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多措并举推进标识体系建设,助力新时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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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2025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及其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重要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AI治理领域迈出了关键一步。在标识逐步成为国际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共识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针对性地提出了中国方案。《标识办法》发布以来,标识实施工作呈现出全方位推进、多层次落实的良好态势,各地网信部门、企业平台共同构建起覆盖全链条、全环节的标识治理体系,显著提升用户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辨别能力,各场景应用不断深化,为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多措并举推动标识工作落实,构建全方位推进格局  (一)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宣贯活动,在多省市持续推进覆盖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积极组织开展标识办法及标准宣贯活动,在全国多省市持续推进覆盖。协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邀请相关技术部门和标准编制专家,深入解读《标识办法》的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具体规范,系统阐述标识工作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和相关机构准确理解标识义务和实施路径。截至目前,相关宣贯活动已覆盖全国9省市,参与企业和机构达700余家,为制作平台、传播平台、应用分发平台等不同主体提供了专业化指导,帮助各类企业都能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为标识制度的有效落实奠定了坚实的认知基础和工作基础。  (二)技术支撑部门强化协同保障,多方面促进工作落实  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下,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作为核心技术支撑单位协同发力促进标识工作稳妥落实。深入推进标识相关政策法规实施指导,以多种形式面向研究机构、平台企业、专业人员开展技术解读,从技术发展、技术要求、实现路径、行业建议等多角度阐述《标识办法》的内涵要义、核心要求和实施方法。积极回应企业落实标识责任开展技术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提供建设性指导意见,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标识落地过程中的技术挑战。结合行业实际扎实构建系列技术能力,有力支撑标识落实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技术部门的带动引领作用。  (三)属地网信主动作为,积极对接企业开展政策宣贯  各地网信部门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主动作为,积极对接辖区内重点企业,扎实开展政策宣贯及实施指导工作。采用“因地制宜”的标识工作落地引导模式,针对不同规模、不同业务类型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通过组织面向属地企业的标识政策答疑、技术路线交流、实地调研走访等方式,确保政策传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地网信部门提供的精准化、差异化的工作指导,有效提升了企业对标识工作的理解度和执行力,推动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响应的良性互动格局,为标识工作在各地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企业开展技术探索,头部企业积极贡献实践指南  各企业平台积极开展标识落地技术探索实践,在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个模态及不同应用场景下,有效完成了标识要求的技术实现,形成了覆盖全链条的标识技术体系。头部企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贡献技术实施实践经验,推动形成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 文本文件》等6项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明确各个模态典型的元数据标识、安全检测及防护技术方案,为行业提供了详实具体的技术指导,有效降低了行业实施标识的技术门槛,实现了合规要求与技术创新的有机统一。  (五)平台企业提升标识工作透明度,全面介绍标识落地举措  在9月1日《标识办法》正式实施前夕,各企业陆续通过多种方式发布公告提示,全面向用户介绍本平台标识落地情况和具体举措。通过系统弹窗、功能页面提示、用户协议更新、官方公告等形式,主动告知用户“标识功能已正式上线”,详细说明标识的作用、意义和使用方法。各平台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采取差异化的用户告知策略,这种全覆盖、多层次的用户告知机制,确保用户能够充分了解和正确使用标识功能,有效提升了标识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和用户接受度,为标识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标识落地成效显著,用户感知度明显提升  (一)显式标识有效提示生成内容,用户辨识能力增强  显式标识作为用户可直接感知的标识方式,在各平台得到了规范实施。生成的文本内容普遍添加内容或角标提示信息;图像内容通过图片水印信息方式进行明显标注;音频内容在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或者节奏提示;视频内容在开头、结尾或画面中加入视觉标识。各平台在标识的位置选择、大小设计、颜色搭配等方面逐步形成更成熟的落地方案,确保标识清晰可见、易于识别。显式标识的有效实施,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隐式标识提供打标工具,周边标识体系完善  隐式标识是通过在文件元数据中嵌入标识信息,记录生成合成内容的关键属性信息。各平台建立了用户生成合成内容声明机制,当用户上传可能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元素的内容时,平台提供了声明工具,便于用户对生成合成内容进行声明提示。同时,传播平台在内容展示、分享、下载等环节提供周边标识提示,提示浏览用户注意辨别内容的真实性。隐式标识的技术实现日趋成熟,覆盖了主流的文件格式和应用场景。用户声明工具的便利性不断提升,操作流程更加简化,用户体验持续优化,声明工具的无感化、便利化程度的提升,将为标识技术应用的持续深化注入活力。  (三)全链条责任体系建立,各环节标识义务明确落实  各类平台严格按照《标识办法》要求,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制作、传播、分发等各个环节切实履行标识义务,形成了责任清晰、协调有序的全链条管理格局。制作平台作为源头环节,确保生成内容从源头就具备可识别、可溯源的特征。传播平台作为中间环节,对平台上传播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有效识别和管理,在内容展示、分享、转发等环节保持标识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应用分发平台作为入口环节,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认真核验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功能实现情况。通过各环节的协同配合和责任落实,初步构建起覆盖“生成-传播-分发”全链条的标识管理体系,为标识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三、持续完善标识体系建设,打造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坚实基础  (一)形成隐式标识方法共识,提升跨平台互认效率  着力推进隐式标识方式形成更加广泛的行业共识,明确不同文件格式、不同应用场景下的隐式标识实现标准,充分考虑跨平台标识互认的可行性,提升标识互认效率。通过统一技术路径,有效降低隐式标识互认的实施成本,指导企业采用更加适配的隐式标识解决方案,推动行业持续完善有效支撑跨平台标识互认的标识应用生态。  (二)持续推进技术研发,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加强标识相关技术的持续研发投入,在生成合成内容识别、标识安全防护等方面不断提升技术能力。推动人工智能检测技术的创新发展,提高对各类生成合成内容的识别精度和处理效率,提升对互联网存量生成合成内容的安全管理能力。强化标识安全防护技术研究,防范标识信息被恶意篡改或绕过的风险,提升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安全性与稳健性。  (三)实施精细化标识落地指引,兼顾尺度和温度  针对人机高频交互等特色化应用场景,研究制定具有场景特色的标识要求,实现精细化管理模式。对虚拟数字人、智能助手、智能对话等应用场景,在确保标识效果的同时,充分考虑用户体验和业务需求。在标识工作推进过程中,统筹考虑标识管理的规范性与灵活性,实现监管尺度和人文温度的有机统一,支持标识技术与业务场景的深度融合。  (四)提升公众意识,促进正确认知形成  通过标识制度的实施,带动社会对生成合成内容的正确认识。加强面向不同群体的标识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媒体传播等多种方式,提升公众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标识教育持续走深走实,从源头培养公众的AI内容识别能力,建立标识使用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标识制度的良好氛围。  (五)顺应时代发展,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千行百业巨大变革,标识体系要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持续优化完善。密切跟踪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动态,及时研判新技术、新应用对标识工作的影响,建立标识制度的迭代升级机制,确保标识要求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积极参与国际标识治理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全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中国方案,通过持续完善标识体系建设,为未来中国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我国在数字时代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创新实践。通过各方的多措并举和协同配合,标识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构建了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治的良好局面。针对重点平台、关键环节,将综合利用督促引导、提醒警示、限时整改等管理手段推动平台企业全面落实标识义务,确保标识责任链条不缺项、不断链。面向未来,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与安全,不断完善标识制度,提升治理效能,为建设网络强国、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专家解读|以内容标识化解治理困境,筑牢“人工智能+”行动安全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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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2025年9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多部门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内容标识制度进入正式落地实施阶段。在我国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背景下,探索推进内容标识制度实践,对于提升我国人工智能安全能力水平,加快形成动态敏捷、多元协同的人工智能治理格局,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智能经济加速,安全护航更显重要紧迫  近日,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将“人工智能+”升级为国家战略行动,全面激发产业变革新动能、培育智能经济新范式。在此背景下,传统信息内容风险可能体现出新特性、新形式、新问题。一是内容生成质量提升,加大辨别难度。相较于以往,大模型通过海量多模态数据训练,可生成高度逼真的多模态信息内容,例如复刻权威媒体的行文范式、模拟特定人物的形象风格,导致大量用户误信。二是人工智能跨界融合,扩大风险范围。伴随人工智能加速应用于医疗、商业、金融等领域,虚假信息风险可能导致医疗误诊、虚假宣传、市场波动等问题。以智能终端为例,虚假信息生成呈现即时交互、多感官触达等特征,可能助长虚假诱导性消费购物行为等。三是内容传播路径多样,源头溯源困难。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呈现去中心化、跨平台化和跨境传播特征,信息源头隐匿化,追溯难度显著增加。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易于被批量篡改和重组,进一步加剧溯源困境。当前,AI内容识别溯源已从技术问题升级为系统性治理难题,亟需通过内容标识制度构建“可识别、可追溯、可问责”的安全防线,为智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二、明确标识要求,筑牢AI“技治+法治”防线  为有效化解生成合成内容难识别难溯源困境,《标识办法》从标识义务、标识主体、监管协调等方面明确内容标识制度要求,构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风险“技治+法治”双重防线。  一是提出显式隐式双标识义务,细化不同内容标识要求。《标识办法》和相关标准根据内容类型与风险等级,构建了显式与隐式双重标识要求,为AI标识提供基本框架:一方面,针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内容,要求添加显式标识,并根据文本、音频、图片、视频等不同的服务场景明确标识位置、样式、区域和大小等具体要求,既实现对用户的提示警示效果,又尽量保障用户良好体验。另一方面,要求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嵌入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等信息,为内容溯源与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保障。  二是打通全链条治理路径,科学设定主体责任义务。《标识办法》的内容标识要求覆盖设计开发、上架分发、用户使用、内容传播和责任追溯等全链条,依据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用户等不同主体在潜在风险构成中的作用和合规能力,科学划分责任义务,实现生成合成内容上下游链条的全覆盖。例如,今日头条、快手、小红书、哔哩哔哩、喜马拉雅等制作平台、传播平台均发布公告,创新探索内容标识制度落地方案,落实双标识、标识检测等义务,并提供“作者声明”等功能,激励人工智能向善应用,保障正常合规使用AI工具。这既体现了对技术创新的包容和鼓励,又彰显了对潜在风险的高度警惕和有效防范。  三是衔接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多部门监管统筹协调。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一环,《标识办法》既与《网络安全法》一脉相承,又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有效衔接,在总则部分就明确指出其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紧密联系,并在“服务提供者”等关键概念上沿袭已有规定。与此同时,《标识办法》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强化标识管理与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制度的衔接协调。例如《标识办法》规定,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  三、坚持系统观念,加快内容标识制度落实落细  总体来看,《标识办法》构建的标识制度打破了生成合成内容带来的信任赤字,形成生成即标识、传播必核验的闭环管理,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了重要的中国智慧。未来,在实施中要依据实践,为规则填补细节,为技术注入伦理,共同推动全体人民共享人工智能发展成果。  一是内容标识是践行以技治技的先行探索,坚持分类施策逐步全面覆盖。“以技治技”是应对AI技术滥用风险的重要理念。作为“以技治技”的关键实践,内容标识通过为AI生成内容打标,化解“人工智能+”应用中难识别、难追溯等问题,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标识制度的细化落地受到技术成熟度、产业差异、场景复杂性等多重因素影响,细化落地并非简单的技术叠加,而是技术、产业、监管、标准多维度协同的系统工程,需在技术上分阶段覆盖、在主体上分层次引导、在场景上分类型施策,循序渐进激发和实现内容标识的制度价值。  二是内容标识是优化行业生态的共同需求,推动多方协同加快普及适用。用户信任是释放AI内容价值的基础,若用户对信息内容真伪难辨、风险未知,则会本能抵制,制约技术应用创新发展。内容标识制度试图通过“透明化”重建用户信任,有效追溯违法违规责任主体,推动释放技术对实体经济的赋能价值。在落地实践中,部分头部企业已在内容标识策略、多模态鉴伪技术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行业最佳实践。推动内容标识的普及适用,需要全行业强化协同,建立跨平台协同机制,着力推动技术标准统一、安全能力普惠,共同推动标识制度全面落地。  三是内容标识是推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方向,构筑标准引领增强国际互信。当前,人形机器人、智能体等AI应用快速发展,进一步加速人工智能全球风险传播速度、加剧责任跨境追溯难度。内容标识作为技术规制的“通用语言”,可成为弥合各国监管差异、推进国际合作的有效抓手。为配合《标识办法》有效落地,我国先后发布《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及7项标准实践指南,推动内容标识制度的工程化、技术化、标准化。未来,系列标准将在实践中积累形成“内容标识工具包”,成为可推广可复制的国际公共产品,推动安全可信AI惠及更多国家和人民。

专家解读|给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贴上数字标识:解读标识新规如何重塑数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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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2025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 45438-2025,以下简称《标识标准》)也同时出台,两者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套组合拳的推出,不仅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标识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技术规范和强制统一的法律底线,更通过对内容生成、传播、使用全链条中各主体责任的精准划分,构建了“源头标识-分发审核-传播核验-用户声明”的协同治理闭环,成功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落地执行的治理实践。  一、标志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化建设迈出重要一步  《标识办法》及《标识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法治化道路上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一步,不仅是对国内产业发展的及时回应,更是对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探索发出的中国声音。  从全球视野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规制已成为国际共识与共同挑战。无论是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强制性标注要求,还是美国加州系列法案聚焦的“数字溯源”与“人工智能水印”,或是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明确经营者标识义务,都表明各国正意识到这场技术革命给内容生产带来的机遇和风险是并存的。虽然各国在具体技术路径和监管侧重上存在差异,但核心目标高度一致:通过“标识”这一关键工具,在激发创新活力的同时,守护信息的真实与可信度,抵御技术滥用带来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我国新规的出台展现了更为系统化和精细化的治理思维。它并非从零开始,而是对2022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中标识规定原则的深化、细化和技术化升级。新规的核心要点在于,它不再停留于原则性要求,而是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了清晰、统一、可操作的技术执行方案(如显式标识的时长、尺寸,隐式标识的包含要素等),给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贴上了数字标识,实现了“原则法治”向“技术法治”的跃迁。  其深远意义在于,它力图找到技术创新与规范治理之间的“黄金平衡点”。通过“技术赋能治理”的思路,力求以一种对内容生产干预最小、效率最高的方式——即在生成源头和传播等环节嵌入标识——来实现有效治理,尽可能减少对用户体验和创作流程的干扰。这标志着我国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正走向精细化,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构建,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了兼具前瞻性与实用性的“中国方案”。  二、提供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规范路径  《标识办法》的出台,为我们清晰地勾勒出了一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规范化路径。其核心智慧在于,它没有将责任笼统地抛给某一方,而是基于内容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生命周期,对链条上的每一个关键参与者进行了精准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切割”。  具体而言,源头(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承担强制标识义务,需要对内容采取显式和隐式标识方法,从源头上给内容打上烙印;入口(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承担前端审核责任,需要在App上架时,就核验其是否具备标识能力,将不合规的人工智能应用挡在门外;流通(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承担核验与提示责任,需要核验内容标识或用户声明,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要明确提醒公众;终端(用户)则承担主动声明责任,当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不得故意“以假乱真”。  这一制度设计超越了单纯的技术合规要求,正在塑造一种全新的数字社会契约。它意味着享受人工智能创作便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带上了数字标识,也给鉴别内容的“真”与“假”提供了便利途径。这不仅是规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必要之举,更是构建可信数字生态的社会基石,标志着我们正在从被动适应技术发展,转向主动塑造技术规范化发展的道路。这些举措对于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促进人工智能便利应用,具有积极意义。  三、人工智能规范发展需要各方积极参与  人工智能的规范发展,绝非靠一纸政令或一方力量就能实现,它是一场需要社会整体参与的深刻变革。《标识办法》的出台,正是这种“多方协同参与”理念的集中体现。其规范发展必须建立在个人、企业、国家三大支柱之上,缺一不可。  从个人层面来看,我们每个人都正从被动的信息接收者,转变为主动的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数字素养,不仅要学会辨别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更要在使用和传播时恪守主动申明和标识的法律与道德义务。亿万网民的集体意识与负责任行为,是构筑网络空间清朗生态最广泛、最深厚的社会根基。  从企业层面来看,他们是技术提供方和平台运营者,其角色已从单纯的技术追逐者升华为关键的“守门人”。将合规能力内嵌于产品设计、履行对平台内容的审核责任,这不再是额外的负担,而是构建企业长期信誉、赢得市场信任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的自我约束与创新引领,是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引擎之一。  从国家层面来看,政府的职责是当好“规则制定者”与“生态培育者”。通过出台《标识办法》《标识标准》等兼具原则性与操作性的法规标准,为人工智能规范化发展划出清晰赛道;同时,通过投资基础设施、促进技术研发和参与全球对话,为产业的繁荣与规范培育沃土。国家的前瞻性布局与规范化治理,是平衡创新发展与安全可靠的根本保障。  人工智能的未来图景,将由我们今天的共同选择所绘就。唯有个人自觉、企业自律、国家担当,三者同频共振、形成合力,才能确保这项颠覆性技术真正地可信、可控、向善,最终惠及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专家解读|从制度破冰到体系完善 AI生成内容标识打造可信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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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治理已经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新兴命题,更是中国式现代化治理能力必须面临的重大考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识办法》)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在制度层面率先完成从“0”到“1”的突破,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正式从原则性规范迈向精细化规制新阶段。然而,这仅是起点,而绝非终点。现结合《标识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度需求以及产业发展实践,作如下分析:  一是《标识办法》实现了理念到成型制度的转向,代表了当前阶段最为系统、完善的制度设计。在标识要求方面,《标识办法》首次在国家层面系统构建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框架,通过“显式标识(文字、声音提示)”与“隐式标识(元数据嵌入)”双重要求,建立起用户可感知、机器可识别的信任机制。前者是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通过添加显式标识,让用户一眼可知“哪些是生成的”;后者则为厘清内容是“从哪里生成的”,通过元数据嵌入在文件底层记录生成来源、模型类型、创作时间等结构化信息,为事后追溯、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在适用范围方面,《标识办法》针对视频、文本、图片、音频四大类主流文件格式提供操作层级的规范要求,其覆盖范围已在当前相关制度中领先。与此前标识认定的相关规范相比,《标识办法》中内容更加系统化、颗粒度加细、可操作性显著增强。例如,对于不同生成内容类型,《标识办法》提出了差异化的标识嵌入与提取要求。这也有助于大幅降低企业因合规产生的业务改造成本,避免了因标准模糊导致的重复投入或适配障碍,进一步推动产业发展。此外,《标识办法》则明确了标识内容、位置、格式及读取方式等关键要素,使得无论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能在统一框架下推进技术改造,从而提升全行业的合规效率。  二是建立起完善的内容标识制度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现阶段必须“先立后破、分步实施”。必须认识到,内容标识制度的完善是一项跨部门、多主体、长周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企业的持续协同与投入,构建政府与市场协同共治的良性生态。一方面,《标识办法》划定了明确的规范底线。针对不同主体着力构建全链条责任机制,如用户发布生成内容需主动声明、社交平台等互联网应用需审核AI服务标识材料以及服务提供者的标识义务等。这一责任分工强化了关键环节的把控,有助于遏制生成式人工智能“造假”“冒充”等乱象,防止产业野蛮生产与发展,推动产业走向规范竞争业态。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留出了适应和调整的空间。当前,一些中小企业、传统企业等需要技术调整的过程,《标识办法》也创新提出文本符号标识等低成本标识方法。这一设计考虑到了企业实际能力差异,体现出制度设计中必要的梯度性与阶段性。未来,可以逐步拓展《标识办法》实施的范围与深度,避免“一刀切”对产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力,推动标识手段从“有无”向“优劣”演进,切实减轻企业合规压力,保护创新活力。  三是《标识办法》应被视为全新制度起点,技术认定和监管链条都将在动态迭代中持续完善。《标识办法》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当前产业内的新生问题,更在于为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长期演进确立基本框架和指引方向。在技术认定方面,轻量化数字水印、频域嵌入、分布式身份标识等抗攻击性强、跨平台兼容的技术手段仍有待引进,同时随着多模态大模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融合,内容生成的形式与复杂度将进一步提升,标识认定维度必然会继续拓展,识别精度和维度也将进一步细化,并通过多场景应用模型的整合,形成“标准—检测—评价”的闭环。在监管方面,可以继续推进沙盒试点,在稳定运行的同时形成有效反馈机制,固定周期动态更新指南内容,定期修订技术指南与实施路径,强化平台审核责任与违规处置联动机制,实现产业全面推广和“未标识、不推送”的治理目标。  总言之,《标识办法》的出台,是中国式人工智能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更是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中的“中国亮点”。它以元数据隐式标识为核心机制,推动了技术标准、制度规范、产业实践的协同创新;秉持着“先立后破、分步实施”的理念,有效兼顾了治理刚性与发展弹性,为复杂技术治理提供了动态平衡的实现路径;同时也预留了一定的制度空间,确保了制度体系的可持续演进。  未来,应继续坚持“技术为基、制度为纲、产业为用”的治理理念,持续拓展标识维度和识别精度,推进跨模态、跨平台的可信认证技术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法规标准与监管机制,增强制度的覆盖性、操作性和国际兼容性,并深化产学研用多方协同,促进创新实践与合规发展良性互动。构建起更加完善、更加高效、更加可持续的中国式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专家解读|用标识之“规”,筑AI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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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从创意领域的自动化文本生成、多模态内容创作,到医药领域的影像辅助诊断与药品开发预测,再到AI赋能的个性化教育、规模化农业生产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全面融入经济社会的肌理骨骼,推动数字社会生产力跃升。然而,技术红利往往同风险挑战如影随形。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性动摇了社会信任的“视觉真实”基础:当AI能够以假乱真地炮制具有严密逻辑的网络谣言,“数字复活”已故名人进行商业推广,利用合成影像实施金融诈骗时,图像和视频不再可信,“眼见为实”的既定认知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更从根本上侵蚀社会交往的信任基石。  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在这一治理思路引导下,从2023年1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实施,到同年7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再到2025年9月1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及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下简称《标识标准》)的正式生效,两年时间内,我国迅速构建起覆盖合成技术、生成服务与内容标识,容纳原则、规则与标准的多层次治理体系。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最新一环,《标识办法》与《标识标准》为AI生成内容设置全覆盖的“身份认证”标识,以技术性规范重新锚定图像真实,一方面为公众提供辨别依据,重塑数字信任;另一方面也为安全监管与合规应用划定底线边界。真正以标识之“规”,筑起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信、可控、可持续的发展之“道”。  一、守护公众信任:从“眼见为实”到“标识为准”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重塑信息生产与传播机制同时,也以高度仿真性模糊真实与虚假的边界,其最大的挑战在于,传统以视觉感官经验为基础的信息真伪辨别机制失效,并由此引发真实性信任危机。《标识办法》及其配套《标识标准》的出台,不仅是防范技术滥用的重要制度回应,更是构建数字时代新型可信传播机制的关键探索。其深远意义在于,在“眼见为实”的主观信任机制失效当下,以生成标识的客观技术标准取代主观判断,并塑造人机协作内容生产的信任范式。  《标识办法》及其配套《标识标准》设定若干关键机制,一是强制性的生成内容标识义务要求;二是详细规范标识应包含的内容要素、呈现方式、机器可识别格式等技术细节。通过构建标准化、可验证的技术披露机制,实质确立人机协同内容生产的伦理底线,有助于从源头上为公众提供辨识真伪的依据,并帮助逐步建立“标识为准”的新信任认知。技术透明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能督促技术提供方和内容生产者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信任框架内健康发展。  从更深层次看,内容标识也为一般网络用户构筑重要的“认知底线”,防范用户对AI技术的过度依赖。诸多研究已初步揭示,长期依赖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能使人类面临创造表达能力退化和情感钝化风险。通过强制性的内容标识特别是显性标识,用户得以清晰区分人类原创内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帮助其在信息消费中做到从被动接受到理性辨识判断,避免被误导欺骗,抵御能力退化风险。  二、引领产业发展:从“野蛮生长”到“负责任创新”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浪潮爆发以来,产业界经历一段“野蛮生长”时期,因技术标准缺失与监管框架滞后,市场上出现的生成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应用边界模糊,深度合成技术滥用问题突出、AI生成虚假信息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个体用户权益,威胁社会公共秩序,也阻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产业界而言,《标识办法》及《标识标准》适时出台,为产业从无序扩张转向有序发展划定关键的制度边界与合法轨道。  《标识办法》围绕生成合成内容生产、分发与传播的全产业链条,为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设定相应的标识添加、核验与审核义务。这些义务设置短期看虽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合规成本,但从长远看,制度化的义务安排有助于降低技术滥用引发的负外部效应,一方面提升用户对生成内容消费的接受度与信任度,另一方面维持并扩大市场的可持续规模,为产业良性发展奠定基础。从全球视角看,依托标识技术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治理已成为国际监管与行业界共识,在此情况下,我国率先推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仅推动企业切实履行标识义务、降低跨境合规风险,更显著增强了中国企业在全球人工智能市场竞争中的软实力,为促进国际标准互认与合作提供了“中国方案”。  更为重要的是,《标识办法》及配套标准以强制性的规范效力,提示并推动行业迈向“负责任创新”的成熟新阶段。在标识义务约束下,企业须从单一追求技术突破,转向兼顾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将伦理和法律考量深度融入技术开发、产品设计与应用传播的全流程。这意味着产业生态的深层重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再仅仅体现在模型规模或生成能力上,而是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技术的可控性、内容的安全性、应用的可持续性等社会维度。同时,标识标准建设也将促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共同构建包含内容标识、质量评估、风险监测、用户反馈在内的完整技术体系与治理生态,避免技术孤岛和恶性竞争。  三、净化网络生态:协同共治的标识实践  从更为系统、宏观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而言,《标识办法》与《标识标准》的实施,是构建多元协同、健康清朗网络生态的关键举措。基于内容标识的技术与制度实践,有助于建立政府、企业与用户间的良性协同互动机制。  传统治理模式下,政府承担绝大多数监管责任,企业被动合规,用户则处于信息接收的末端,治理效率有限且难以适应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海量化、隐匿化的新特征。《标识办法》以内容标识为纽带,为政府、企业、用户三大主体构建了协同互动的制度基础。标识制度通过打通信息黑箱,明确各方角色与义务,为各方参与治理提供共同的信息基础与责任共担机制。政府可根据统一标识更加精准地识别和监管AI生成内容,提升治理效能;企业从被动执行转向主动履责,通过标识技术和管理创新承担主体责任;用户则借助内容标识增强辨别能力,并通过用户反馈与举报机制参与社会监督。在透明、共享的基础上构建起了多元协同的治理新架构。  同时,内容标识也为信息质量提升与网络生态自净提供内在动力。在行为引导层面,内容标识作为生态自我识别、自我纠正的“催化剂”,赋予用户更强的内容辨识能力和选择主动权,以透明理性的信息内容选择形成内容生产的市场正向反馈;也为平台建立更加精细化的内容管理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促使平台基于标识信息和用户反馈,不断优化内容推荐策略,实施差异化治理。而在内容生产层面,内容标识要求促使内容生产者、提供者更注重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其统一规范要求也将促成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的形成,引导信息生产与供给向着更为安全、可信、可控方向发展。  四、展望未来:人机协同信息生产的信任基础  伴随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全面落地,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领域迈出了系统性、前瞻性的一步。《标识办法》与《标识标准》的实施,不仅是对当前技术滥用问题的响应,更是面向人机协同信息生产新范式所构建的信任基础。  展望未来,标识制度需与国际治理体系接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内容传播跨越国界,标识标准的互认与协同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当前焦点。借此国内标识规范统一建设的契机,我国应积极推动标识标准的国际化,促进内容标识国际合作框架的构建。这不仅有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也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注入中国智慧。  标识制度实践亦应成为人机协同社会中公众素养提升的契机。未来教育体系应加强媒介素养与人工智能通识教育,使公众不仅能够“识标识”,更能够“懂标识”“用标识”,形成理性判断与技术使用的能力。只有当公众具备对AI生成内容的批判性认知,标识才能真正发挥其信任锚点的作用。  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社会命题,人工智能的发展也需要经历复杂的“社会适配”过程。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建设,为国际社会应对人工智能治理挑战提供宝贵的制度范本与中国经验。唯有在技术规范、法律底线与伦理共识的共同支撑下,才能构建起真正可持续、可信赖的人机协同未来。

一图读懂|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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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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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5年3月7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第四条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二)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三)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四)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第九条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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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标识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网上内容、便利公众生活的同时,也造成虚假信息传播、破坏网络生态等问题。社会广泛呼吁加快专门立法、强化技术监管、压实平台责任。为积极响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关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标识办法》。《标识办法》以内容标识为抓手,细化前期相关部门规章的标识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内容标识提醒提示和监督溯源的技术作用,着力构建开放、公正、有效的治理机制,营造公平有序发展环境,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标识办法》提出,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的,应当符合《标识办法》相关要求。  《标识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标识办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配套《标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下简称《标识标准》),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2025年第3号),2025年9月1日与《标识办法》同步实施。  同时,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平台编码,组织起草了配套实践指南《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已于3月14日正式获批发布(网安秘字〔2025〕29号),为相关主体开展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了编码指引。此外,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就各文件格式的元数据标识规范、各应用场景的标识方法等组织编制一系列推荐性标准、实践指南,将在《标识办法》发布后逐步推出。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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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标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标识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海量信息得以快速生成合成并在网络平台传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生成合成技术滥用、虚假信息传播扩散加剧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切。经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轮技术论证试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标识办法》,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  《标识办法》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关键点,通过标识提醒用户辨别虚假信息,明确相关服务主体的标识责任义务,规范内容制作、传播各环节标识行为,以合理成本提高安全性,促进人工智能在文本对话、内容制作、辅助设计等各应用场景加快落地,同时减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滥用危害,防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等风险行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二、问:请问制定《标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细化已有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了标识有关要求,《标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标识的具体实施规范。二是解决关键问题。《标识办法》重点解决“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推动由生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力争打造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技术。三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要,针对在文本内容中添加隐式标识,在多媒体文件中添加数字水印,仍是技术难点或可能增加企业成本,不作强制要求。为降低平台企业标识成本,提升落地实施的可操作、可执行性,创新提出文本符号标识、音频节奏标识、文件元数据标识等低成本实施的可行方法。四是管理要求与技术标准一体化考虑。为推动《标识办法》落地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同步发布,更好地指导相关主体规范开展标识活动。  三、问:《标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标识办法》规定,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识办法》同样遵照上述适用条款,开展特定活动对内容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问:请说明一下《标识办法》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的关系?  答:《标识办法》主要从立法层面提出管理要求,明确生成合成内容制作传播各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对具体实施操作不做要求。《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形式制定实施,主要提出强制执行部分的标识具体实施方式和操作方法,两者同步推出,于2025年9月1日同步实施,以更好地指导相关主体规范开展标识活动。  五、问: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的主要内容?  答:标准支撑《标识办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信息传播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内容标识方法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内容,添加文字、角标、语音、节奏等显式标识的方法,在内容生成合成环节提出了显著提示公众、防范混淆误认的方案。二是明确服务提供者在文件中添加元数据隐式标识的方法,为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有效识别生成合成内容提供便捷方案,也为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履行向公众提醒提示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三是在元数据隐式标识设置了预留字段,可用于记录标识完整性、内容一致性等安全防护信息,为促进标识技术创新发展和保护标识安全性预留了空间。  六、问:《标识办法》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哪些具体要求?  答:《标识办法》明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七、问:《标识办法》明确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  答:《标识办法》第七条明确,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八、问:如何合规获得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  答: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深度合成服务情形提出显著标识要求。在此基础上,《标识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针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拟真等具体场景的显式标识要求,确保生成合成内容在面向公众时具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此外,充分考虑生成合成内容在实际场景中的落地应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产业需要,《标识办法》第九条提出,在用户主动要求提供未添加显式标识内容时,网站平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可通过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责任义务并依法留存相关日志信息后,面向用户予以提供。同时,用户在后续使用过程中,需遵守《标识办法》第十条等相关要求,主动声明生成合成情况并添加显式标识后,方可面向公众发布和传播。  九、问:《标识办法》对规范开展标识行为明确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标识办法》第十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问:关于《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式施行时间的考虑?  答:坚持循序渐进的治理原则,考虑到企业需要时间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针对性地开展能力建设和功能研发,基于标识技术实施的复杂程度、试点试行的实践经验,设定《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6个月左右的施行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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