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涉疫个人信息防止泄露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疫情期间发布个人信息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个人。疫情结束后,应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封存   2月9日起,全国许多地区陆续复工复产。为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基层单位广泛落实人员申报登记制度。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在各地频现。如何在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求得平衡,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月9日发文强调,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被泄露。   在疫情暴发的特殊时期,政府应依法公开哪些信息?如何在公布涉疫个人信息与保护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之间做好“平衡术”?   响应呼声公开信息 确保合法性必要性    1月30日,深圳市在广东省率先公布新冠肺炎病例患者逗留过的小区和场所,南山区的德意名居在列,但具体的门牌号码等信息都被隐去了。   深圳市卫健委说,此举不仅是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以社区防控为主”、加强“群防群控”的通知精神,更是响应市民对公布确诊患者发病期间活动轨迹的强烈呼声。   深圳的做法被很多城市效仿。   1月31日,中山市、珠海市、梅州市陆续公布确诊病例患者发病期间的活动场所。2月6日,北京市也发布了新发病例患者活动过的场所和所在的小区。   天津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室主任张颖2月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某百货大楼的5例确诊病例进行了分析,梳理了他们在流行病学上的关联性,以及天津市如何追溯、构建5例确诊病例之间的关系。   受访专家认为,除了国家卫健委要求公布的确诊、重症、疑似以及确诊病例发病时间、收治信息等基本情况外,各地对疫情信息公开的做法和程度有所差别。这与当地疫情发展情况相关,也与各地政府的依法行政理念、治理能力相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要保证公开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必要性与正当性。   针对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中央数次发出相关通知。   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要求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   2月4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月9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发布通知强调,限定依法授权单位有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作他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谁掌握信息谁负责,严防信息泄露等。   信息公开把好尺度 侵犯隐私违反法律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升级,各地纷纷采取硬核举措。排查上报湖北返乡人员和确诊患者信息,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切断传播途径。   然而,一份份包括个人信息的文件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被疯狂转发,内容包括相关人员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及车票、航班信息等。信息泄露给返乡人员及确诊患者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不少人甚至接到骚扰电话和谩骂短信。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收集患者、疑似患者的个人信息,但在公开时必须掌握一个‘度’,个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是不必要公开传播的。这类个人信息是隐私,公民享有隐私权。”朱巍说。   最近,一些地方对泄露信息的人进行了处罚。   2月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王某擅自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转发至3个微信群,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月5日,天津警方发布通报称,天津市一女子泄露涉及疫情的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七日;2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月4日上午,郑某将多名曾乘坐某邮轮的游客名单(含个人信息)发送给朋友叶某,后叶某又将上述游客的个人信息转发至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海珠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对违法人员郑某、叶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部门要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在朱巍看来,疫情期间,个人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医务人员或公职人员在接触患者、疑似患者时,可以在遵循法律、保证真实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信息公开,目的是防控疫情。但泄露、偷拍并散播个人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参照规范收集信息 坚持最小范围原则    国是千万家,有国才有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个人权利,体现了人们的爱国精神;政府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则彰显了法治原则与人文关怀。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发布确诊病患确诊前的行动轨迹应该尽可能详细,有助于密切接触者自我观察、及时就医,有的地方还发布了确诊病例的感染路径分析,便于公众加强自我防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认为,类似的这种信息公开只要没有指名道姓、不能识别特定的人,就没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且尽到了善意提醒的作用,有助于寻找密切接触者和提示有关人员自我观察。   在朱巍看来,目前,基于大数据技术,公民可以查询实时防疫地图,这种直接或间接不可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公开是没有问题的。这种程度的信息公开已经能够达到抗击疫情的必要性要求,没有必要再变成可识别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朱巍认为,在疫情防治的特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需要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但信息公开要有底线。   根据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通知,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对此,朱巍认为,为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应当在收集和保管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被泄露。同时,疫情期间发布个人信息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个人;疫情结束后,应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封存。   朱巍还提到,被侵犯个人隐私的当事人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传播的信息若不属实,可要求传播者进行更改;电话号码公开后被骚扰,可要求公布者进行修改。   对于患者利用网络求助时主动公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行为,朱巍认为,选择公开隐私也属于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但不意味着他人可以违法使用这些信息。   专门立法亟待提速 遏制个人信息滥用    记者注意到,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以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都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不过,在朱巍看来,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因此,有必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刘德良也认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从现实角度看,缺乏可操作性,且会妨碍个人信息正常的利用。例如,疫情期间,存在隐瞒接触史及相关信息的人员,依照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若不公开其相关信息,可能导致他人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刘德良说,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信息都被N次收集利用。例如,手机App、银行等都在收集个人信息。公民不愿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主要是担心遭遇骚扰电话等问题。在理性的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泄露并不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单纯的公开信息并不会产生危害。公众对于电话号码等信息并没有保密的必要性需求,被公开后也不必然出现被骚扰的情况。公布信息本身是中性的,公开的信息不会导致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获取信息的成本。“担心出现的问题是信息滥用,而不是信息泄露。”   “防止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要从信息不被滥用入手。”刘德良说,“我国目前在立法层面没有区分合法利用和违法滥用。大家普遍认为,个人信息控制论是一旦超出个人允许的使用范围即为滥用。其实,超出社会公众对于某一类个人信息正常的、合理的、符合期待或评价上的范围,应为滥用,也就是说,会对个人其他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应当通过立法遏制个人信息的滥用。”(记者 赵丽 见习记者 邹星宇)

2020-02-24

阻断“网络喷子”的“飞沫”传播

  疫情面前,佩戴口罩是阻断新冠病毒飞沫传播的重要措施。不过,还有一种“飞沫传播”远不是医学防护就能解决的。   疫情发生以来,网上有谩骂湖北人民的,有叫骂卡点防控人员的,有辱骂钟南山院士的,有咒骂援鄂医疗队的……更普遍的,有责骂国家救援不力的,叫骂医疗技术落后的,唾骂官员无知无能的,斥骂限制出行自由的,臭骂法律法规制度的……反正在他们眼里,“洪桐县里无好人”,所有人都是“病毒”。   这些“飞沫”产生于网络时代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群体显著的特征就是运用语言暴力,见什么就喷什么,有时完全不动脑筋,有时搬出一堆歪理,有时纯粹人云亦云,到处乱喷、飞沫四溅,也被网民们称为“网络喷子”。   疫情汹涌,上网开骂是最简单的宣泄方式。可是,开骂既不同于严厉的批评,更对解决疫情毫无帮助。在疫情面前,以一种无知者无畏的态度随意开喷,既没有公民的教养,也缺乏谴责的资格。对网络生态来说,网上开骂很容易诱发偏向性的情绪传染,“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这种语言暴力与建设网络生态文明格格不入,而且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信息传播秩序,影响了广大网民对正常信息的需求。   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谁都不能置身事外。这个时候,我们更需要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激励,而不是冷嘲热讽、为人凉薄、满嘴污秽的谩骂。这个时候,对“喷子”的纵容就是对自己身心的伤害,对“喷子”的容忍就是对防控大局的悖离。   2月3日,衡阳警方对自制视频咒骂湖北人民的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2月9日,中山警方对辱骂钟南山院士的涂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2月13日,盐城警方对咒骂援鄂医疗队的闫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对此,我们拍手称快。   一个开放的网络空间,需要包容多种声音。但是,言论自由是有底线的,既有社会道德底线和良心底线,更有法律底线。用法律阻断“网络喷子”的“飞沫”,既符合当下万众一心战疫情的短期需要,也符合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长远需要。   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既然想要“享受”宣泄开骂的快感,就要老实接受法律严惩的痛感。

2020-02-21

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名义实施诈骗,性质十分恶劣,让不明真相的人们落入了圈套。   近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称,截至2月14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36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3名,涉案金额6691万元。   此前,在全国首起涉疫情诈骗案情出现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于1月27日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通知》。   据公安部介绍,目前,涉疫情诈骗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受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将受害人“拉黑”;二是不法分子以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其捐款;三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冠肺炎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疫期诈骗影响恶劣 从重处罚于法有据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分析涉疫情诈骗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人们有购买口罩的需求,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第二,疫情期间,人们迫切地想要献爱心,心理防范意识就下降了;第三,公安机关的大多数人都在忙着抗击疫情,可能对诈骗行为的关注度降低。   “在抗击疫情期间实施诈骗的人可以用道德败坏来形容,趁人之危、趁国之危,这种犯罪更恶劣,后果更严重,国家应该从重从严处理。”郑雪倩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也认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不道德,同时也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网络诈骗“套路”层出不穷,稍有不慎,很可能一步步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诈骗行为本身就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疫情期间进行诈骗,会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可以依法从重或者加重惩处。”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   郑宁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郑雪倩补充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郑雪倩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此外,郑雪倩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及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   切记不盲听不盲信 及时核辨信息真伪    疫情期间的诈骗让人防不胜防,公众该如何防范呢?   对此,韩英伟说,疫情期间,人们只要时常保持一颗警惕的心,不要盲从、盲信。要加大普法力度,告诉人们获取财物的方式要通过合法途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韩英伟建议:首先,人们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贪图便宜;其次,购买防疫用品或进行爱心捐赠,一定要通过官方正规渠道,切勿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账;最后,不点击陌生号码发来的网址,遇到改签信息与官方客服核实确认。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报警。   郑宁则针对具体的诈骗方式给出建议:对于退改签诈骗,人们在接到退改签电话或短信后,一定要拨打航空公司官方电话核实情况;飞机若因故不能起飞,航空公司也会给旅客发送信息,不会让旅客通过网银、支付宝等方式进行任何涉及钱款的交易。非旅客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退改签不收费。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国内多家航空公司及旅游公司都发布了应急预案和退改签办法,旅客可通过官方渠道咨询了解。人们在购买机票时,应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客服电话、机票代售点等正规途径,避免使用搜索引擎点击票务类钓鱼网站,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借“献爱心”实施诈骗的行为,郑宁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很多爱心人士想为抗击疫情出一份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这种心态,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以红十字会、民政部门、感染者本人或亲属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新冠肺炎“献爱心”的虚假信息,利用群众的同情心进行诈骗。因此,人们在献爱心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信息,通过正规渠道捐赠,谨防受骗。   “不法分子以政府部门采购的名义或打着‘能买到医疗级防护口罩’‘数量有限即将断货’的幌子,欺骗商家和需要口罩的公众。因此,人们在购买口罩、消毒液等医用防护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平台,不要相信陌生人口中所谓的‘特殊渠道供货’‘国外代购’等信息,更不要通过微信、QQ等方式直接转账,这样不但容易上当受骗,即使买到货物也很难保证质量。”郑宁说。   郑宁最后谈到的是特效药诈骗。不法分子以药物研究(医疗)机构的名义,推广所谓的防疫情“新药”、保健品、防疫中草药。将假冒伪劣药品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国外研制的新药,故弄玄虚。   “要相信不出门就是最好的防护。目前尚未研发出针对新冠肺炎的特效药,那些广告中增强身体免疫力的药存在诸多陷阱,人们务必进行甄别。适当运动、合理膳食才是增强免疫力的关键因素。”郑宁说。(记者韩丹东 实习生刘金波)

2020-02-21

在家网络办公 谨防黑客攻击

  2月10日,天津市公安红桥分局网安支队接市局网安总队和国家病毒中心情况通报,红桥区一居民家庭宽带IP地址被境外黑客组织通过邮件形式发动APT攻击(即高级可持续威胁攻击)。接到线索后,红桥分局网安支队立即启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络安全”处置预案,会同红桥区委网信办组织技术人员入户开展调查。   经查,居民白某系天津市某移动运营商客户服务工程师,因疫情期间公司总部要求员工在家办公,白某于2月9日晚接收到某金融公司推送的一封邮件及不明附件。入户调查时,网信办技术人员对邮件和相关附件进行了提取,上报国家病毒中心做进一步鉴定,并对白某的计算机进行了全面病毒查杀和防护设置。工作人员介绍,该攻击组织公然利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等相关题材作为诱饵文档,采用鱼叉式钓鱼攻击方式,通过邮件进行投递,诱导受害者执行宏命令。   红桥区网安、网信部门提示,网络安全无小事,大家一定要注意网络安全防护,及时更新升级杀毒软件。一旦黑客组织“攻击阴谋”得逞,轻则丢失数据、引发计算机故障,重则影响各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推进,危及个人乃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网络安全。(吕献峰 李晓菲)

2020-02-15

少年在网络空间实施侵害名誉权行为纠纷多发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吴文诩)“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组织粉丝为其筹款;涉诉侵权行为相对集中于各大社交平台……”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的《“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问题研究报告》显示,随着近年来娱乐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粉丝文化迅速兴起,网络空间中青少年实施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纠纷多发,网络言论失范行为亟待规范。   报告显示,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案件被告)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占比70%,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原告共涉及34名演艺工作者,职业多为演员、歌手,通过出演热播电视剧、网剧等影视作品及参与选秀综艺节目等受到广泛关注。   报告认为,在“粉丝文化”影响下,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呈现出显著特点。比如,实施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时粉丝心态明显,侵权中多使用“饭圈”网络语言,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部分涉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同属性的粉丝群体追捧。   “更有甚者,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组织同属性的粉丝为其筹款。”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不仅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还认定被告因涉诉所获“打赏”款项构成违法所得,全部收缴以示惩戒。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4.19万件,其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36件;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1075件,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占比较高。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在互联网空间和互联网大众文化中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努力帮助青少年修身立德、打牢道德根基。

2020-02-04

“战疫”还需“防谣”:警惕“谣言病毒”蔓延扩散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疫情传播态势、虚假防治措施等流言和谣言在网上传播,引发不少网民误解误读。   一条“上海浦东一户人家,男主人在家喷酒精消毒,女主人在家烧火做饭,把房子点着了!”的消息近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被传播。记者1日向上海消防部门求证时了解到,1月31日15时许,芦潮港潮乐路3弄31号201室着火。过火面积约10平米许,据受害者反映其夫妇二人事发时均不在家,无贵重物品,无人员伤亡。   据上海消防部门表示,具体物损及火灾原因待进一步调查。   有网友戏称,这个春节“待在家里就是为祖国做贡献的时候”,民众足不出户却挡不住谣言传播的脚步。   数日前,北京、广州、深圳、南京等地先后流传出“封城防疫”的谣言,引发多地民众紧张;让人哭笑不得的“飞机撒消毒水”的谣言迅速蔓延出武汉、杭州、上海等多个版本;一则“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将对话钟南山的通知”遍布全网,白岩松不得不辟谣称:眼下不敢打扰钟院士,传播谣言会引发等待节目的观众的恐慌……   一则“上海一妇婴收治有武汉接触史孕产妇”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表示,该消息为不实消息。   私人邮寄口罩被海关征用?上海海关辟谣称,海关不会征用私人的口罩。上海海关表示,目前上海海关正在积极响应总署号召,加大人力配备,加快验放速度,使收件人能够及时收到邮件。   除了“鼻滴香油”“大蒜防病”“吹风机消毒”等各种“防疫偏方”,亦有人随意编造、刷新所谓疫情数据,制造恐慌情绪。   1月23日,网民“查尔斯·徐”在微信群中不断散布“上海死亡人数超过32了”“上海死亡40,确证120疑似60,下午六点数据”等耸人听闻的不实信息。   上海警方表示,29日,浦东公安分局将涉案人员徐某(男,42岁,某金融公司职员)抓获。到案后,徐某交代:自己为博取网友关注,编造并发布了上述不实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徐某被浦东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上海警方呼吁民众及时关注政府部门权威发布,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共同守护城市公共安全。(李姝徵)

2020-02-04

对春节网络红包别盲目通通“笑纳”

  又到一年一度的春节红包大战。与往年相比,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加入其中,红包金额高达百亿元。   的确,随着近年来春节网络红包的流行,其商业价值受到了越来越多互联网企业的重视。相比往年,今年的春节红包大战,多家互联网平台“不约而同”采用了“集”的形式,通过各种组合方式进行细分,将用户引流到自家旗下的众多产品上,最终实现流量的价值变现。   这场巨额投入的网络红包大战能否起到预期效果?虽然业内持观望态度,认为引流之后如何黏住用户才是真正的考验,但无可否认的是,网络红包的确能够扮演人与人之间“敲门砖”甚至“社交纽带”的角色。而平台作为红包的主要消费场景,为用户提供了充分互动的空间。这些都是用户所喜闻乐见的。   值得注意的是,春节红包大战带来的也不只是“福利”,还潜藏着不少风险。对此,广大用户需要理性看待,而不应一见红包,不管青红皂白通通“笑纳”。   首先,网络红包除了可以在平台上直接消费外,在与银行卡绑定后,还能够实现更多的功能。这样,红包游戏就不再只是单纯的社交活动了。由于涉及到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诸多敏感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很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其次,网络红包还潜藏着欺诈的风险。比如,植有木马程序的红包因其技术性与隐蔽性而令人猝不及防。特别是对那些需要输入收款人信息的红包、AA红包、需输密码的红包、分享链接的红包等,更要提高警惕。   再次,网络红包发送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且金额可大可小,能多次发放。由于网络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因而也成为了一些“有心人”通过互联网实施贿赂等非法利益输送的最好方式,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基于以上考虑,从长远来看,为消除安全隐患,对网络红包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运营商、收发人、金额限制、监管责任等方面也要有详细的界定,应当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做好监管工作,让网络红包更好地发挥其社交和商业功能。(张国栋)

2020-01-22

网上交友,小心婚恋骗子

  生活节奏加快,社会圈子变窄等现实因素,让很多急于脱单的年轻人将交友渠道放在了网络上。在网上遇到“高富帅”“白富美”主动搭讪时,很多人由此可能落入“甜蜜陷阱”,成为骗子眼中的“韭菜”,最终落得人财两空。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心理学系副教授张茂运提醒大家,春节期间婚恋交友网络诈骗案频发,想要脱单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和财务安全。   网络交友具有“便捷、高效、隐秘、收放自由、负面影响小”等特点,迎合了现代人追求情爱生活时的多种心理需求,同时也给了一些不良个人或团伙利用网络特点和求偶者迫切、隐秘的心理进行诈骗的机会。   目前,国内的网络婚恋平台非常多,既有QQ、微信、微博、探探、陌陌等社交媒体,也有珍爱网、百合网、世纪佳缘等实名认证的相亲交友平台,甚至手机中“附近的人”“摇一摇”等功能也能让你轻松认识陌生人。   张茂运教授提醒,社交平台上,以下几类人最容易被盯上:1.自我压力较大的大龄未婚男女;2.家庭压力较大的被催婚者;3.中年离婚丧偶人士;4.独居的孤寡老人;5.寻求婚外情感、性满足的已婚者等。概括来说,有钱且婚恋情感需求强烈的人容易受骗。   骗子正是抓住这类群体的心理,利用多种手段作案。一般来说,网络诈骗的套路是:结识——讨好——征服——诈骗。   结识:婚恋骗子熟悉各种交友平台、婚恋网站,以富二代、公司高管、归国华侨等虚假身份主动加好友、建立联系,然后把相识蒙上“天意”“缘分”“命中注定”等神秘色彩。   讨好:一旦建立联系,婚恋骗子一方面会每天对你嘘寒问暖、赞美有加,促使你产生好感,消除戒备。另一方面会旁敲侧击了解你的个人信息,尤其收入财物信息,确定你是否是“诈骗目标”。   征服:这是诈骗能否成功的重要一环。通过前期的交流,婚恋骗子已经掌握你的人格特征和心理需求。如果你重情,对方会虚构美好未来,让你动心动情产生依恋;如果你重利,对方会向你展示自己的财产、家世、社会资源等优势,让你敬佩崇拜。无论男女,一旦动情,就容易理智下降,一旦崇拜某人,也容易丧失自我和判断力,被对方操控。   诱骗:诱骗方法很多,但都绕不过一个钱字。或者打“悲情牌”,以发生车祸、生意陷入困境等,提出需要你的金钱帮助;或者打“利益牌”,号称掌握了有高回报投资、赌博的内幕,让你投钱合作共赢;或者打“真诚牌”,以测试你的诚意为名要求你进行某种消费,或购物,或帮助他完成销售任务。婚恋骗子会根据你的财力,诱骗你献出你能够接受的第一笔钱,然后步步加码,直到榨干你的钱财为止。   除了以上套路,“短平快”的“酒托”“饭托”诈骗也比较泛滥。酒托及饭托一般为女网友,利用其漂亮的照片,借口恋爱、相亲、结婚,迅速约线下见面。她们往往指定某酒吧、咖啡厅、娱乐场所作为约会地点。当男网友带着压力释放、猎艳的心态赴约时,会发现饮料酒水或食品价格极其昂贵,但出于面子只好咬牙买单,骗子抽成后便消失无影。   张茂运提醒想通过网络结识另一半的人,遇到下列情况需高度警惕:   1.外貌或者经济条件非常好,但对你的赞赏超越现实,过分讨好你的人。   2.刻意回避自己的工作及家庭信息,却旁敲侧击、过早打听你的财物信息的人。   3.以各种理由拒绝和你见面的人。即使提出见面,也是在对方的所在地或第三地,以防你识破他的骗局。   4.认识不久就提出需要金钱帮助或邀请投资、赌博的人。   5.网络交流中,常常出现自相矛盾或莫名其妙言语的人。因为网络骗子同时会和多名“猎物”谈情说爱,因各人情况不同、记忆有限,不可能在交流中做到滴水不漏,不露马脚。   张茂运说,网络交友一定要慎重,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不要过于贪图对方外貌和金钱;不要随意吐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不要对网络相亲平台过度相信;做到“真实,对等,核实”,即双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信息量是对等的,在安全公共场合见面,确定真实性;当对方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提出借钱时,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将钱借给对方或是向对方提供的账户汇款;如果不幸被骗了钱财,建议尽快报警,减少损失,并通知相关的亲朋好友,以防骗子冒用你的信息,持续骗人。(记者 水欣)

2020-01-22

四部门联合约谈滴滴出行等平台公司: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做好春运服务保障

  为提高春运服务水平,确保旅客安全便捷出行,规范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近日,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有关司局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约谈滴滴出行、嘀嗒出行两家平台公司。   约谈通报了滴滴出行等平台公司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包括安全生产、行业稳定、合规经营、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春运保障等多个方面。约谈要求,滴滴出行等平台公司要认真分析,精准施策,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一是要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和维稳主体责任,强化运行风险管控,自觉维护行业稳定。二是要严格依法依规运营,组织司机和车辆尽快办理有关许可,禁止以分类管理为名突破行业安全底线。三是要严格顺风车安全管理,强化线下服务能力,完善快速响应与应急处理机制,不得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四是要理顺司企利益关系,规范整改“以租代购”行为,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五是要做好春运安全服务保障工作,强化运力保障、出行引导、乘客投诉与应急管理,提升服务品质与乘客体验,维护春运市场秩序。约谈还对滴滴出行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提出了要求,对嘀嗒出行规范跨城顺风车业务提出了要求。同时,四部门还与滴滴出行等平台公司就建立良好政企关系、营造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等进行了交流。   滴滴出行等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经营,维护好市场秩序;将严格按照本次约谈提出的要求,整改企业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稳定风险隐患;将开展专项部署,加大投入,扎实做好春运各项保障工作。

2020-01-21

2019年公安机关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20万起

  本报北京1月18日讯(记者蔡长春)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2019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万人,同比分别上升52.7%、123.3%,发案数同比下降3.1%。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转变理念思路、整合资源手段、创新机制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线索快速落查机制,依托大数据快速发现犯罪窝点,指挥涉案地公安机关定点铲除,共捣毁境内诈骗窝点512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3万名。同时,组织北京、天津、河北、吉林、上海等地公安机关,先后21次赴柬埔寨、菲律宾等1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警务执法合作,协调当地警方捣毁境外诈骗窝点7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276名,并先后20次从境外将嫌疑人押解回国、依法惩处。为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公安部与网信、工信等部门以及互联网企业密切协作,建立了一大批预警拦截系统,在全国推广“96110”反诈专线,不断提升主动发现和预警劝阻能力,共向各地推送预警线索170万条,劝阻受害人101.6万人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6.1亿元,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持续完善健全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7×24小时不间断运行,止付冻结涉案银行账户55.5万个,拦截涉案资金373.8亿元。   此外,按照部际联席会议任务分工,各有关部门积极出台措施,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治理。随着各项行动不断深入,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体系不断完善,全民反诈防骗的社会氛围不断浓厚。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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