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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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为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tcts@c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  附件:《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操作系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网站等服务的,开展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页面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操作系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网站等所有者或者运营者。  第三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送向上向善的优质弹窗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第四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推送向上向善的内容,用社会主流思想价值和道德文化滋养人心、滋润社会。  (二)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恶意翻炒。  (三)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四)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应当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执行,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内容,保证新闻来源可追溯和新闻信息真实、客观、全面。  (五)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扎堆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渲染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工力量,健全弹窗信息推送内容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弹窗信息推送必须经过人工审核。  (七)保障用户权益,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方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恶意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差别频次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确保每条弹窗信息明确显示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八)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滥用个性化弹窗服务,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不得滥用算法,针对未成年用户进行画像,向未成年用户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九)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必须进行内容合规审查,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明示用户;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十)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第六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  第七条 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行业准则,督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监督指导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弹窗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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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办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enduhecheng@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附件1: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1月28日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以及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对文本内容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对语音内容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对非语音内容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对图像、视频内容中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五)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对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进行编辑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等对虚拟场景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以及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向上向善。  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淫秽色情、虚假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第七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用户注册、信息内容管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以显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信息安全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第九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信息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深度合成信息内容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对违法和不良信息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对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提供具有对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自行开展安全评估,预防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处理合法、正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还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显著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并取得被编辑的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所制作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应当通过有效技术措施在信息内容中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依法保存日志信息,使发布、传播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可被自身识别、追溯。  第十四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使用显著方式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标识,向社会公众有效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  (一)提供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生成或者编辑服务的,在文本信息内容的稿源说明处等位置进行显著标识;  (二)提供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的,在音频信息内容的合理区域以语音说明等方式进行显著标识;  (三)提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虚拟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的,在图像、视频信息内容的明显位置进行显著标识;  (四)提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的,在虚拟场景信息内容的明显位置进行显著标识;  (五)提供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在文本、图像、音频或者视频、虚拟场景等的合理位置或者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向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显著标识的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五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未进行显著标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按照规定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  第十六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深度合成应用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约核验深度合成应用程序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不予上架、暂停上架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深度合成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等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二十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各级网信部门对深度合成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深度合成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深度合成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场景声,是指音频中非语音内容的背景声音。  人脸操控,是指对图像、视频中人物的面部表情等进行操控。  姿态操控,是指对图像、视频中人物的肢体动作等进行操控。  三维重建,是指利用数据生成或者编辑场景三维立体影像的深度合成技术。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通过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的任务要求。党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制定完善对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全与发展,加快制定完善制度规范,促进深度合成技术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二)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现实需要。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家园,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在服务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迫切需要划定“底线”、“红线”,规范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三)深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管理的客观要求。在前期已出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对生成合成类算法和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音视频内容等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厘清、细化深度合成技术的应用场景,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义务,出台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门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调查研究国内深度合成技术发展、应用场景,充分研究国内外深度合成技术发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情况,全面梳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信息安全风险。  (二)组织研究论证。组织系列专家研讨会,邀请科研院所和高校技术、法律专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现状、问题及法律规制进行深入分析,并就《规定》体例框架、主要制度和具体内容开展论证研究。  (三)起草《规定(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落实、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起草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技术、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等概念的含义。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地方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基本要求。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信息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并对使用者依法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并建立健全相关特征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提供涉及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自行开展安全评估,预防信息安全风险。加强训练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处理正当、合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三)明确了深度合成信息内容标识管理制度。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所制作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通过有效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依法保存日志信息,使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可被自身识别、追溯。对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应当使用显著方式进行标识,向社会公众有效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对其他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应当提供进行显著标识的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自行标识。发现应该进行显著标识而未显著标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按规定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四)明确了监督管理相关要求。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深度合成应用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约核验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及时采取不予上架、暂停上架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标明备案编号;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对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五)明确了法律责任、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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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12月22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网信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网站平台代表在主会场参会,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会。  会议指出,当前,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问题相互勾连、互为策应,损害网民合法权益,扰乱网络舆论环境,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对此,中央网信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规范传播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等方面,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会议明确,此次专项行动聚焦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问题乱象,重点开展三方面整治任务。一是分环节治理刷分控评、刷单炒信、刷量增粉、刷榜拉票等流量造假问题。聚焦生活服务、书影音评分、社交、短视频等平台,重点整治雇佣专业写手和网络水军虚构“种草笔记”“网红测评”,或通过“养号”、占领前排好评、劝删差评等方式,对影视、歌曲、文学作品以及商品、美食、景点进行刷分控评等问题;紧盯短视频、直播、电商平台等商品营销环节,治理制造虚假销量、虚假好评等问题;重点关注社交资讯、论坛社区、视频直播、应用商店、小程序等平台环节,整治批量购买粉丝、增加“僵尸粉”“达人粉”,组织水军制造虚假阅读量、评论量、转发量、点赞量、下载量、曝光量等问题;密切关注各类网站平台“热搜榜”“排行榜”“热门推荐”等榜单位置,严肃查处利用人工或技术手段恶意炒作、刷榜拉票等问题。二是持续整治网络黑公关乱象。重点打击以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为由,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整治蹭炒社会热点,炮制所谓的“热文”“爆款”,刻意煽动网民情绪进行恶意营销的问题;集中处置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账号发布信息内容,以吸引关注或实现自我炒作目的的问题;严肃查处网站平台及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为企业或个人删除负面信息的问题;打击商家编造竞争对手负面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有组织地炒作发布、助推上升热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坚决查处涉网络水军信息、账号及相关操控平台。全面清理一批打着“网络兼职”“招募写手”名义推广引流或招募水军的信息;集中查处一批批量注册、发布同质信息,用于制造虚假数据、蹭炒热点话题、攻击诋毁他人、沉降负面信息的水军账号;严厉打击一批群控软件和提供刷量服务的挂机平台。  会议要求,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乱象,是2021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收官之战,要强化组织领导,抓好督导落实,把握工作规律,层层压实责任,注重长效治理,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大会暨平安深圳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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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
  11月3日,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大会暨平安深圳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平安中国建设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总结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平安深圳建设工作,对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深圳建设进行全面部署。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伟中充分肯定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并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受到全国、全省表彰、嘉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向全市扫黑除恶和平安深圳建设战线全体同志致以崇高敬意。他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深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部署,坚持强力扫黑、铁腕惩恶,黑恶犯罪有效遏制,法治权威充分彰显,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基层基础全面夯实,发展环境明显提升,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胜利、平安深圳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王伟中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深圳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深圳,为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良好环境。一要切实增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深圳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充分认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深圳,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是肩负好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赋予深圳的新时代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以更有力举措推进平安深圳建设,全力打造最安全稳定、最公平正义、法治环境最好的标杆城市。二要坚持系统思维、聚焦重点任务,奋力推动新时代平安深圳建设走在前列、勇当尖兵。要全力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坚决守好国家政治安全“南大门”。要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经济金融风险,严防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要全力提升公共安全水平,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以及自然灾害防御等工作,确保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全力推进网络社会综合治理,全面提升用网管网治网水平。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持续用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持续用力严打深挖,持续用力发动群众,把专项斗争经验做法转化为长效常治的制度安排。三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形成平安建设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要夯实筑牢组织保障,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平安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要履行好统筹协调、督办落实、考评激励等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把平安建设与本单位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有力促进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要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完善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化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创建。要积极探索方法手段,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扎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让城市运转更聪明、更智慧。各区各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守土有方,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召开。  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余新国主持会议并宣读平安深圳建设有关考评情况通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程步一宣读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受全国、全省表彰、嘉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深圳市领导刘连生、陶永欣、刘国周、郑红波、王幼鹏,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应杰、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小东,各区区委书记和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市直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市管企业、中直驻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记者 綦伟)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部署推进“清朗·互联网用户账号运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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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为切实解决账号运营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10月18日召开“清朗·互联网用户账号运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全国视频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部署。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出席并讲话。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网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针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清朗”系列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影响网络空间清朗生态的顽症痼疾,取得积极成效。账号运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是“清朗”系列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将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对即时通讯、新闻资讯、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知识问答、生活服务、电子商务、网络视频、网络游戏等各类网站平台账号乱象进行集中整治。  会议强调,专项整治行动要紧盯五类账号运营乱象:一是违法违规账号“转世”。加强账号注册管理,严禁已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以相同名称、相似名称等关联名称重新注册,对于已被关闭的账号主体,根据违法违规程度设置一定的禁止重新注册期限。二是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违法违规。坚决处置名称、昵称、头像、简介和封面等包含违法违规信息的账号,假冒仿冒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名称、标识以假乱真误导公众的账号,不具备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专业资质仍从事专业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三是网络名人账号虚假粉丝。严格管控网络名人账号异常涨粉行为,全面清理“僵尸”粉、机器粉,大力打击通过雇佣水军等方式的非自然涨粉行为,定期清理“僵尸”账号。四是互联网用户账号恶意营销。从严处置利用社会时事“蹭热点”、发布“标题党”文章煽动网民情绪的账号;传播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直播、主播账号;炒作明星八卦等泛娱乐化信息,引发网民互相攻击的账号;以知识传播名义歪曲解读国家政策,干扰公众认知的账号;“带节奏”操控评论,干扰真实舆论呈现的水军账号。五是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严格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和登记要求,清理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的租售交易。此外,因机构调整等原因无法注销的政务号也将予以集中处置。  会议要求,专项整治行动要强化统筹协调,通过进一步加强账号注册、使用和管理全流程动态监管,督促网站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引导账号主体规范账号运营行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一批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报备编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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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
  贯彻落实《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的通知》,为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现公开发布第一批20家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名称及报备编号。  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在所提供服务、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明报备编号,并链接至报备系统网址(http://fisbaobei.ifcert.cn),供用户查询核对。根据《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报备仅是对境内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行为的确认,不代表对机构服务能力的认可。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不得以报备为名,违规从事网络借贷、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咨询、征信等各类金融业务。  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报备清单(第一批).docx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0余家重点APP运营企业签署了这份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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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10月22日,由中共深圳市委网信办联合深圳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管局主办的深圳市APP个人信息共护大会在深圳中心书城举行。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强出席会议,并与市民代表共同见证腾讯、华为等20余家重点APP运营企业签署《深圳市APP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承诺书》。  会上,来自网络社交、直播、游戏、电商、金融、物流、交通、社区服务等多个应用领域运营主体的相关负责人现场签署了《深圳市APP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承诺书》,向社会公开作出“不超范围采集信息,不强制索要用户授权,不利用大数据杀熟、不滥用人脸识别数据,不监听个人隐私”等承诺。  深圳市委网信办主要负责同志表示,深圳是互联网大市,互联网站和APP数量位居全国各大城市前列,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头部企业要带头落实主体责任,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把承诺落实在实际行动上,建立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确保用户放心下载、放心使用,为全市广大APP运营企业发挥表率作用。网信部门将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汇聚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把群众急难愁盼的事抓实抓好抓到位。  腾讯等参与签署承诺书的企业表示,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主动践行自律承诺,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带动引领全市互联网企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深圳市APP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承诺书为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切实维护网民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建设。二、坚持最小必要原则,根据APP提供服务所必需,合规设置收集个人信息范围。三、保护用户公平交易权,不利用大数据“杀熟”。四、未经用户单独同意,不利用敏感个人信息进行线上精准营销和线下推销。五、严守个人隐私边界,绝不以监听监视等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六、为用户访问、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或撤回授权提供便捷的途径。七、为用户注销账户提供便捷的方式,用户账户注销后不存储和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八、为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的申诉渠道,在APP内醒目位置公布申诉方式。九、在接入SDK等第三方服务前对其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本APP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十、强化网络安全防护,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原标题《20余家重点APP运营企业签署<深圳市APP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承诺书>》)(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韩文嘉)  编辑 高原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李林夕 郑蔚珩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05
2022-01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近年来,算法应用在给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算法不合理应用导致的问题也深刻影响着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给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平公正和网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算法推荐规章制度,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促进算法推荐服务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规定》明确,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或者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包括保障算法知情权,要求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公示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保障算法选择权,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此外,对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和消费者等主体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规定》明确了具体要求,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以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规定》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算法推荐服务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推动算法推荐服务公正公平、规范透明,促进算法推荐服务向上向善,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三部门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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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安全审查是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原《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修订了《办法》。  《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审查实际需要,增加证监会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同时完善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因素等内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对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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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围绕明星榜单、热门话题、粉丝社群、互动评论等重点环节,深入整治“饭圈”乱象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压紧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切实突破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行动成果,重拳出击解决“饭圈”乱象问题,现就有关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1.取消明星艺人榜单。取消所有涉明星艺人个人或组合的排行榜单,严禁新增或变相上线个人榜单及相关产品或功能。仅可保留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但不得出现明星艺人姓名等个人标识。  2.优化调整排行规则。在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中,降低签到、点赞、评论等指标权重,增加作品导向及专业性评价等指标权重。不得设置诱导粉丝打榜的相关功能,不得设置付费签到功能或通过充值会员等方式增加签到次数,引导粉丝更多关注文化产品质量,降低追星热度。  3.严管明星经纪公司。强化网站平台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网上行为的管理责任,制定相关网上运营规范,对账号注册认证、内容发布、商业推广、危机公关、粉丝管理等网上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对粉丝群体的引导责任,对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的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对其账号采取限流、禁言、关闭等措施,同时,全平台减少直至取消相关明星的各类信息发布。  4.规范粉丝群体账号。加强对明星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管理,要求粉丝团、后援会账号必须经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授权或认证,并由其负责日常维护和监督。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一律不得注册明星粉丝团账号。  5.严禁呈现互撕信息。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发现清理“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等各类有害信息,从严处置违法违规账号,有效防止舆情升温发酵。对发现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的网站平台从重处罚。  6.清理违规群组版块。持续解散以打投、应援、集资、控评、八卦、爆料等为主题的粉丝社区、群组,关闭易导致粉丝聚集、交流打榜经验、讨论明星绯闻、互相做任务刷数据的版块、频道等,阻断对粉丝群体产生不良诱导甚至鼓励滋事的渠道。  7.不得诱导粉丝消费。制定细化规则,对明星艺人专辑或其他作品、产品等,在销售环节不得显示粉丝个人购买量、贡献值等数据,不得对粉丝个人购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进行排行,不得设置任务解锁、定制福利、限时PK等刺激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  8.强化节目设置管理。加强对网络综艺节目网上行为管理,不得设置“花钱买投票”功能,严禁引导、鼓励网民采取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为选手投票。  9.严控未成年人参与。进一步采取措施,严禁未成年人打赏,严禁未成年人应援消费,不得由未成年人担任相关群主或管理者,限制未成年人投票打榜,明确明星粉丝团、后援会等线上活动不得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休息,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各种线上集会等。  10.规范应援集资行为。及时发现、清理各类违规应援集资信息;对问题集中、履责不力、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的网站平台,依法依规处置处罚;持续排查处置提供投票打榜、应援集资的境外网站。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从维护网上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高度认识和推进“饭圈”乱象治理工作。要第一时间部署落实,进一步分解措施,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督促属地网站平台切实抓好落实。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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