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 | 太逼真......维权平台“12315”也被仿冒了!

  近日,不少群众反映,遭遇了退款诈骗“新套路”。诈骗分子自称是“12315”维权平台的客服,以“维权”“退款”为由诱导目标对象上钩,最终造成群众资金损失,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陷阱太逼真,套路要小心  擦亮双眼,一起认清仿冒APP  相较“高仿”版,真实的“全国12315平台”APP自带权威气质,找准下面几个不同,就能快速识别。    1.图标不同:在深蓝色背景上,真实APP图标有且仅有国徽标志,仿冒APP会添加文字、更换图标和背景色等。  2.名称不同:真实APP名称为“全国12315平台”,多字少字、顺序不对均为仿冒。3.运行界面不同:  真实APP的运行界面中,显示元素包含国徽图案和“全国12315平台”字样,页面简洁且无需输入邀请码,仿冒APP颜色多样、元素混乱。  4.“身份证”不同:基于包名、APK文件MD5等多维特征,每个APP都有唯一的“身份证”,可以用于识别出仿冒的APP。例如,真实APP开发者的包名为“com.shenlan.cdr”,安装包MD5为“13864CC66D3985E7B609F023A1361059”,仿冒APP难以以假乱真。学好这几招,捂住你的“钱袋子”  

2023-11-10

警惕 | 骗子究竟是如何潜入“家长群”的?

临近开学季同学们即将回到校园此时无论是学生还是家长都不能放松防诈警惕近日班主任李老师正在为新学期做准备工作时突然接到一位家长的电话对方在电话里非常着急地说“班级群里有人冒充你收班费!”李老师听完急忙打开群聊发现群里竟有一个微信头像、群昵称都与其一样的骗子正在以李老师的名义发起了收款骗子还催促各位家长交钱   (图片来源小红书)  老师赶紧在群里提醒各位家长大家这才意识到遇到骗子了幸亏发现及时没有造成更严重的损失那么骗子究竟是如何潜入“家长群”的呢?警惕!!!此类骗局有这4个套路  套路一:广撒网、搜索QQ群  诈骗分子会直接在QQ内搜索班级群的群聊关键字出现相关的群聊后冒充老师、家长等申请进群如果没有设置相应的验证机制或者班主任验证不严格骗子就容易趁虚而入    套路二 :套近乎、获取进群二维码  有不法分子在校园门口逗留与其他家长闲聊、套近乎向家长索要班级群的二维码由于很多群聊设置并未开启“群主确认”功能不法分子可直接扫码进群    套路三:换头像、伺机行动骗子进群后伪装成学生家长添加班主任QQ/微信通常会备注为“xxx学生父亲/母亲”“潜水”观察班主任的活动规律找机会将自己的头像换成班主任头像并将自己的备注名改为和班主任一模一样然后在群里发送相关通知要求缴纳学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  套路四:利用时间差,实施诈骗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很多老师都开了消息免打扰功能或者在上课期间关闭手机不法分子利用时间差借机下手让真老师不能及时发现进而实施诈骗  除了家长以外学生也是诈骗团伙的重点目标以下诈骗类型请同学们一定要记牢!  诈骗类型学费住宿诈骗骗子冒充学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向学生发布以链接或二维码等缴纳学费、住宿费的通知。奖学金诈骗骗子冒充高校老师或资助机构人员,以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告知学生发放奖学金、助学贷款资金。要求学生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从而转走账户余额,或指令学生在ATM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进而划走卡内钱款。“伪装推销”诈骗伪装学长学姐推销是新生经常遇到的骗局,如:推销电话卡(没有售后保证,骗取身份证等重要信息用于电信诈骗);推销生活用品,如被褥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忽悠新生买“打折”辅导资料、健身卡等。骗子所推销物品,多与新生的学习、生活息息相关,新生由于刚入社会,辨别是非的能力尚浅,不好意思拒绝从而上当受骗。注销“校园贷”诈骗骗子冒充网贷、互联网金融平台工作人员,称学生之前开通过校园贷、助学贷等,再以不符合当前政策,需要清除校园贷记录或者校园贷账号异常需要注销,如不注销会影响个人征信等为由,骗取学生的信任。诱骗学生在正规网贷网站或互联网金融APP上贷款后,转至其提供的账户上,从而骗取钱财。  重要提醒  班主任应及时对本班的群成员身份进行核查,对身份存疑的账号要尽快清除出群。同时,要启动入群验证功能,避免陌生人随意加入班级QQ群、微信群,验证时要对相关信息再次核实。各位家长不要随意向他人透露微信群、QQ群的群名称和二维码等信息,保存好班主任老师的电话,了解学校的收费政策和流程,切勿轻信群成员要求转账收费的信息。如果遇到自称老师的人员要求转账或是索要银行账号、密码等情况,家长应及时与老师和学校核实,不可盲目转账汇款或是透露个人重要信息。要妥善处理填写有个人信息的单据票证,身份证复印件表明用途,在网络社交过程中不透露个人信息。奖助学金发放等官方行为都有官方通知渠道与规定程序,不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个人要求提供信息,更不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任何费用。相关部门不存在所谓安全账户,更不会引导转账。面对陌生人的热心仍要时刻保持警惕,手机、钱包、银行卡、证件、录取通知书等重要物品一定要随身保管携带。不要轻易相信推销员的花言巧语,购买学习生活用品前可先向老师或学姐学长了解清楚,到正规商场或营业厅购买。

2023-08-29

以揭露批评为名网上“挂人”被判担责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案

  认为对方存在抄袭行为,以揭露、批评为名将对方的姓名在互联网上进行披露,并冠以“抄袭狗”,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汉服爱好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被告小兰(化名)因认为他人抄袭汉服设计而在网上“挂人”和辱骂他人,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挂人’是网络用语,是指在网络上公开他人姓名等个人信息,通常目的是为了揭示某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本案主审法官赵长新说,在网络上披露当事人真实姓名,使负面信息与他人真实身份形成关联,导致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遭受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红(化名)与小兰均为某汉服交流平台的用户。2020年,小红发现小兰在汉服交流平台上多次发布信息,指责其设计的汉服抄袭他人作品。小兰不仅对小红进行语言侮辱,还将其名字挂在网上,引发其他网友对小红的围攻,小红因此精神抑郁。小红认为,小兰的言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某汉服交流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构成共同侵权,故起诉小兰和某汉服交流平台,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小兰称,小红设计的汉服图样多次使用他人作品,小红本人已承认并道歉,为引起其他汉服爱好者关注和警惕,自己才在平台发帖“挂人”,获取小红姓名的途径是公开的信息,并不构成侵权。  某汉服交流平台称,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小红未提交小兰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小红的真实身份信息,未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自身无需担责。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兰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小兰在平台指责小红抄袭他人汉服作品,是以作品之间客观对比为依据,且小红在和小兰交流过程中也承认了部分事实。因此,小兰的相关言论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的情形,不构成诽谤。但小兰发表的言论中带有“抄袭狗”等词汇,已超出正常揭露、批评的范畴,导致小红的社会评价度降低,侵害了小红的名誉权。  本案中,小兰擅自将小红的姓名在互联网上披露,侵扰了小红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小红的隐私权。尽管小红的姓名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并不一定引起在汉服交流平台的匿名信息被实名化的结果,小兰以披露小红自行公开的姓名作为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在小红已公开发表声明表达对网络言论攻击的恐惧,甚至已表示心情严重抑郁、有轻生想法时,小兰仍对小红进行挖苦,并在此后言论中继续披露小红的姓名,持续对其精神进行刺激。现有证据证明,上述言论造成小红精神疾病加重,引发严重后果,侵害了小红的健康权。  另外,法院认为,小兰在平台所发表的侵权言论,并非属于某汉服交流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畴,平台不具有主动审查的能力和责任。此外,小红在发现小兰利用平台发表侵权言论后,并未通知平台采取措施,而是径行提起诉讼,因此,某汉服交流平台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小兰就侵害小红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向小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赵长新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促进公众知情而适度、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体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毫无节制、非理性甚至恶意进行发泄,形成网络暴力,将会对个人隐私、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进行舆论监督也要具备手段、程度的合法、合理性。如果并非为社会公共利益,擅自将已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公开,导致他人隐私被侵害,则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小兰以侮辱性语言攻击小红的抄袭行为并公开小红的姓名,已经超过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赵长新说,汉服交流平台也应当进一步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平台有害信息的甄别、处置能力,加强平台内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中华文化繁荣兴盛。

2023-02-01

保护个人信息,这些知识需了解

  身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所承载的隐私权愈发凸显。与此同时,随意收集、非法获取、过度使用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严重侵扰人们的安宁生活。那么,在信息数据使用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该如何保护好个人信息呢?  个人信息范围如何界定  案例:  崔某在一售楼处从事房产营销业务。为提升销售量,2021年12月,崔某将从同行处获得的含有数个楼盘意向购买者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他人,共计约2.5万条。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  说法:  房产、电信、交通、宾馆、快递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房地产行业等获取的信息不仅涉及个人姓名、手机号码,甚至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房屋地址等私密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领域。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需要注意的是,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的账号密码往往绑定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即使未绑定,非法获取账号密码后也可能引发违法犯罪。因此,账号密码也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本案中,被告人虽未直接出售获利,但其为了扩展业务、提高业绩,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客户信息与其他关联行业人员交换共享,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不仅侵害个人隐私,可能引发一系列违法犯罪,往往还会给公众正常的生活学习带来严重滋扰。同时,崔某提供的信息数量已达到入罪标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取的行为有哪些  案例:  贺某应聘到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打工,主要任务是销售一款学习软件。但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贺某的软件销售数量越来越少。为扭转被动局面,贺某通过微信与某非法信息出售人取得联系,对方以3000元的价格将多所小学的学生及家长信息售卖给贺某。不久,该信息出售人及贺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7个月。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关于“提供”的认定,《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比如“人肉搜索”,实际就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认定为“提供”。关于“窃取或以其他方法获取”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对此《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关于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此外,《解释》还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信息起刑点如何确定  案例:  陈某在某软件公司任职。一天,陈某收到微信群里一好友的信息,询问其是否可以向他购买客户信息,并表示愿意以每条信息3-8元的价格给予报酬。受利益驱使,陈某先后将7000多条客户订单信息发送给该网友,非法获利近2万元。案发后,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  说法: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关于情节严重,《解释》作了具体细化。信息类型和数量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一般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为情节严重。从信息用途来看,《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从主体身份来看,《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从前科情况来看,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此外,《解释》还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022-11-01

收集个人信息提供“代过人脸”,被公诉

  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各大游戏平台全面应用防沉迷系统,通过后台算法对疑似未成年用户进行不定期人脸识别,严格控制未成年用户在线游戏时长。但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防沉迷系统解除“市场”,非法开展“代过人脸”交易,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系统。7月25日,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以颜某、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海宁市法院提起公诉。  颜某失业在家时喜欢和未成年朋友一起打王者荣耀。为了帮助这些未成年朋友规避防沉迷系统,颜某通过外网“翻墙”,获取到含成年公民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个人信息绕过系统。成功后,颜某想到通过网上接单解除防沉迷系统进行牟利,并利用网络工具收集整理公民个人信息44万余条。  同样想通过此途径赚钱的唐某通过网络结识了颜某,并花费800元从颜某处购得43万余条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唐某将上述信息用于修改“和平精英”“王者荣耀”等腾讯游戏未成年玩家的账户信息,令游戏平台的防沉迷系统将未成年账户误判为成年账户,以逃避游戏平台的监管从中牟利。  2020年年底,腾讯游戏平台的防沉迷系统进行技术升级,增加人脸识别验证要求。唐某不想自己的“业务”就此中断,找到了用特定软件破解人脸识别的方法,以远程操作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系统。因防沉迷系统每隔半个月就会重新弹框,提示用户过人脸,于是唐某拥有了很多“回头客”。此外,一些游戏代练对“代过人脸”的需求量较大,唐某还会向他们出售可以“代过人脸”的手机。  经统计,颜某通过网上接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获利1.5万余元;唐某通过提供修改信息、“代过人脸”服务及加价转卖“代过人脸”手机违法获利共计5.5万余元。  检察官表示,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非常大,在运用法治手段惩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更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互联网企业等各司其职、协力合作,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的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凝聚合力,共管共治,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2022-09-27

不改备注被移出群聊,管理员能随意“踢人”吗?

  如今,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者,能够“踢人”,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重要标志,而围绕“踢人”权限也产生了许多纠纷。  案情回顾  被告林某系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的管理员之一,该聊天群系同小区业主之间为邻里互助沟通建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互联网群组,日常功能为发布失物招领启事、提示物业安全隐患等与小区公共生活相关的内容,群成员仅限同小区产权物业业主。  原告钱某于2019年受该群成员邀请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该群管理员安某在群内面向全体成员发布通知,要求群内业主修改用户名,格式为“楼号+房间号+姓名”,非业主和广告商自动退群。同时表明,综合大家意见,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并请群内成员互相提醒修改。  7月20日,群内有成员称进群要遵守群规,否则可以退群,并标记出来尚未修改名称的群成员头像,@被告林某提醒其应该将没有按照要求修改昵称的人清理出去。被告林某随后在群内发布消息“请以上改名字,谢谢”。  7月23日,钱某在群内发布聊天言论,称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有群成员在原告该言论下回复,称群有群规,如不愿修改可以不进群,并以言论自由不等于在群里随意说话为例类比。同日,被告林某以管理员身份发布通知,要求群成员必须备注“楼号+房间号+姓名”,如果不备注,则请管理员清理,若干群成员相继发布言论,多数表示同意该规则,要求被告果断“踢人”。被告在发言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原告钱某移出群聊。  原告认为,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林某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将管理员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涉案纠纷产生于业主群,由于被告行使管理员职责,向全体群成员作出规则性通知时,被原告拒绝而引发。微信聊天群产生于互联网时代,系公民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关系、共同需求或共同爱好等,通过网络建立的发布言论、探讨事务的平台,聊天群的设立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基于平台运行维护之必需,在符合多数利益原则基础上,制定并向全体成员公布人员进出、日常发言规范等管理要求,是管理员的权利也是职责所在。  设立群规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的集中体现。在涉案“某业主群”内,基于“成员应为小区业主”的先设性共识要素,被告与其他管理员创设并发布群规时已经明确要求实名制,并要求群成员以“楼号+房间号+姓名”的方式进行群内昵称备注。该要求是基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要求而为,同时进行必要身份信息审查,符合群内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  此外,该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而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交流平台。在案证据显示,该小区物业管理方另设有线上公众平台及线下楼宇大堂告知栏,故而原告是否在涉案微信群中,并不会实质性损害原告在该群主要社交功能范围内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  因此,原告是否选择遵从涉案微信群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  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提示  互联网群组依托于互联网社交平台功能组建运行,群主或群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事实上的直接管理者,对于群组成员的行为具有管理义务,而平台也赋予了群主或群管理员“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微信聊天群的设立和加入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而基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群主在互联网群组管理中也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往往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即可。就本案而言,被告林某行为并未直接侵犯到原告的隐私权,并未刺探或不法获得并使用原告隐私,所以,即使将之落入到民法范畴考量,也不符合隐私权侵权责任要素。  但同时需要注意,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管理权限的行使应当遵守互联网群组管理的相关规范。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若因管理行为创建了民事法律关系并构成侵权,相关人员也要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022-08-09

养生“局中局”,骗了127名老人!警惕诈骗“四部曲”

转载链接:养生“局中局”,骗了127名老人!警惕诈骗“四部曲”来源: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ID:piyao12377)综合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瞭望东方周刊微信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报监制:荆克监审:董晓编辑:闫丹丹校对:王蓓蓓

2022-06-06

当心!“养老”骗局陷阱多

  转载链接:当心!“养老”骗局陷阱多  https://mp.weixin.qq.com/s/S95sUbaH0T2R4foe64s4TQ 

2022-05-17

警惕|这四种常见的支付码诈骗套路要当心

  关键词:涉支付码骗局“扫一扫,完成收付款”已经成为最常见的支付手段,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需要警惕的是,有一些不法分子悄悄盯上了这小小二维码,用尽手段,设计出一套又一套的骗局,以达到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出借收款码可以赚钱?有可能涉及犯罪!去年3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裁定书显示:2019年,时年21岁的大学生曾某恒以1%的佣金受雇于王某军,曾某恒为其提供微信二维码,帮忙收款6134元,并从中获利61元。收款过程中,曾某恒的微信账户被投诉涉嫌欺诈,后被限制收款。曾某恒以0.5%的佣金雇请张某铭提供微信二维码,帮助自己收款和转账人民币72200.64元,后转给王某军及其提供的银行卡上,从中获利人民币310元。殊不知,曾某恒出借收款码获得的三百多元竟然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裁判文书网显示,曾某恒在侦查阶段供认其和张某铭的微信账户在收款过程中,均被投诉涉嫌欺诈并被限制收款,但为了赚取佣金仍然继续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给王某军,因此,曾某恒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客观上仍为该犯罪转移资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曾某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天上不会掉馅饼,出租收款码帮人收钱,轻则被限制收款,重则可能涉嫌犯罪。莫名收到银行逾期短信?也许有人在盗取支付码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从QQ网名“保罗”(基本信息不详)处获得他人办理信用卡公民信息后以冒充银行客服人员的方式从网络群发平台上向被害人发送信用卡逾期的虚假短信,并在短信中预留银行客服虚假电话。被害人拨打该虚假电话后再用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获取被害人在其手机上输入的身份信息、支付密码及验证码,随后登录被害人银行卡APP等网络支付平台生成支付码,通过支付扫码的形式将被害人的钱财划走。据分析,欺诈分子利用部分市场主体身份认证模式单一、缺乏辅助身份识别手段等漏洞,使用受害者真实的个人敏感信息,冒名注册账户,通过应用端收付款码窃取受害者的资金,并不定期更换设备及IP地址信息,规避风险交易规则。付款码支付一定额度内的免密支付,更高额度需要填写密码或验证码,因此,千万不能随意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验证码告诉他人,以防受骗。客户扫了付款码却没收到钱?可能是被套路了!2022年1月,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了一起诈骗案件。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因屡次以电子支付扫码但不付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被警方依法行拘。既然没有付款,商家为何没能及时发现呢?记者发现,此类骗局中骗子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完成欺诈。第一种是利用P图技术,伪造支付成功的界面,让商家误以为完成了支付;第二种是利用语音播报,以假乱真。这种情况下,骗子首先会测试商家收款时是否有语音播报的提示,如有的话,用另一台手机也设置语音到账播报功能,付款时假装扫码支付,实则是付款到自己的另一个手机账户上,让商家听到语音提示后误以为完成了支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商家要时常注意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发现有异常一定要及时检查,防止二维码被人“调包”。在顾客付款后,要及时确认资金是否入账,现如今网络延迟现象已极少发生,扫码后资金迟迟未入账情况一定要引起警惕。消费者与商家在进行交易时,要当面确认好商品和钱款,以免事后发生利益损失。明明是收款为何变成付款?条形码18位数字泄露了某奶茶店员工小麦接到一个订餐电话,对方称可以先付款,晚一点儿再到店里取餐,当小麦让对方把消费金额转账到他支付宝账号上时,对方表示要用另外一种方式转账。于是,小麦按照对方的指引打开了自己的支付宝,并点击进入首页上方的“付钱”项,随后对方要求小麦把页面上方的一串18位数字告诉给他,说是用于付款,此时小麦并没有细想,便把付款码的18位数字在电话里读给了对方,对方称数字过期,要求小麦刷新后再报一次,小麦照做之后,对方说支付不成功,表示稍后直接去店铺购买,便匆匆挂断了电话。不久,小麦发现自己的支付宝有两笔支出,分别被消费了409元和399.82元,此时,小麦才反应过来,自己接到的是诈骗电话。付款码仅用于线下向对方付款时使用,付款码页面包括“二维码”和“条形码”,其中条形码下方有18位数字,商家可以手动输入条形码下方的数字完成交易。千万不能随意泄露自己的18位数字付款码,手机如有丢失要及时关闭付款功能,以防被盗取资金。    关键词:涉P2P平台骗局日前,北京大兴反诈中心发布关于“P2P退款诈骗”的警示。民警提醒,诈骗分子往往潜伏在投资者群体中,他们广泛收集信息,遇到涉及P2P的事件、案件有重要进展时,就会冒出来蹭热度,进行一次快速诈骗。这些骗局持续时间短,手法老道纯熟,其诈骗话术和套路多为复合型,具有诈骗成功率高且个案损失大的特点。常见诈骗步骤1、伪造国家机关的文件、公告,让投资者以为可以拿回钱。骗子以公检法或金融监管等政府部门的名义,通过网络、邮件、短信等方式,发布伪造的红头文件或蓝底白字的公告,谎称某公司正在组织办理清退回款手续,让大家加清退QQ群,这类文件和公告极具迷惑性。还有骗子在投资者的微信群内单独加好友,再组小群,几个骗子扮演不同部门的客服对投资者实施诈骗。2、提供几种回款方案选择,但投资者都需要先注资,最后甚至变成刷单、赌博的骗局。当投资者加群、加好友想拿到理赔款,无论选择哪个回款方案,都需要先注资,也就是给代办的公司交钱。3、为了诈光骗净,骗子会套用刷单、赌大小、购买股指或数字货币等方式,诱导投资者在理赔APP上加大投入。骗子用定制的APP进行诈骗,不只是规避风险,还让投资者误认为这是正规流程,从而更好地把控诈骗的步骤,还能把上述各种陷阱嵌入进去。在话术方面,骗子诱导投资者一步步进行回款操作,但是不管怎么操作都是错,不是超时就是违规,还得缴纳检测金、保证金。即便暂时获得盈利了,骗子还会以恶意盈利套现、行贿为由进行冻结,让投资者再缴纳解冻费。警方提醒部分P2P平台确实有退款情况,但都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执行,不会委托三方平台私自退款,更不会跨银行、券商等多行业进行理赔;加入投资者微信、QQ群时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通过主动添加QQ、微信理赔的绝对不是官方,司法途径是唯一的选择;如遇电信网络诈骗等可疑情况,请立即拨打96110咨询。  (原标题:辟谣“传真机”丨3月谣言盘点出炉,这四种常见的支付码诈骗套路要当心→)

2022-04-07

公告 | 警惕!有不法分子冒充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行骗

  近日,我们接到举报线索,有不法分子冒充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以下称“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主要形式如下:  (一)诈骗内容以谎称“网民涉嫌洗钱案件,要求将现金转入‘安全账户’进行资金审查”,或谎称“网民身份信息被注册手机号,发布大量不良信息,将被停机”,或谎称“发放举报奖励或中奖信息,要求提供个人账户信息”等为主。  (二)诈骗手段往往以电话“通知”形式行骗,来电显示为个人手机号码、“400”开头电话,以及经改号软件操作后的“+86 12377”等。有的还通过仿冒虚假的官网或聊天工具发送伪造通缉令等法律文书。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任何冒用本中心单位名义、工作人员身份以及“12377”举报热线等进行诈骗的行为,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主要受理处置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未设立奖金等有偿举报制度,不会要求举报人提供个人账户信息,或者缴纳保证金、手续费等钱款。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网民,如接到类似电话,应保持警惕,不要轻信接受所谓的“协助调查”,不要泄露个人信息,不要点击其发来的网址链接,更不要向其转账汇款。如有疑问,可直接拨打“12377”热线核实,无需在号码前加拨任何数字;如遭遇网络诈骗,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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