小李QQ拉黑。警方分析,疫情影响了不少人的收入,一些年轻人在为房贷、车贷、信用卡还款发愁。此时,一些不法分子便趁虚而入。   这类骗术的套路大致分三步,先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以及其他社交软件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号称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之类的信息就可以轻松拿到借款,引诱被害人上钩并取得信任;再编织各种理由,提前收取借款人的费用,通常以平台费、保证金等借口忽悠借款人上钩;当借款人将钱打入对方账户后,骗子就得手了。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电信诈骗的犯罪手段正变得更加智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李冰表示,如今电信诈骗形成了恶意注册、引流、诈骗、洗钱等不同环节勾连配合的完整链条,形成了电信诈骗的“新范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信诈骗的实施过程中,人工智能开始被用于群聊群控场景。通过诈骗网络的深度学习,不断训练其模拟输入和模拟点击的操作能力,结合特定脚本,实现自动化操作。在自动化程序的帮助下,黑色产业团伙的犯罪成本大大降低,效率得到极大提升,获利空间也不断增大,几十人的犯罪团伙便可在短时间内给数以万计的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   “现阶段,电信诈骗依旧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顽疾。”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许绍田表示,“电信诈骗犯罪数量和金额仍然处于高位。”   李冰建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不断加大安全建设投入、完善技术策略,加固安全防护屏障,有效阻断电信诈骗的链路。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公众也要提高防范意识,管好自己的‘钱袋子’。”李冰概括出6个字的防骗箴言“不看、不信、不为。”面对无关的信息,不要看,不要信,更不要去操作。同时,公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一旦遭受诈骗,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以尽量减少损失。

2020-03-13

谨防口罩诈骗:有人网上买口罩,竟隔5个中间商

  阅读提示    防疫期间,不少企业和个人面临口罩紧缺难题,有的甚至遭遇诈骗。检察机关办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多通过QQ群、微信朋友圈、APP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口罩售卖信息,收到受害人转账后便将其拉黑。检察官提醒,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应当从重处罚。   “购买口罩被诈骗,退了部分款,剩下的钱该怎么拿回来?”2月21日,吴先生通过网络平台发出求助信息,称他代表公司采购两万个口罩,付款7.4万元,卖家提供了快递运单号。2月17日,吴先生询问快递公司,对方却称没这个快递。   当前,很多企业陆续复工,不少企业和个人面临口罩紧缺难题,有的甚至遭遇诈骗。截至2月17日,深圳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46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案件,其中,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诈骗的就高达38宗。   “从案件情况看,涉口罩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多通过QQ群、微信朋友圈、‘闲鱼’APP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的口罩售卖信息。当受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平台转账后,犯罪嫌疑人便拉黑、屏蔽受害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有人求购口罩,有人专门“杀熟”    和吴先生一样,近日,深圳的企业经营者蔡先生也遇到了企业复工后口罩紧缺的难题。他需要给员工尽快购置一批口罩,便到处打听口罩销售渠道。   朋友黄某听说后,主动打电话联系称有渠道可以安排从菲律宾采购一批口罩。“我们是远亲,关系一直不错,平时在深圳还经常一起打球、吃饭。”蔡先生说,因此他没有怀疑,商定购买3万个口罩,立刻转给了黄某5.4万元。黄某收款后答应当天发货,几天后就能到货。   次日,黄某再次联系蔡先生,称每个口罩要加5毛钱。“当时我有点生气,也心存疑虑。”然而,当蔡先生让黄某退钱时,黄某却说钱已经转到菲律宾去了。蔡先生要求发转账记录,对方却迟迟无法提供。这时,蔡先生意识到被骗,开始追问退款,对方却关机联系不上了。   蔡先生报警后,2月15日,警方将黄某抓获。经查,黄某骗取蔡先生的款项后,马上将钱取现,购买游戏装备,参与网络赌博,钱早已挥霍一空。   2月19日,深圳龙华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黄某批准逮捕。   深圳一科技公司的股东刘某和黄某一样,专坑熟人。2月3日,刘某在无进货渠道及货物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销售信息。有好几个微信好友看到信息后,纷纷向刘某购买,并支付定金。然而,当被要求发货或退款时,刘某不再回复购买者信息,并将手机关机。2月14日,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据初步统计,刘某涉嫌诈骗共计64.7万元。   谎称已发物流、途中被政府征扣    2月8日,广东的巫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销售信息。深圳市龙华区的小娟看到信息后,先后与巫某约定购买口罩共计9万个,并通过微信向巫某转账2.4万元作为定金。其中2000元因小娟设置延迟支付被退回。   2月9日,小娟催促巫某发货。对方称已发送物流,并提供了运单号。小娟查询运单号为空后联系巫某,他又谎称口罩在物流途中被政府征扣。2月10日,小娟报警。   小白也是遭遇口罩诈骗的一员。“被骗后,我们建了一个网购口罩被骗群,群里人数一直在增加,有61人了。诈骗的手段也各式各样,被骗的金额高的大部分都是买口罩捐给疫区的。”小白说,群里都是通过网购口罩被诈骗的,渠道各式各样,有闲鱼、快手、微博、朋友圈微商、中间商等等。   遭遇诈骗后,1月29日,小白选择了报警,并提供了微信号、微博号和对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月2日,公安局打电话告知骗子抓到了。   后来,小白将自己的被骗经过、报警流程写了出来,告诉其他受害者如何追回被骗款。有受害者在小白的帖子下留言,想进受害者群,其中就包括代表公司采购口罩被骗的吴先生。   “知道被骗后,我赶紧联系卖家,才知道他并不是发货人,而发货人已联系不上了。”吴先生说,这次买口罩共有5个中间商,除了发货人外,和这5个人协商共退了4.7万元,剩下的却追不回来。   检察机关对涉疫情案件一律快捕快诉    2月9日一早,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秦嵘带着书记员,到看守所提审以销售口罩为名进行诈骗的张某健。经审查后,检察院于2月10日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张某健提起公诉。   据介绍,张某健在得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很多群众有求购口罩的需求后,产生了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念头。1月27日,李某春通过微信发布求购口罩的消息,随后张某健与李某春联系,称其有口罩出售,双方商谈后约定交易。1月30日上午,李某春在来深圳交易的途中,便委托朋友向张某健转账8000元。收到款项后,张某健将李某春的微信拉黑。1月31日,张某健被抓获归案。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前面,本来每个人都应当齐心协力,共同抗击。你知不知道为了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很多的人迎难而上,在一线奋战,还有很多人竭尽所能,奉献大爱。你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利用老百姓对于这种疫情防控物资口罩的迫切需要,实施诈骗犯罪,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不仅仅是那8000元钱,还影响了整个防控的社会秩序,明白吗?”   这是该案办理过程中,秦嵘对张某健说的一番话,为的是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杜绝再犯。   据秦嵘介绍,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记者了解到,深圳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防控疫情物资诈骗罪等犯罪,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对所有涉疫情案件做到一律提前介入、一律专人指导、一律快捕快诉,并在此基础上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检察官提醒,市民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轻信网上不明售卖信息,以免上当受骗。购买防护用品时,记得保留小票、索要发票等。

2020-02-27

特大涉疫电信网络诈骗案侦破

  据新华社长沙2月23日电(记者 刘良恒)长沙市公安局23日通报,在公安部协调指挥下,湘晋警方近日联合破获特大涉疫电信网络诈骗案,将涉嫌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网络诈骗、涉案诈骗金额高达840余万元的犯罪嫌疑人郭某华抓获归案。   2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井湾子派出所接到胡先生报案,称其在网上为公司采购口罩时被诈骗190万元。经查,胡先生通过网友介绍添加郭某华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有大量口罩出卖,并通过各种方式逐步骗取胡先生信任。此后,按照约定价格,胡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将290万元转至郭某华指定账户。收到款项后,郭某华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发货。后胡先生与其多次协商,迫于压力的郭某华向胡先生退还100万元后便再无法联系。胡先生意识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警后,雨花公安分局立即将案情上报,长沙市公安局专案组经分析资金流,发现涉案银行卡在短短几天时间内有多笔大额资金进出账,且资金交错复杂。专案组进一步发现,涉案银行卡的流水除买卖行为外,还有大量资金汇入某赌博网站,长沙警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郭某华真实身份及其在山西太原的落脚点,并串并全国各地多起案件。2月21日19时,长沙警方和太原警方在太原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郭某华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郭某华交代,他因沉迷网络赌博欠下高额赌债,为继续筹措资金用于赌博,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自2月初以来,他在多个疫情物资微信群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骗取山东、湖南等地6名受害人共计840余万元。

2020-02-25

疫情当前打口罩的主意?顶格处罚!

  据新华社上海2月18日电(记者朱翃、熊丰、周琳)“N95口罩我有渠道,4.5元一个,一万个起订,恕不还价”“专业医用口罩海外渠道代购,3天到货”“口罩企业复工,老总是我朋友,挤出一批口罩现货发售,先到先得”……最近,朋友圈里、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类似的卖口罩信息。疫情当前,口罩成了必需品。通过这些渠道真的能买到口罩吗?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口罩大发不义之财,据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侦办涉疫情制售伪劣产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案件420多起,查扣涉案口罩2300余万只。   “既假卖也卖假”,各地查处多起涉口罩类案件    2月1日,上海的陆女士到浦东公安分局王港派出所报案,称其通过某贴吧找到一名卖口罩的商家,预付了10.7万元购买口罩,商家要求陆女士自行前往扬州提货。陆女士赶到扬州却无法找到提货地点,无奈报警。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警方抓获,经查,其涉案总案值共28万余元。   据了解,22岁的黄某某是某娱乐公司旗下艺人,据他交代,自己根本没有口罩可供出售,就是为了骗取钱财。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破获的另一起涉口罩诈骗案中,一男子自称有私人飞机可以从国外运回口罩,有爱心人士预付了16万元购买口罩打算捐给疫情严重地区。经查,预付款被该男子用于奢侈消费,而口罩根本不存在。   办案民警表示,相比此类假借口罩进行网络诈骗的谋财之举,疫情防控期间制售假劣口罩性质更为恶劣,不仅谋财,还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湖北省公安厅日前公布多起疫情期间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典型案件。武汉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营医疗器械资质情况下,从湖北省某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低价购进大量伪劣口罩、防护服,在微信群销售给爱心捐赠者牟取暴利,共计销售口罩250余万个、防护服35万件,非法获利113万余元。目前警方已将嫌疑人全部抓获。   黑龙江哈尔滨公安机关查获假劣口罩30余万只,重庆、安徽、山东等地联合侦破一起案件,查扣口罩20余万只,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破一起案件缴获假冒名牌口罩10余万只。   “朋友圈口罩”满满都是套路    “微商在卖口罩,搞旅游的、做金融的、美容美发的都在卖口罩,就是药店、超市、医疗供应商都断货。”不少网友调侃。据一位从事海外代购的店主介绍,疫情发生后,一些国家的口罩资源也日益吃紧,“即便有现货的,老客户都供不应求,不可能到社交平台招揽客户。”   记者调查发现,“朋友圈口罩”“微商口罩”基本套路几乎一样:声称有厂商或者供应商渠道,订单量大,特殊时期物流不能保证,下单不退……   据调查,有的不法分子就是实施诈骗。2月8日,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例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被告人倪某利用网络截图的口罩图片,以1.5元到15元的价格在朋友圈卖口罩,等对方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付款后,立即将对方拉黑。3天时间内,倪某诈骗6人,骗取1.3万余元。   还有一些没有口罩的微商则通过拖延、打时间差牟利。外企员工李佳因为复工在即找朋友买口罩。“花了1500元买300个,本来说三五天就能到货,结果说运输限制,十来天了还没见到口罩。”李佳说。一位微商向记者透露,这是一种最“安全”的套路:先把资金聚在手里,然后各种借口拖延,等口罩量足价优时再大量采购发货牟利。   更有甚者将口罩生意做成了“传销”:卖家利用巨大的起订量和拼单模式,吸引有需求者转发扩散信息,寻找买家。以“口罩一万个起订”为例,如果有人只买500个,就需要再找“下线”拼单,有的人在发展“下线”过程中还层层加价。大量现金集中到源头卖家手中,一旦卖家跑路,“下线”们就会口罩、钱财两空。   严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顶格处罚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日前的发布会上提出,全面部署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行为,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要顶格处罚。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丁祎介绍,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销售的口罩属于医用卫生材料范畴,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上海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清华表示,口罩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制售伪劣产品、哄抬物价都是趁火打劫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2020-02-21

重庆宣判首例涉疫情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新华社重庆2月18日电(记者周闻韬)18日上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1日至2月2日,被告人廖某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信息,以收取货款、定金的方式,骗取重庆市涪陵籍被害人陈某、广东省汕头籍被害人杜某等各地7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0元,其将赃款用于购买手机等生活物品及存入支付宝账户。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月4日将廖某抓获归案,追缴赃款16436元。廖某对其实施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在审理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假借销售口罩,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廖某归案后能供认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案,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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