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全国受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120.5万件

08
2021-02
  2021年1月,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120.5万件,环比下降15.2%、同比下降3.3%。其中,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举报17.6万件,环比增长4.6%、同比增长72.0%;各地网信办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07.1万件,环比下降16.0%、同比下降26.6%;全国主要网站受理举报995.8万件,环比下降15.5%,同比下降0.7%。     在全国主要网站受理的举报中,微博、百度、豆瓣、快手、阿里巴巴、腾讯、知乎、今日头条、新浪网、拼多多、搜狗等主要商业网站受理量占89.6%,达892.3万件。     在各级网信部门指导下,目前全国各主要网站不断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处置网民举报。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网址:www.12377.cn   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举报客户端:网络举报

2020年全国受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63亿件

27
2021-01
  2020年,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63亿件,同比增长17.4%。其中,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举报228.8万件,同比下降5.2%;各地网信办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596.2万件,同比下降27.1%;全国主要网站受理举报1.45亿件,同比增长26.1%。      在全国主要网站受理的举报中,微博、百度、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网、今日头条等主要商业网站受理量占79.6%,达1.15件。   在各级网信部门指导下,目前全国各主要网站不断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处置网民举报。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网址:www.12377.cn   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举报客户端:网络举报

2020年12月全国受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322.1万件

11
2021-01
  2020年12月,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322.1万件,环比增长10.1%、同比增长8.2%。其中,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举报16.9万件,环比增长0.2%、同比增长26.2%;各地网信办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27.5万件,环比增长12.4%、同比下降24.1%;全国主要网站受理举报1177.7万件,环比增长10.0%,同比增长13.1%。         在全国主要网站受理的举报中,微博、百度、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网、今日头条等主要商业网站受理量占79.5%,达935.9万件。      在各级网信部门指导下,目前全国各主要网站不断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处置网民举报。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网址:www.12377.cn   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举报客户端:网络举报

2020年11月全国受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1201.2万件

17
2020-12
  2020年11月,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201.2万件,环比下降22.6%、同比增长23.7%。其中,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举报16.8万件,环比下降11.3%、同比增长19.2%;各地网信办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13.4万件,环比增长2.4%、同比下降23.2%;全国主要网站受理举报1071.0万件,环比下降24.6%,同比增长32.4%。      在全国主要网站受理的举报中,微博、百度、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网、今日头条等主要商业网站受理量占76.1%,达815.5万件。   在各级网信部门指导下,目前全国各主要网站不断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处置网民举报。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网址:www.12377.cn    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举报客户端:网络举报

2020年10月全国受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551.1万件

10
2020-11
  2020年10月,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551.1万件,环比增长7.7%、同比增长54.5%。其中,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举报19.0万件,环比增长0.7%、同比增长22.4%;各地网信办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10.7万件,环比下降20.9%、同比下降18.9%;全国主要网站受理举报1421.4万件,环比增长11.0%,同比增长66.8%。      在全国主要网站受理的举报中,微博、百度、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网、今日头条等主要商业网站受理量占78.6%,达1117.9万件。      在各级网信部门指导下,目前全国各主要网站不断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处置网民举报。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网址:www.12377.cn   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别把键盘当武器,理智发声抵制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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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互联网的发展为信息快速流动提供了渠道,各类社交媒体的崛起更是拓展了人们表达意见的空间。然而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中,却有人拿键盘当武器、以表达自由为借口,躲在屏幕背后发表不当言论,对他人进行抹黑攻击、侮辱谩骂,或者泄露他人隐私信息。当这些非理性的声音缺乏及时有效的管控,快速蔓延时,就可能成为“网络暴力”。这种存在于虚拟世界里的暴力,同样侵犯着公民的权利,破坏着网络空间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期发生的韩国女艺人崔雪莉、具荷拉自杀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暴力的关注。更令人唏嘘的是,关于“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讨论还在继续,另一边新一轮的网络暴力又在上演。针对雪莉事件,有人因站出来发表观点被强行贴上“蹭热度”的标签,还有人因未站出来公开表态被硬扣上“冷血”的帽子,“键盘侠”不放过每一个“施暴”的机会,在互联网上肆意侮辱谩骂。网络暴力就像藏在网络背后的刽子手,从言语谩骂到人肉搜索,都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工作生活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2018年8月德阳女医生事件中,被单方面事实支配的网络舆论不断发酵,演化成人肉搜索,最终逼迫女医生自杀。放任网络暴力,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实际上,经常有网民因遭遇诋毁谩骂、隐私泄露或被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向我中心举报求助。例如,有的女大学生个人照片被恶意制作成色情图片,发布在学校贴吧,配以侮辱性评论;有人遇到同行不正当竞争,对方在网上编造故事,诽谤其私生活不检点,并公布他和家人的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使其正常生活被完全打乱。从我们受理的举报来看,网络暴力一般表现为在网上发表侮辱、谩骂、诽谤的失实言论,或以人肉搜索等形式,公开当事人或其亲友的个人信息,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或言论的侵扰,致使其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损。    暴风雨式的网络暴力使得个人很难招架,但这并不意味着无处维权。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始终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使命,坚决处置侵犯个人隐私、人肉搜索、人身攻击等侵权有害信息,切实保障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当您遭遇侵权时,可向我们举报求助,我们将依法删除侵权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您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收集证据材料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网络暴力,要积极举报维权,不应以沉默应对,旁观者也要摒弃“看客”心态,不参与、不传播,不做网络暴力的“帮凶”,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 

助力防疫抗疫、复工复产,App数据安全不容忽视

24
2020-03
  当前,在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转变的情况下,面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紧迫任务,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政策稳步推进复工复产。同时,移动应用市场上协同办公、在线教育、便民服务等领域不少App也不失时机地展开了助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宣传。   复工复产App基本情况    通过某主流应用市场进行初步统计,目前已上线的复工复产相关App约500款,类型可分为防疫服务、远程办公、在线教育等。其中防疫服务类App多为医药产品网购平台,支持在线购买防疫物资。远程办公类App普遍以在线协同办公、即时通信传输、网络视频会议等作为核心业务功能。在线教育类App则通过网课直播、作业批改、远程辅导等功能,协助教育群体在疫情期间实现停课不停学。   复工复产App数据安全隐患及合规性问题分析    本次评测选取国内主流应用商店下载量较大、业务功能较为贴合疫情防控时期社会大众需求的典型App进行数据安全合规性测试分析,发现其中多款App在注册、使用过程中涉及个人敏感信息以及企业数据的在线传输、存储、处理,且存在相应的安全隐患。   评测结果显示,复工复产相关App在是否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及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除此之外,防疫服务类App在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方面存在不足;在线教育类App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不完善、未明确有效的隐私政策更新机制等问题;远程办公类App则存在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无法确保个人信息有效删除等情况。   1.医药平台涉及用户医疗和健康隐私数据,如何保护患者隐私是焦点问题    使用医药平台购买部分药品时,用户需要提供处方单和医生咨询信息、邮寄地址等个人敏感信息,除此之外部分App具有在线问诊功能,更进一步获取了患者电子病历、健康档案、会诊信息、影像数据等。一旦发生数据泄露将对患者群体、医疗产业造成严重影响。   本次评测中,此类App除未明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未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等问题以外,还存在强制索取非必要权限的情况。   案例1:某医药平台App在启动、登录、注册界面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        案例2:某医药平台App申请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时未同步说明使用目的。       2.在线教育相关数据涉及用户身份信息、教育信息,需额外关注未成年人信息保护    教育平台存储了大量的学生在线注册信息,使用过程中为了课堂秩序和教育质量,通常需要开启麦克风、摄像头等敏感权限,未成年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被违法商用,对他们的人身安全、学习和成长都将产生极大危害,企业自身及其他教育用户也面临同样的安全风险。   本次评测发现在线教育类App在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方面存在欠缺,部分App申请权限时弹出的说明文字语焉不详,不能明示其索要权限的动机,或未明确隐私政策更新机制。   案例3:某在线教育App在收集个人信息方面未能明确规范其收集使用规则,隐私政策中提及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类型和其业务功能对应关系不清。       案例4:某作业辅导App在申请可收集个人信息的定位、存储权限时,未同步说明目的。       案例5:某在线教育App未明确有效的隐私政策更新机制及通知用户的方式。       3.协同办公各项功能的实现涉及员工信息及企业核心数据,管理不当容易造成数据泄露、丢失、被窃取等安全事件    协同办公主要支持在线考勤、文档分享、办公协作、流程审批等功能,抗疫期间各平台竞相提供免费资源吸引用户,信息交互涉及大量企业内部、甚至核心数据,对App本身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受测的协同办公、视频会议类App多暴露出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及未遵循必要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尤其在App索权方面规范性不足。   案例6:某视频会议App在注册账号时,未经用户自主操作,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选项。       案例7:某协同办公App将隐私政策夹杂在服务条款中,且未在隐私政策中逐一描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类型、目的等规则。       案例8:某协同办公App功能界面、客服电话、电子邮箱等各渠道均无法要求删除文档、个人信息等数据。       案例9:某网络会议App启动、登录、注册界面均未提示用户阅读其隐私政策。       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建议    1.建议App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消除数据安全隐患    App运营公司及相关企业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2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或发生数据安全事件。   移动App使用过程可能涉及个人敏感信息、企业核心数据的,运营公司应实现产品的快速迭代,完善产品防护机制。应用分发平台应加强App数据安全监测能力,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2.建议作为用户的企业或个人重视数据安全,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企业一方面应结合自身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梳理数据资产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提升企业数据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需加强员工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使用过程的数据安全,防止由于意识不到位导致的安全事件。   此外,用户应选择正规、可靠的渠道下载App,关注App是否提供了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谨慎提交个人信息,合理合法保障自身权益。   3.建议行业协会、联盟加强宣传引导,助力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复工复产,在助力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联盟优势,凝聚各方力量,互助协作、资源共享,共同形成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安全、高效的互联网平台,通过举办在线论坛、讲座,在媒体、公众号等渠道适时发声,加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数据安全意识。

以创新理念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

12
2020-03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普及程度的不断提升,传统网络治理模式和手段面临挑战,需要不断创新治理理念、加强网络综合治理。要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眼信息技术发展需要,以创新理念指导网络治理,推动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   当今时代,网络综合治理已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需要根据互联网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不断创新治理理念。   加强网络综合治理需要创新理念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普及程度的不断提升,网络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等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化,呈现出跨时空、跨媒介、跨行业、跨地域的发展趋势。这使得传统网络治理模式和手段面临挑战。   网络信息传播快捷、数量庞大。一句话、一张图、一篇文章、一段视频通过互联网,几个小时就能形成爆发式传播,覆盖几亿用户,点击量、阅读量很快就可达到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更多。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超过其他传播媒介,并产生海量数据。快速信息传播与海量数据使中心化的信息治理与传播秩序维护变得十分困难,也制约了数据资源价值的挖掘与转化。   网络平台和用户多元多样、复杂多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网民规模超过8亿,网站数量500多万个,移动应用程序(App)在架数量360多万款,微信用户以及QQ、淘宝等巨型网络平台用户规模巨大,注册用户数量过亿的网络平台众多。这些网络平台不仅用户数量巨大、多种多样、行为活跃,而且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发展。这给传统的行业管理、层级化管理模式带来挑战。   网络空间虚拟、泛在。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不是脱离现实世界的,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与投射。随着网络实名制的普及,账号成为网络空间行为主体的主要身份代号,成为用户网络行为的记录仪。随着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的普及,网络无处不在、处处可及,拓展了人类生活的空间,也使传统的身份管理、属地管理模式面临不习惯、不适应的难题。   互联网属性不断拓展延伸。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连接和强劲渗透,互联网的属性也在丰富发展,从最初的工具属性、技术属性不断拓展延伸,其媒体属性、社交属性、产业属性、文化属性等日益显现。互联网的多重属性,使传统治理模式和手段难以适应网络综合治理需要。   由此可见,加强网络综合治理,必须不断创新治理理念。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秩序作为治理逻辑的起点,应当在网络治理中牢牢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多主体参与、多种手段相结合,体现了协同和平衡理念。   在网络治理实践中,协同和平衡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层级化管理与扁平化管理的协同和平衡。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网络平台众多,如果信息反馈链条过长,就会降低反应速度与执行效率,这就需要协同和平衡好层级化管理与扁平化管理,提升执行效率。   二是注重中心化管理与网络平台自我管理的协同和平衡。网络平台拥有数量庞大的用户,中心化管理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具体实施。因此,在网络治理中让网络平台参与协同管理变得必要且可行。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主管部门要督促网络平台合法合规管理,避免其滥用技术优势、数据优势。   三是注重管得住与用得好的协同与平衡。对互联网而言,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用好互联网、治好互联网,要求治理主体主动适应社会信息化趋势,强化互联网思维,提升网络素养,掌握好、运用好各种网络治理手段。   创新网络综合治理理念的价值取向   将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正确运用于网络综合治理实践,目的在于提高用网治网水平、推动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促进我国网络治理不断适应互联网发展实际。制度是国家之基、社会之规、治理之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的有效性在于制度权威的维护。维护制度权威有利于保持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提高制度的执行效率,降低制度执行的成本。同时,制度需要根据时代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互联网是面向大众的,需要保持制度的稳定性、权威性以提升效率;互联网又是个性化的、去中心的、快速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发展制度,以规范丰富多样、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与应用服务。依据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完善发展互联网治理制度,有利于我国网络治理不断适应互联网发展实际。   促进组织目标与个体发展有机结合。互联网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开放领域,参与其中的主体种类众多、数量巨大、行为各异。网络综合治理,既要让互联网保持良好运行秩序,实现“管得住”的目标;又要让互联网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实现“用得好”的目标。用好互联网,需要为参与主体提供更多发展机会和动能。比如,对互联网企业而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移动应用程序上线运行等,都是其发展需要的条件。树立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就是要促使不同网络行为主体主动遵循制度、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促进组织目标与个体发展有机结合。   促进常规治理与应急治理无缝衔接。今天的中国是一个高度网络化的社会,信息流、资金流、人才流、商品流、知识流等大都以互联网为载体。这带来了媒体、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繁荣发展,同时也需要一套运行有效的网络治理体系加以规制,形成良好的网络秩序。这需要通过大量常态化、机制化的治理活动来实现。同时要认识到,常规治理并非万能。网络上存在的海量信息良莠不齐、真伪并存。一些虚假信息经过炒作,往往会成为突发性事件的导火索。有效应对这类虚假信息的传播扩散,不能单纯依靠常规治理手段。这必然要求加强网络应急治理,使应急治理与常规治理之间形成无缝对接。树立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协同多个治理主体、运用多种治理手段,有利于实现常规治理与应急治理的无缝衔接,让互联网更好造福社会与人民。   将创新理念落实到网络综合治理实践中   推动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需要紧密联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信息技术发展需要,将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落实到网络综合治理实践中。   落实到法律法规制定上。互联网进入我国20多年来,我们顺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变化,不断制定和完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基本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为支撑的法律法规体系,涵盖网络内容、信息服务、网络安全、网络技术等各方面,形成了网络综合治理的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把网络安全与发展、规范与鼓励、管理与支持等作为重要立法内容,体现了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对于具体的网络执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引和规范作用。面向未来,网络立法应深入研究掌握互联网发展规律,把握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支持和促进网络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的发展。这有利于推动互联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我国网络信息核心技术水平,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底蕴。   落实到网络治理执法实践上。执法者是网络综合治理的具体执行者,他们对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的认识和理解,对于网络执法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特别是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更能体现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的具体落实。例如,比例原则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违法行为的程度与承担法律后果的严厉程度应该保持对等性,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需要保持平衡。这也是执法者在网络治理实践中需要坚持的一个理念。在互联网上,用户和行为主体的数量是巨大的,网络行为是高频的,这就要求执法者能够给出公开、明确、具体的网络执法标准,以便网络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形成明确预期,这对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大有裨益。   落实到网络行为准则构建上。网民是网络空间的建设者,也是网络治理的参与者。树立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不仅是对立法者、执法者而言的,也是对网络用户而言的。每个人的网络行为在互联网上都会留下记录,影响网络生态。遵守法律法规的网络行为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尊重他人权利的网络行为有利于形成平等共享的网络氛围。为此,有必要将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具体化到网络平台手册、网络用户协议、网络社区规则等网络行为准则中,纳入“中国好网民”创建活动中,引导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作者:谢新洲,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院长)

治理升级,让“标题党”、流量造假等网络乱象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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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从3月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在互联网已深刻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今天,大多数人都离不开网络。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生态是良好还是恶化,和我们每个人利益攸关。   与此前有关的制度安排有所不同,《规定》的主旨是网络生态治理,更准确地说,这个规定的出台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每个人都是受益者。   在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中,几乎人人都知道无论在网上还是网下,都不能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能危害国家安全,不能破坏国家统一,不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不能破坏民族团结,也不能散布谣言,不能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等。   而《规定》在重申这些基本常识之外,还针对舆论关心的网络乱象提出了细化的治理措施。比如,备受诟病的“标题党”、流量造假、地区歧视和一些剑走偏锋的个性化算法等都被叫停。   《规定》明确指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不得“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针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规定》也提出了很细致的要求。比如,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再比如,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   《规定》的出台实施,究竟有何现实意义?   其一,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不仅不符合,且网络空间里的虚假、暴力、色情、诈骗信息还会伤及公众的利益。   其二,有利于提升网民的获得感。从本质上说,涵养良好的网络生态,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离不了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通过绵密有效的制度设计,犁庭扫穴的治网行动,可最大程度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其三,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发展。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我国的互联网正在实现跨越式发展,建设网络强国,离不了核心技术,离不了基础设施建设,离不了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也离不了繁荣发展的网络文化。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可让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仰高者不可忽其下,瞻前者不可忽其后。”有人把网络称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外空之后的第五空间,对这个空间的治理既需要法治先行,也需要周密安排。网络生态,与我们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当网络生态更健康更有生机,我们每一个人才是受益者。(秦川)

公开涉疫个人信息防止泄露 疫情期间如何平衡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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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 疫情期间发布个人信息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个人。疫情结束后,应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封存。   2月9日起,全国许多地区陆续复工复产。为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基层单位广泛落实人员申报登记制度。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在各地频现。如何在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求得平衡,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月9日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强调,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在疫情暴发的特殊时期,政府应依法公开哪些信息?如何在公布涉疫个人信息与保护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之间做好“平衡术”?   响应呼声公开信息 确保合法性必要性   1月30日,深圳市在广东省率先公布新冠肺炎病例患者逗留过的小区和场所,南山区的德意名居在列,但具体的门牌号码等信息都被隐去了。   深圳市卫健委说,此举不仅是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以社区防控为主”、加强“群防群控”的通知精神,更是响应市民对公布确诊患者发病期间活动轨迹的强烈呼声。   深圳的做法被很多城市效仿。   1月31日,中山市、珠海市、梅州市陆续公布确诊病例患者发病期间的活动场所。2月6日,北京市也发布了新发病例患者活动过的场所和所在的小区。   天津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室主任张颖2月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某百货大楼的5例确诊病例进行了分析,梳理了他们在流行病学上的关联性,以及天津市如何追溯、构建5例确诊病例之间的关系。   受访专家认为,除了国家卫健委要求公布的确诊、重症、疑似以及确诊病例发病时间、收治信息等基本情况外,各地对疫情信息公开的做法和程度有所差别。这与当地疫情发展情况相关,也与各地政府的依法行政理念、治理能力相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要保证公开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必要性与正当性。   针对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通知。   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要求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   《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信息公开把好尺度 侵犯隐私违反法律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升级,各地纷纷采取硬核举措。排查上报湖北返乡人员和确诊患者信息,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切断传播途径。   然而,一份份包括个人信息的文件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被疯狂转发,内容包括相关人员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及车票、航班信息等。信息泄露给返乡人员及确诊患者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不少人甚至接到骚扰电话和谩骂短信。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收集患者、疑似患者的个人信息,但在公开时必须掌握一个‘度’,个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是不必要公开传播的。这类个人信息是隐私,公民享有隐私权。”朱巍说。   最近,一些地方对泄露信息的人进行了处罚。   2月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王某擅自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转发至3个微信群,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月5日,天津警方发布通报称,天津市一女子泄露涉及疫情的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七日;2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月4日上午,郑某将多名曾乘坐某邮轮的游客名单(含个人信息)发送给朋友叶某,后叶某又将上述游客的个人信息转发至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海珠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对违法人员郑某、叶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   《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在朱巍看来,疫情期间,个人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医务人员或公职人员在接触患者、疑似患者时,可以在遵循法律、保证真实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信息公开,目的是防控疫情。但泄露、偷拍并散播个人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参照规范收集信息 坚持最小范围原则   国是千万家,有国才有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个人权利,体现了人们的爱国精神;政府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则彰显了法治原则与人文关怀。   《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发布确诊病患确诊前的行动轨迹应该尽可能详细,有助于密切接触者自我观察、及时就医,有的地方还发布了确诊病例的感染路径分析,便于公众加强自我防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认为,类似的这种信息公开只要没有指名道姓、不能识别特定的人,就没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且尽到了善意提醒的作用,有助于寻找密切接触者和提示有关人员自我观察。   在朱巍看来,目前,基于大数据技术,公民可以查询实时防疫地图,这种直接或间接不可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公开是没有问题的。这种程度的信息公开已经能够达到抗击疫情的必要性要求,没有必要再变成可识别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朱巍认为,在疫情防治的特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需要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但信息公开要有底线。   根据《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对此,朱巍认为,为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应当在收集和保管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被泄露。同时,疫情期间发布个人信息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个人;疫情结束后,应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封存。   朱巍还提到,被侵犯个人隐私的当事人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传播的信息若不属实,可要求传播者进行更改;电话号码公开后被骚扰,可要求公布者进行修改。   对于患者利用网络求助时主动公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行为,朱巍认为,选择公开隐私也属于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但不意味着他人可以违法使用这些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文章内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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